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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和今年的主要任务

时间 2021-12-31 来源 省人大法制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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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年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新防疫紧急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探索开展协同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各项工作在不断创新实践中实现了新的发展,为治蜀兴川、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年召开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14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议题152项,起草或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意见报告、草案修改稿、草案建议表决稿等文稿800余份。办理代表议案建议2件。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13件,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或二次审议省级地方性法规12件;审查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36件。服务审议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80余件次。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方向

  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省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坚决做到省委工作重点在哪里,立法就向哪里聚焦。

  (一)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立法计划等,都及时向省委汇报。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贯彻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与贵州省和云南省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立法、与重庆市开展协同立法等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决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指示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二)做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相关工作。一是牵头起草立法协调小组2020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任务台账自查。二是服务立法协调小组召开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推进工作会议,确保重点立法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三是牵头做好依法治省办交办的重点工作。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示范试点暨示范推动解决法治建设八个具体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推进步骤,牵头解决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对口联系米易县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示范试点县工作。四是参与开展“12?4”宪法宣传周活动和相关评比表彰工作。五是工作成绩得到各级认可。立法协调小组两项工作内容分别被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全面依法治国调研与督察》(第38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简报》(第8期、第12期)刊发,一名同志被评为2020年度“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一名同志被评为2020年度“四川省环保先进个人”。

  二、有序开展统一审议,做好立法服务工作

  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充分采纳人大代表有关立法建议,吸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协同常委会法工委科学编制2020年立法计划。计划审议省级地方性法规项目27件,审查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项目39件。立法计划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委审定后,认真组织执行。全年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13件,其中制定5件、修改5件、废止3件;另有12件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或二次审议。服务审议省级地方性法规51件次。

  (一)为疫情防控创新紧急立法。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按照彭清华书记“省人大常委会要抓紧按程序作出关于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批示要求,在较短时间高效完成《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草案)》起草工作,并于2月1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为依法科学有序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生产和生活有序进行提供了法治支撑。同时,组织开展了疫情常态化防控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专题调研,并书面向省委报告,为相关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二)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立法。《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定权益,禁止各类侵害行为,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依法行政等方面,强化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着力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公正文明、严格规范的法治环境。《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根据华侨在本省工作和生活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凝聚侨界力量参与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和开放合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根据国家法律授权,统筹考虑全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对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出决定。《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为建立健全我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提供法治支撑。《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草案)》,总结提炼我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改革试点成果,促进通用航空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加快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立足新形势下测绘地理信息应用及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测绘信息化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全国省级层面同类立法项目中走在前列。

  (三)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四川省情,探索进行制度创新,扩大参保范围,强化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医院规培生、实习生等特殊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加强工伤预防、隐患排查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工伤保险便捷服务,切实增强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加强“一老一小”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文化权益保障,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推动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热切期盼,研究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的系统化保护,探索解决饮用水水源的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农药管理工作和加强市场监管的需要,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着力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更好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近民便民利民优势。适应新时期社会民生发展新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情况,废止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

  (四)突出社会治理立法。《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对认定与规划、保护与监督、发展与保障作出规范,推动全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得到更好保护、传承和利用,彰显民族特色,弘扬文化魅力,留住乡愁记忆,促进乡村振兴。《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依法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依法保障村民、居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民主权利。《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更好保障诉讼活动进行,促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草案)》,在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同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建筑、森林草原火险区等特定区域如何更加有效进行消防设施建设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提高火灾扑救效率,有效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情况,废止了《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五)推进川渝人大协同立法。按照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四川、重庆两省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达成的共识,主动推进川渝两地人大协同立法工作。一是协助省人大常委会与重庆开展协同立法,起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协同立法工作方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地方人大协同立法与法治保障研究报告》,报省委决策参考,谋划我省人大与重庆人大开展协同立法工作。二是参与起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三是与重庆市人大法制部门协商牵头起草制定《川渝人大法制工作机构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协同立法工作办法》,为川渝人大开展协同立法工作探索制度设计。并围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体化的营商环境,协同开展两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四是与重庆市人大法制部门协商确定2021年川渝两地人大在铁路安全管理、嘉陵江流域保护等方面开展协同立法。

  (六)推进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栗战书委员长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清华书记指示要求,主动加强与贵州、云南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稳步开展共同立法,助力推动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一是加强调研对接,形成三省立法合力。赴泸州、贵州、云南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调研,服务三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座谈会和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秘书长联席会议。二是坚持协商沟通,确保共立工作质量。多次与贵州、云南有关方面就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框架结构、基本制度、区域协作等方面进行沟通协商。三是及时请示汇报,做到步调协同一致。会同省人大城环资委定期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汇报四川立法进度,并与云、贵两省就共同立法工作进度及条例草案修改完善进一步统一认识。四是积极对照学习,落实落细相关规定。第一时间专题学习长江保护法,梳理涉及长江流域的各类规定、禁止性规定等102处,同步对照我省条例草案,在体例结构、重要制度、主要措施、保护要求等方面进一步衔接细化相关规定。在保护标准、保护措施、保护要求的规范上持续用力,力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在地方特有文化和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方面持续用力,将赤水河流域的历史文化、山水文化与城乡发展、乡村振兴相融合,突出地方特色,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目前,《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三、加强指导强化审查,促进报批法规提质增效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36件,其中制定28件,修改8件;城乡建设与管理类26件,环境保护类6件,历史文化类4件。部署开展专项课题研究。

  (一)加强对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一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跟踪了解市(州)法规制定进度,统筹做好各市(州)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工作。二是在市(州)正式征求意见之前,主动介入,通过电话、网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同市(州)加强沟通,了解法规规范的重点难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答市(州)咨询的问题。三是收到正式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后,及时分送常委会领导、省人大相关专委会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于市(州)法规草案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合理性、适当性、立法技术等问题,及时沟通协商,尽量把相关问题解决在报批前。四是按照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设区的市报批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不失职、也不越权。

  (二)推动“三州一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立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木里、西昌森林火灾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森林草原火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我省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区的阿坝、甘孜、凉山和攀枝花“三州一市”统筹推动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着力解决应急部门消防救援力量专设以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预防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指挥机制、基础设施建设及防灭火工作主体责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已于2020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通过。阿坝、甘孜、凉山三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于今年1月分别批准通过。

  (三)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地方立法实践”课题研究。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结合省内外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探寻文明行为促进地方立法的理论渊源和现实意义,研讨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针对我省文明行为促进地方立法的具体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四、始终坚持法制统一,不断加大备案审查和专项清理工作力度

  依托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依职权对报送备案的26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63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60余条审查意见;对3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分类进行处理。统筹开展与相关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4次。

  (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一是出台《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细化监督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明确备案、审查、纠错等各环节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了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统专结合的监督合力,有力促进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二是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对象全覆盖。组织召开“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题座谈会,加大对“两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推动将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委托专家审查工作机制。从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中选出37位律师作为专家组成员,同时委托省法学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法学专家参与审查,进一步扩大备案审查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四是加强对市(州)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支持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审查纠正工作,支持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废止不当设置有招投标限制条件的规范性文件;支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市(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要求各市(州)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最晚于2021年上半年内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展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口头报告),并从明年起向区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延伸”的工作要求。

  (二)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一是组织开展我省涉及《民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出与《民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26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2件(拟修改11件、废止1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6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8件。二是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针对统筹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之间的衔接、明确野生动物检疫部门责任、明确野生动物危害补偿主体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管理等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三是督促司法厅和省发改委完成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相符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工作,依法引领、规范和促进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五、其他工作

  (一)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做好专题汇报工作的审议工作。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印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主动跟踪办理进度,了解办理情况,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审议省政府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

  (二)协助开展上位法立法修法工作。参与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会议和组织书面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工作,按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汇报。对《民法典(草案)》、《长江保护法(草案)》、《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33部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600余条,及时反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助全国人大来川开展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修订)、国防法(修订)等立法调研工作4次。

  (三)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代表“关于调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建议”和“关于研究出台四川省区(县)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条例的建议”,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汇报相关情况。

  (四)协助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四川省禁毒条例》与涉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五)组建省人大代表法律专业小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在省人大代表中遴选法律、经济、生态环保、教育医疗、文艺等专业领域的部分代表,经征得代表本人意愿,组建43人的省人大代表法律专业小组。全年,邀请部分专业小组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调研2次。

 

今年的主要任务

 

  2021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和省委历次全会、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协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鼓足干劲、奋力前行、履职尽责,不断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继续探索推进协同立法和共同立法,进一步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助推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干多支”等战略实施,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法制支撑。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继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将主题重大、政治敏感、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制度设计、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问题,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求。二是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关于地方立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立法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做深做细做实。三是高度重视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具体的制度规范来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体制机制。四是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党组建设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各支部建设。

  二、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优质高效完成重点领域立法任务

  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将省委决策意图通过立法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科学编制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一是继续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通用航空促进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质量促进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和立法服务工作。二是重点推进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等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的立法项目。三是推进河(湖)长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革命文物保护、养老机构等法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中小企业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医疗机构管理、工会等法规修订修正,开展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妇女权益保障等立法调研。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省实际,根据省委决策部署,加快制定出台现实有需求、具有四川特色的高质量地方性法规。

  三、围绕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有序开展川渝协同立法

  准确把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重点就三个领域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一是完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协同立法。密切联系重庆市人大有关方面,就立法难点、创新点、重点需要协同的内容等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拟于2021年3月提请我省人大常委会对《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二是开展铁路安全管理协同立法。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省作为审议类项目推进,重庆市作为预备类项目推进。三是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继续深化协同立法调研、积极探索合作机制,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2021年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适时开展协同立法。

  四、围绕报批法规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的服务指导

  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指导市(州)人大常委会坚持“小切口、真管用、有特色、能落实”的原则,结合实际开展创制性立法。指导市(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能力合理安排法规项目和数量,把握审议节奏,进一步加大对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严格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督促市(州)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部门工作力量建设。视情召开全省人大法制工作会议,举办地方立法培训班,选调立法骨干跟班学习,进一步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的研究总结,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五、围绕合法性适当性,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注意主动审查中对制度面、专项审查中对制度线、公民审查建议办理中对制度点的把握,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审查方式方法。继续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推动备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实现高水平的备案全覆盖。以向本级常委会专项报告并审议备案审查年度报告为抓手,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影响力。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严格落实“有件必备”,实现“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

  六、围绕能力素质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人大制度理论、宪法法律知识等作为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重要学习内容,用以指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实践。一是建立由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地方性法规研究、论证、起草机制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法规草案的审查,确保法规起草质量。二是进一步完善专家参与立法制度,加强与立法专家的日常联系,扩大立法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探索开展委托立法,落实科学立法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适时开展“一对一”上门走访,针对基层治理中的具体问题专门进行调研,落实民主立法要求。四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探索立法后评估与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的联动机制。五是继续加强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加强培养培训,努力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附件: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以来通过或者已提请审议尚未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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