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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难产”不应被苛责

时间 2018-03-20 来源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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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权。四川省各市州人大根据本地实际立法需求,陆续开展实体性立法工作,出台了一些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但是,也有一些法规“难产”,没有按照立法计划如期推出。学术界人士对此提出质疑。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难产”不应被苛责。立法计划没有按期完成,工作进度缓慢看起来“打脸”,但实际上反映的正是立法工作者“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的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慎立法,立良法”,力图使所立法规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追求完美的精神境界。一部法规制定出来就是要实施,要被实践一次次的检验。如果我们不根据实际情况,为了完成立法计划,只要到了原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管法规成熟与否,就提交常委会通过,最终实施起来,制度设计不科学、不管用,老百姓怨声载道,执法部门有苦难言,岂不是舍本逐末,违背了立法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酝酿到出台历时二十年,体现了全国人大的务实严谨。地方性法规虽然未必要十年磨剑,但延期出台或两三年出台绝不能看做非正常情况,否则导向错误将结出地方性法规粗制滥造的恶果。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就坚持把对立法质量的考量放在了首要位置。《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2017年8月经过了常委会二次审议,原定2017年10月审议通过,但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如莲花湖湿地保护范围与石莲花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关系如何确定更科学,管理职责究竟明确到市级还是区级更合理,尤其是禁止性条款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怎样处理才能既避免立法“放水”嫌疑,又符合本地实际需要,这个问题全国人大、省人大在祁连山事件发生后还没有形成明确意见,各地尚在立法实践中自行摸索。因此,最终研究决定,推迟三审时间,对重要条款进一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推敲打磨、凝聚共识。也许,有人对此又会提出质疑,延期审议通过,留出更多时间修改条例,是否就能保证出台的条例科学可行。这就是相对和绝对的问题,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敢声称完美无缺,呼吁根据实际情况给立法者留出更多的、必要的时间,至少能够保证是在现阶段、现有立法能力下出台的相对合理的地方性法规。追求完美,立法工作者也应该一直是在路上。不过,学术界的质疑从另一方面来说也给市州立法敲了警钟,制定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时要尊重立法规律,不能贪多贪快,这样才能按照“急用先立,管用才立”的思路有条不紊地推进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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