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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机制的思考

时间 2017-08-03 来源 营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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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培训工作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大代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各级人大均普遍开展了这项工作,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从整体上来看,各地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尚未真正形成科学化、制度化、体系化的规范格局,亟需从宏观的体制机制层面进行一些必要的思考和探索。

  一、深刻认识健全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它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指出,“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省市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代表法》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这些条文都明确强调代表培训工作不仅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还要不断改进提升、发展完善,最终形成持续规范、务实高效的常态。

  其次,它是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50多万名,占各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这支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基层人大工作的成效。代表工作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加之形势发展和群众期盼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县乡人大代表大多来自基层一线的农民、工人,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业系统的培训,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因此,进行制度创新,形成一套规范的、完备的、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对于新时期、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代表培训工作,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再次,它是治理代表培训乱象的客观需要。不难看到,由于缺乏配套的、相对统一且操作性强的制度约束和机制保障,现实中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乱象纷呈。有的地方拘泥于指导关系,对下级人大如何开展甚至是否开展漠不关心,不闻不问;有的地方多年来均依照惯例或根据领导意图进行操作,随意性大、系统性差;有的地方不够重视,组织和保障不力,代表参训积极性不高,覆盖面不广,流于形式,应付了事;有的地方重人大干部培训而轻代表培训,结果顾此失彼,不能整体联动;有的地方培训内容陈旧、方式老套,针对性差,作用不大;甚至有的地方以代表培训为幌子,变相组织休闲聚会、考察旅游。凡此种种,都与中央文件精神和法律规定相悖,造成资源浪费且不能达到目的,亟待认真治理。为确保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抓好抓实,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准确把握健全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方向保证。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任务,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为重点,把“崇严尚实”要求贯穿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一支讲政治、敢担当、有作为的高素质的县乡人大代表队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人大贡献。

  其次,确立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遵循。人大工作鲜明的政治特征、时代特征和代表队伍的客观现状,决定了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注重思想引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二是注重按需施教,紧紧围绕人大工作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结合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需求开展学习培训,增强针对性。三是注重分类分级,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把培训的普遍性和代表的层级性结合起来,调动各级人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增强合力。四是注重学以致用,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代表运用所学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五是注重与时俱进,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从目标、内容、方式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增强培训实效。六是注重从严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则,依法依规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秩序和学风,增强严肃性。

  三、着重抓好健全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和主要事项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中发〔2015〕18号文件对县乡人大代学习培训工作的规定比较粗略,宜再行细化和引申,具体明确:一是县级党委领导本地区代表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统筹部署。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主管本地区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履行整体规划、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等职能。三是县级党委和市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四是有关培训机构、代表所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全面配合协助。五是开展代表培训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管理或监督指导部门依权限进行处置。

  其次,应当进一步明确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的主要内容。宜根据代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突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理论制度、人大工作业务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战略部署以及地方抓贯彻落实的各项重大安排的培训,引导代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深对党和国家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解,增强为民行权、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二是加强《宪法》《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理论制度知识的培训,引导代表强化民主法治观念,养成依法履职的作风,提高代表运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审议计划财政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走访联系选民并收集整理和反馈其意见等人大工作实务的培训,帮助代表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应当进一步强化县乡人大代表参加培训的义务。宜根据《代表法》中关于“代表应当加强履职学习”的规定,对代表参加培训的义务作出详细界定。一是对代表必须参加培训的情形进行界定,如初任培训、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人大理论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培训等。二是对代表参加培训的学历学时进行明确,如县人大代表、乡人大代表任期内参加专题培训累计应分别达到多少天、多少学时,并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换届后及时作出规划,统筹安排。三是对代表参加培训的纪律作出规定,如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人大组织的培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入履职档案;任期内培训学历学时不达标且影响执行代表职务的,不得提名连任等。

  第四,应当进一步明确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的方式方法。宜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因人施教,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进行培训。一是明确以县内培训为主。县内培训师资力量以县内党委、人大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士为主,必要时可聘请上级领导、外地专家学者到县授课。二是严格控制县外培训,明确县外培训以调训为主。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调训计划(由上级人大点名调训的除外),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报县级党委审批、市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后实施。三是根据培训内容要求和代表自身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增强代表培训效果。四是推进培训方式方法的探索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培训平台,完善相应制度,提高代表培训信息化水平。

  第五,应当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保障。宜将代表培训明确纳入代表执行职务范畴,并认真落实关于代表执行职务各项保障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一是将代表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保证代表培训工作需要。二是在省、市、县均建立代表培训师资库,抽选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人大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的领导干部或专家学者,组成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三是明确代表在参加统一安排的脱产培训期间,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任务,无固定收入代表由本级人大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报销所发生费用。四是代表个人经批准参加与执行代表职务有关的社会化培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应当看到,高位推动是加快县乡人大代表培训机制健全完善、有效落实的坚强保证。因此,以省、市级人大常委会及时制订出台专门的办法或规定,报同级党委批转本地区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为宜。

  (作者为营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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