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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创新探析

时间 2020-08-26 来源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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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层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中,创新是监督有力的主因之一。坚持、把握和运用创新,可以使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不断改进、监督实效持续增强,从而使基层人大常委会更好地顺应时代要求、不负人民重托。

  一、创新问题考验组成人员履职能力

  监督工作创新是一项充满政治智慧和法治思维的复杂活动,要求基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前提下,既依法监督,又与时俱进,不断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

  首先,要解决一个创新的认识问题。认识不到位、跟不上新时代发展要求是创新面临的现实难题。在有的基层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中,有的人持栽花不栽刺的想法,有的人存监督无非是走程序的误识,见之于行动则可能使创新成为一种口号、停留在纸面,导致监督缺乏内涵、失去活力、流于形式。针对这种滞后的思想认识状况,要从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上加以重视。人大常委会会如何创新监督工作,取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因此,一方面,要从大局和战略高度,利用基层人大换届契机,把讲政治、顾大局、识大体、理论水平高、民主法治意识强、有为民代言愿望和能力、符合代表条件的公民推荐为候选人并依法选举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同时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权威化;另一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从对国家对人民事业负责的高度,提高对人大工作的认识,慎重对待人大工作岗位,不断涵养政治智慧,切实提高监督本领。只有基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识提上来、素质升上去,才能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开拓监督工作新境界,切实把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落到实处,达到权力机关履职到位、组成人员履职尽责的双重效果,化“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为“集体尽职,个人尽责”。

  其次,要解决一个创新的动力问题。人民是人大监督工作创新的不竭动力。当前,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影响在增强,地位在提升,作用在显现,但与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人民群众对基层人大工作的关注度、知晓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对基层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能的监督也有待深化。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干好干不好一个样、尽不尽职无分别,使基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压力不大,如此可能使监督创新一定程度上失去动力。解决这个问题,从民本层面看,人大常委会在自加压力的基础上,要按照监督法规定,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创造条件接受人民监督,该公开的要公开,并公开到位,不断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该发扬民主的,一定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改进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检查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公民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人民关注人大监督、支持人大监督、监督人大监督的局面,为推动人大工作创新提供持续动力。从具体工作层面看,开展调查研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直接与人民群众接触的窗口和渠道,也是提升履行监督创新能力的磨刀石,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调查研究、信访办理深入参与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工作,着力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大监督的力量。从法律层面来看,人大代表是人大常委会履职有为的直接动力,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代表知情权,认真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更好地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要解决创新的组织保证问题。基层党委要从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角度,高度重视对监督法和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学习研究,掌握精神,把握重点,抓住要义,专题研究涉及人大监督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要从组织方面重视人大监督工作,把原则性强、具创新性的党员领导干部任命为常委会党组成员,把常委会党组一班人配备好、建设好、管理好,不断提要求、定任务、压担子、促履职,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履职中的核心保证作用;同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要按照党委和党组的要求,带头正确履职、有效履职,充分发挥参与、支持、推动人大监督工作创新的中坚作用。与之相应,要着力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建设,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大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在推动人大监督创新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监督工作创新是原则性与灵活性高度结合

  监督工作的原则性,指的是监督工作必须遵守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权、依法监督、不越殂代庖处理问题等原则。监督工作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工作的具体思路、具体环节、具体方式、具体内容、具体流程、具体机制等方面的灵活。监督工作创新,就是把监督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推动人大监督创新,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无可比拟,但不可否认,它在具体运行的制度和落实环节机制等层面,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既坚持又完善本身涉及的就是一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问题,实质是创新。基层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虽然宪法、监督法、监督法实施办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作了规定,但在许多方面还较为原则。这就要求基层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不断探索和总结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路径、新举措。无论是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评议,进行视察、调研,要完全符合各地实际、充分发挥作用,在内容、方法和形式等上都有待基层人大常委会依法依规进一步创新工作流程和程序规定,以顺应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新期待、适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需求,更好地推动监督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更好地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起来开展监督工作创新,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人大重任在肩,也是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始终抓住的重大问题。当前,基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发展还不完全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度还有待提升,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等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还要加大努力。诸如此类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循序渐进、稳妥有序地依法解决,不是浮光掠影地走一走、看一看、听一听、议一议所能促进的。对此,基层人大常委会应保持清醒认识,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监督工作,精选议题、健全制度,落实措施,最大限度地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促使有关方面不敢懈怠、拿出切实措施、完善工作长效机制,痛下决心改进工作,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起来开展监督工作创新,是实现法定职责的现实要求。基层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不创新难以完全做到“三个确保”,不发展难以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贯彻落实好监督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重在原则性的框架内,以更宽的视野、更实的举措、更活的方式、更大的力度创新人大监督工作。其一,要把人大常委会监督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结合起来,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监督的最优组合,构建大监督格局。其二,在年初确定监督工作计划时,应该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全局工作,按照监督法规定确定议题,多学习、多调研、多听意见,集思广益,多谋善断,尽量使监督计划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预留一至两项监督议题的空间,以备不时之需。其三,在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检查过程中,要善听敢议、真视明察,充分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针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跟踪监督,一抓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其四,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面大、难以一时解决、比较复杂、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可以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结合起来,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进一步提档升级、放大效应,以产生更大的震慑力和影响力,从而深入推动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确保人大监督归位、到位、不缺位,确保宪法和监督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全面遵守和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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