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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意识应从细微处增强

时间 2015-04-28 来源 南充市顺庆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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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个别领导在一些场合将人大代表表述为人民代表;有关方面不按照规定时限向常委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有的甚至三请四催后才能到位;有的单位为了节约百把元钱,不愿意为职工订阅人大新闻报刊,也鲜有组织职工学习人大制度……诸如此类,似乎都是些无伤大雅、无关大局的小事。
  仔细想来,有的小事却并不“小”。以不按时提交工作报告为例,《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其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对报告修改后,于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不能按照法定时限提交报告,既不利于常委会委员提前熟悉情况,做好会议准备,影响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又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如对此进行追究,人大是否是吹毛求疵?如不追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是否陷入违背法治的尴尬境地?
  以微知著,这些小事反映出有关单位的人大意识还需要增强。有的单位及负责人对人大的地位、性质和作用认识模糊,被动接受人大监督,遇事虚与委蛇、应付了事。有的虽然自觉维护人大权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习不足,对人大工作方法和程序缺乏了解,往往在一些细小问题上出现低级错误,难以尽善尽美。
  另一方面,说明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级人大应认真落实张德江委员长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开拓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切实承担起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加强对人大工作的宣传,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的宣传,不断创新方式、丰富内容、拓展渠道,增强人大宣传工作的时代感和感召力,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政治自觉,积极参与、支持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达到春风化雨、潜移默化的效果。
  说到底,人大意识是法治意识的一种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立法、监督、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应坚守一名公民的本份,多一份对法治的敬畏,不仅要从大局着眼,更应该“积小步”,从细微处增强人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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