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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思考

时间 2019-12-24 来源 南部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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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大2016年换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的规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业农村、城市环境资源保护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什么、做什么,地方人大工作者都要能讲清楚、说明白。
  一、专门委员会是什么
  要说清楚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什么,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以及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区别。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从组织法的规定看,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首先是本级人大代表,其次是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阐释县级人大专门门委员会是绕不开其与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的。首先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县级人大常委会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次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产生。第三,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名额上的限制,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常委会组成人员15至35名,人口超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超过45名。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主任委员明确规定为1名,副主任委员会和委员则没有明确的人数限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设副主任7名、委员10名;省人大法制委设副主任3名,委员5名;全国人大环资委设副主任委员8名、委员15名,省人大城环资委设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名。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共同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作出决定决议服务。不同的是县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命的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参会的人大代表表决通过产生法律效力,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被任命的工作机构负责人获得参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任命。工作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则没有专门委员会委员那样的法定任命程序。如果仅从专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产生的方式大致相同,认为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是平级的这就错了。虽然两者都是集体讨论决定有关事宜,但闭会期间县级人大常委会与县级专门委员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级人大常委会具有法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县级专门委员会则不具有实质性的职权,硬要说专门委员会有一定的权利,个人认为是专门委员会在受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或委托开展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比如,专门委员会代拟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后施行,受常委会的委托牵头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在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事先要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向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等。专门委员会开展这些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办法》,所以专门委员会不是监督机关,更无半个监督权之说。关于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排序问题,个人认为,从产生的层级看,专门委员会明显高于常委会工作机构,有的地方把专门委员会排在工作机构之后是不恰当的,专门委员会的排序应当在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之前。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既要为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服务,也要为专门委员会服务,不容置疑。
  二、专门委员会做什么
  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据法律成立,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虽然没有对专门委员会人员编制、职级和职能职责进行界定,但根据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归结起来,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先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是否确立为议案的报告,供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表决。明确了专门委员会做什么还不够,还要着力专门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职级问题。从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来看,专门委员会没有明确的职级规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保留原职级待遇。全国人大、省市人大到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同志先前都具有一定职级,都是某些方面的专家,都是机关内的相互调动。县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大多是县机关与乡镇编制身份干部,按照县乡编制不能混用的规定,乡镇人员到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编制不能解决,供给关系随编制,也难以转到人大机关。如果编制与供给关系分置,回到人大工作的乡镇领导编制仍然使用乡镇编制,占用乡镇职级名额,会导致乡镇编制安排不合理。在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岗位上工作的同志保留原职级待遇,并不是说专门委员会岗位没有职级,实际上县级组织部门也认同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正科级单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是正科级、副主任委员是副科级。县级人大常委会虽不能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但是从机关干部的成长出发,从保持专门委员会专、精特点考虑,应当积极争取明确县级专门委员会的职级,竭力把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人员选拔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来,体现专门委员会的“专”。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专”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将大面积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安排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做法值得商榷。专门委员会工作很大程度上在为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把关。比如审查批准年度决算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情况,没有财政工作经历和一定的会计业务知识,怎么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帮助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审查有关报告?况且这样做,一旦换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杆清”,工作没有传承,不利专门委员会发展。
  三、专门委员会怎么做
  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主要依据监督法及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开展工作。一是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把关。监督法第十二条“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代拟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前,“一府两院”要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二是保证常委会正常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是规定动作,专门委员会除了履行对上会材料的把关外,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年度决算情况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出对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解读报告中的有关指标,提出批准与否的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选择。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有关专门委员会也要专业阐释相关经济指标核算依据、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审查计划报告提供帮助。相关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后要依据组成人员审议发言,代拟常委会审议意见,罗列审计问题清单,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有关部门整改。三是协助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执法检查是常委会一项重要职能,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发挥专业特点代拟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或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建议。四是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可以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重点审查文件制定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如果“一府两院”制定的有关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五是提出询问、质询案。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便于强化常委会对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又利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时发现“一府两院”执行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不严不实的问题。对严重影响人大常委会正常开展工作的单位,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和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对有关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有关部门再次答复。六是履职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决定。
  县级层面设置专门委员会时间不长,认清专门委员会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对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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