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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 2022-04-18 来源 法工委备案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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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2020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一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坚强领导下,在常委会办公厅的统筹协调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密切协作,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扎实开展审查监督,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不断改进审查方式方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开展备案工作的情况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75件,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8件,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4件,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2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228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省人民政府在四川自贸区建设和管理、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森林草原防火等领域出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技发展,维护安全稳定。成都、攀枝花、绵阳、内江、广安、达州、眉山、资阳等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决定,依法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针对性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成都、德阳、内江、乐山、广安等市人民政府在建筑节能、体育赛事活动、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出台规章,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开展审查工作的情况

  依照有关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接收备案的27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对有关方面提出的3件审查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对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涉及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审查清理。

  (一)加强协作沟通,切实履行依职权审查职责。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开展审查的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内容分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各专门委员会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审查中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有上位法依据、是否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重视对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与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相违背。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对4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提出了审查研究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与制定机关、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换意见,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研究等方式进一步审查论证。对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不适当情形的,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予以纠正。对规范性文件出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反馈,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规范性文件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服务中心大局,扎实开展专项审查。认真开展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涉及领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在常委会办公厅的统筹安排下,制定了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对清理工作作出详细部署,明确清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清理范围以及责任分工。经过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和民族自治县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共清理出与民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26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2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6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8件;清理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10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6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1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 3件;清理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3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2件,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为推动清理出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司法厅召开专题座谈会,结合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21年立法计划,研究修改或废止的工作计划,分类分情况确定每一部法规修改或废止的时间节点,形成专项报告和清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对上述三个领域的专项审查清理,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新修改的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维护了法治统一,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国家相关领域法律全面施行。

  (三)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办理审查建议。全年先后收到3件公民审查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一是将有关方面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提出的审查建议转交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相关合法性问题并书面回复。经过反复研究,该文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二是将公民对《成都天府新区白沙街道征地拆迁安置办法》提起的审查建议移交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督促支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权,维护法治统一。目前,成都市有关方面已废止了该文件。三是按照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规定,将公民对市(州)党委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提起的审查建议移送省委办公厅法制工作部门处理,确保每一件审查建议得到认真办理。

  (四)当好参谋助手,为党内规范性文件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2020年共承办疫情防控、三农、村级建制调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诉源治理、生态环保、粮食储备、森林防火、制造业发展、教育现代化、中心镇改革发展等方面63件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共60余条,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和采纳,积极服务省委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

  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规定》为重要契机,积极推进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推进将“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2020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规定》对开展“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工作规定》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各市(州)积极响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改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推进将“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截止2020年12月,共有13个市(州)制定或者修改了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明确将“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也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加以推进。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将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就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对接。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委托专家审查工作机制。为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扩大备案审查工作社会参与度,更好地落实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结合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委托专家审查的工作方案》,对专家构成、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经费预算等内容作出规定,从省律协17个专业委员会中选出37位律师作为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律师专家组成员,同时委托省法学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日常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法学专家参与审查。2020年8月1日《工作方案》正式施行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选取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规章、“两院”规范性文件10余件委托律师和法学会专家进行审查。参与审查的专家积极履职,深度开展审查,对有关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审查工作质量,提高了审查监督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规范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通后,为做好信息的实时、动态、精准管理,推动备案审查人员尽快熟悉平台的运行使用,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培训会,对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备案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培训。积极推进市(州)、民族自治县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21个市(州)、4个民族自治县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全部建成,实现了与省级平台的连通。针对存在的报备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等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报备要件进行研究,下发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通知》,对市(州)报备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

  四、指导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为推动各地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平衡发展,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指导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一是推动市(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最晚于2021年上半年内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并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延伸”的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并将相关工作计划进行反馈,为2021年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做好准备。截至目前,已有泸州、广安、达州、内江等市完成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备案审查工作。二是督促支持市(州)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纠正工作。督促支持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废止了不当设置招投标限制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成都天府新区白沙街道征地拆迁安置办法》。三是加强对市(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与成都、眉山、内江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题座谈会,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围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对眉山、南充、雅安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定)和广安、泸州、宜宾、巴中等市审查纠正规范性文件的案例等进行指导,不断提升全省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当前,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重备案轻审查现象仍然一定程度存在,“有错必纠”落实还不够到位;部分设区的市、县(市、区)落实“有件必备”要求的规范性有待提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规定》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备案审查队伍建设有待继续加强等。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重点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工作规定》规定的机制、方式、流程和标准,全方位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定完善与《工作规定》相配套的一系列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总结实践经验、收集立法资料、关注理论动态,对备案审查的审查标准、纠错机制等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是继续推进市(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并逐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延伸。以建立报告工作制度为抓手,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显性化,进一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对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调研,适时总结通报备案审查工作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二是继续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进一步明确“两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报备程序,形成关系协调、程序严密、执行顺畅的报备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提升审查实效。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提升审查实效。

  一是继续加大审查和纠正力度,增强工作刚性。根据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举措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情况,适时启动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二是进一步优化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根据报备单位的使用情况和建议,结合实践经验,不断优化平台功能,挖掘平台潜力,为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国特色宪法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要求,认真履职,担当作为,切实纠正存在合法性、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维护法治统一,全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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