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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的几点思考

时间 2019-06-10 来源 阆中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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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单位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时存在主题不明确、活动质量不高、活动成效不佳、活动保障不足的情况,为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提升活动成效,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索。
  一是在活动形式上规范。首先是活动的主题要规范。目前,一些单位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时,存在“为了邀请而邀请”的现象,为体现会议和活动的重要性盲目邀请代表参与,这造成了政府公共资源和代表履职精力的双重浪费。“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单位邀请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应是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参加的,或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等,需要听取代表意见建议的。其次是邀请方式要规范。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时,一些邀请单位习惯采取临时电话通知的方式,这种做法既不规范又缺乏对人大代表的尊重,给人大代表活动信息的登记、整理工作也造成了不便。笔者认为邀请单位应提前3天以上,以函的形式与受邀请代表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具体安排,必要情况下邀请单位应制作书面邀请函送至代表本人。
  二是在活动质量上提升。一要避免片面追求代表数量。一些邀请单位片面地认为,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代表人数越多,则规格越高、效果越好,甚至每次邀请10名以上代表。这类做法一方面给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每名代表在会议和活动中的存在感、参与度。笔者认为,相关单位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无特殊情况,每次邀请的代表人数以5名以内为宜。二要确保有效发挥代表作用。一些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单位,不重视代表在这类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仅仅安排代表作为旁观者,代表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既然有必要邀请代表参加会议及活动,就应保证代表在活动中的参与度、发言权,重视代表对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这样邀请代表参加才更有意义,更有实效。
  三是在活动宣传上提高。人大代表参与有关会议和活动,不论是对代表作用的发挥还是组织单位活动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际工作中,代表参加此类活动的积极性并不高,往往在受到邀请时找借口推脱,究其原因,就是相关单位的组织宣传工作还没有做到位。一要高度重视代表的履职行为。组织单位邀请代表参与会议及活动,要尽量为其提供宽松的环境,同时要做好记录和资料归档,加强对外宣传总结。二要积极面向社会公开。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人大代表参与各类活动的情况,扩大活动的影响力,提高活动成效。三要主动做好代表工作宣传。受邀代表本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工作会议、人大代表工作群、人大内部刊物等方式向所有人大代表宣传代表参与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特别是代表发挥的作用,代表的体会和感受,由此激发其他代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向下一次人代会报告代表参与相关活动情况。
  四是在活动保障上加强。一方面,代表所在单位要做好时间保障。在工作中笔者发现,人大代表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与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往往不重视不支持,认为这类会议、活动既与本单位工作无关,又不是人代会和人大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往往消极对待,导致许多代表未能参与到此类活动中来。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要做好经费保障。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在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时,其本级人大常委会应给予适当补贴,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最后,邀请单位要做好代表履职保障。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做好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期间代表履职的工作、生活、交通等相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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