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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层人代会办会工作的思考

时间 2024-05-2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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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召开人代会,是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生动实践。人代会办会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坚持成熟定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和措施办法的基础上,不断守正创新、创新发展。针对设区的市和县级人代会具体的表决、询问、列席等办会工作,作了一些思考、进行一点探讨,求教于方家,亦期促进工作。

完善表决方式    提升人代会议事质效

  从全国来看,有的省会城市所辖区和受委托管理的县级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开展表决活动,全部采用了电子表决系统,实现了区域内市和县两级人大全覆盖,效果很好,代表点赞,体现地方人大工作的勃勃生机,也反映出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代会实行电子表决方式渐行渐近。目前,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实行电子表决方式已不是问题,问题是在人代会推进电子表决上。做好此项工作,一是已实行电子表决的要坚持;二是未实行电子表决的要推行,假以时日,直至实现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代会全部使用电子表决方式,与新时代新征程新目标新任务相适应,这是人大工作者薪火相承的责任和使命。
  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代会实行电子表决,是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趋势。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更需要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更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全面保障。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是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还要成为全面承担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中地位重要、使命光荣,应推动人大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众所周知,人大是集体行权,表决是集体行权的最后一个环节和最后体现,人代会采用电子表决方式开展表决活动有助于增强集体行权的效果,并以点带面展现新作为、体现新形象。已经实行电子表决的市县两级人代会,要保持连续性,不能退回去,要巩固好发展成果,一年接着一年、一届接着一届坚持不懈抓落实,形成制度性安排,抓常、抓长,真正做到没有电子表决器出现故障的特殊原因,不再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没有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的,应创造条件,渐进地适时开展电子表决,在电子表决没有采用之前可以采用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决议决定,以体现时代的要求、表决的刚性,进一步提升人代会议事质量。
  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代会实行电子表决,是进一步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一要求内涵丰富、意义深远。使之落地落实,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和法定权利,为人大代表真实表达意愿、反映人民意愿、卓有成效地执行好代表职务提供更好的便利和条件。人代会实行电子表决,具有隐蔽性、快捷性、便利性、高效性的特点,可以使人大代表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地行使好神圣一票的表决之权,使采用举手表决中个别代表不举手的“微现象”一去不复返,使通过的议案和国家机关工作报告更好地汇聚民意、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符合实际。
  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代会实行电子表决,可以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毋庸置疑,实行电子表决,与举手表决相比,就会出现弃权票和不赞成票。这不可怕,也不是坏事,它有利于国家机关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认真对待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密切配合人大监督。在人大会议召开前,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切实完善好提交人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在会议召开期间,慎重地派遣负责人员到会认真听取代表的审议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根据代表的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报告;在闭会期间,认真贯彻落实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工作报告,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并及时回复代表,切实改进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以一流上乘的工作和为民造福的实绩积极回应弃权票和反对票,回报赞成票,与人大监督形成强大合力。这与举手表决一成不变的一致通过是有区别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
  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代会实行电子表决要形成共识,积极有序推进。党委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支持人大依法履职、发挥作用;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不懈地争取和依靠党委支持履职尽责、有所作为;“一府两院”要把实行电子表决作为一件好事、大事、要事,作为接受监督、提升工作质量的契机和动力来看待。思想统一了,认识到位了,经费保障的问题就可以渐进解决,人代会实行电子表决就不是问题,人大工作新格局也就形成了。
  目前,乡镇人大普遍实行一年召开两次人代会制度,有的甚至实行季会制,有条件的情况下,人代会表决也可以见贤思齐、实行电子表决方式。要往这方面去想去做,如果想都不敢想,遑论做。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只要与时俱进、依法履职、奋发有为,就能切实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不负人民重托。

完善专题询问  提升人代会监督水平

  专题询问这一监督利器,常运用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审议开展专题询问很少,而且主要在乡镇。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询问这种监督方式,无论是人大常委会会议,还是人代会都适用。应该说,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代会开展专题询问没有法律障碍。新时代新征程上,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大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推动专题询问向人代会延伸,进一步提升人代会监督水平。
  从条件看,人代会开展专题询问是有基础的。近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均有助于人代会开展专题询问。而从过去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大召开代表大会情况看,在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团分组开展审议活动过程中,人大代表开展询问已经处于普遍性、常态性状态,而且有的人大代表或个人或联名针对关注的问题提出书面询问,大会工作机构单独组织有关部门回答代表询问,通过双方问答互动、和谐沟通,达到了代表了解情况、促进有关问题解决的目的。这种书面的询问已经具备了专题询问的雏形和架构,是具体而微的专题询问,由于参与的代表和有关部门人数少、会议的规模小、媒体关注度不高而鲜为人知。从过去有的地方人代会审议的情况看,除了各代表团审议和分组审议外,还开展了专题审议,即安排一至两个专题,在会前征求全体人大代表的意见,按代表的意愿在人代会期间将全体代表进行分组开展专题审议,政府分管领导及政府职能部门到会应询、听取意见,这些实践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人代会审议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是有基础、可行的,效果也是不错的。
  从实际看,人代会开展专题询问,县乡人大可先行先试。乡镇人大的组成人员人数相对少些,适宜普遍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目前,在乡镇人大召开的年度第二次会议上,针对听取的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有的乡镇人大已经启动和开展了专题询问,代表反响好,监督效果好,会议开出了质量和水平,具有典型性。县级人大在常委会会议开展好专题询问的同时,可以尝试向人代会延伸、开展专题询问,除换届的会外,其他例会均可按照专题审议的模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组织地选择一至两个重大民生问题或普遍关注的重大工作尝试开展专题询问,把例会开得有声有色,并总结经验向设区的市级人代会探索推广。
  从主体看,人大代表是询问的主体,有组织、有序地推动专题询问向人代会延伸,为代表更加畅所欲言、充分行使好审议权搭建更大的平台,有利于代表知情知政、推动发展、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提升人代会会议质量。对于代表团和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询问案,大会工作机构要组织好、落实好、宣传好这种特别的专题询问会,推动代表团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或工作得到解决或促进,进一步使专题询问深入人心。人大代表也可强化书面询问意识,充分运用好专题询问这种有力的监督方式参与行使好国家权力,为百姓做好事,为发展添动力。

完善列席工作 促进人代会充分审议 
 
  全程参加地方人代会的人员,主要有出席人员、列席人员 。出席人员是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成人员,也是人代会的主体,具有法定的权利。列席人员不是主体,但作用不可忽视,其进一步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人民代表大大会制度的特点优势,地方人大应与时俱进地完善列席制度,解决好列席人员等于听会人员甚至是挂个名的认识和问题,实事求是地发挥好列席人员作用特别在参与审议中的作用,促进充分审议,使人代会议程进一步充分地建立在民主民意基础之上,勠力同心地共同开好人代会,共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
  完善列席人员构成。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列席人员的性质和作用,完善人大议事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列席制度,科学合理地把每一次人代会的列席人员确定好、落实好,并组织好参会、把作用发挥好。
  加强列席人员培训。实践中,对代表学习培训强调的多、开展得多,对列席人员学习培训这一块工作强调得的少、开展得也少。从实际出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应有针对性、及时地地加强对列席人员有关人大制度理论、人大业务、民主法治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在人代会召开前夕,应对确定的列席人员不拘形式地开展学习培训,使列席人员了解情况、熟悉工作,自觉对号入座,履行好列席人员职责,便于会后严格按照会议决议要求和代表意见建议认真改进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督促列席人员履职。列席人员不是摆设,虽然没有选举表决权、言论免责权、提出书面议案和建议权等,但有参加审议、发言意见的权利。目前,地方人代会大会工作机构对列席人员的要求,主要是准时参会、遵守会纪等,但对其工作的具体要求不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应在学习培训、会议须知、参会通知、代表团会议安排等方面对列席人员的工作,特别是针对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就关心关注的问题、发现的问题、想法意见等积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代表团会议的主持人或代表小组审议会的召集人,应做好引导、督促,打消列席人员的思想顾虑,在充分发挥代表团、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审议作用的基础上,善于汇聚和发挥每一位列席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列席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参会准备、充满热情地主动要求发言,回答询问、听取意见,丰富和充实审议工作,与出席人员一道凝心聚力地把审议搞得更有深度、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完善通报、简报等工作。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代会期间,大会工作机构一般主要是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列席人员列席情况关注不够。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应完善通报工作,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等情况与出席人员一样纳入通报范畴。同时,完善简报工作。在人代会简报工作中,主要是反映出席人员的审议意见,不刊登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而不少列席人员参加审议,只带耳朵听、三缄其口、一言不发,可以探索在简报工作上改进之、促进之。法律法规对简报工作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议事规则往往也是一两句话、语焉不详。简报工作主要是按照大会工作机构制定的简报工作方案来开展,一次大会一个方案。从激发列席人员履职积极性、促进充分审议的角度,宜健全简报工作方案、完善简报工作,把简报刊登人员从出席人员扩大到列席人员,对列席人员在参与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择优择要刊登,促进列席人员踊跃发言、精言实语、履责尽责。
  加强出席与列席人员之间的交流。出席与列席人员的交流互动、智慧碰撞,主要体现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分组审议议案和报告的工作之中。此外,大会工作机构还可以专门组织或倡导支持有需求的出席人员、相关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列席人员有序地开展交流,就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双方和谐互动,增进审议共识、形成审议合力,最终实现人代会议程高质量地完成和高质量发展主题的同题共答、同向发力。

完善颁发证书工作 助力专委会更好作为

  在有的设区的市和县两级人大工作中,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常委会任命的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都颁发了任命书,但人代会通过的专委会组成人员却没有颁发证书。同为专委会组成人员,任命的有证书、通过的没有证书,这一现象耐人寻味,容易为人所忽视,却是个现实问题,有必要重视。
  颁发任命书,已成为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一项常态化的重要工作和重要环节。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依规开展任命工作,着力增强任命的仪式感、荣誉感、庄重感,使接受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一步强化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进一步强化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这一工作各地在具体方式上可能略有不同,但总体上已全面普及推开,极大地促进了人大任命干部依法履职、积极履职、为民履职,成为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之相较,在人代会上,颁发人事相关证书尚未完全推开,特别是对专委会组成人员这一块因为不是任命和选举,则显得颇为尴尬,加之历史、现实和制度的种种原因,有的基层没有为人代会通过的专委会组成人员颁发通过证书,为此可能引发吐槽和微词。当然,人代会通过了,宪法宣誓开展了,主席团公告了,法律程序就走完了,无可非议。但对于个人而言,由人代会通过却没有接受相关证书,也许是小小的遗憾;而对于办会工作来说,也有待改进,尽可能地做得完美一些、尽量地不留微憾。
  无论是常委会的会务,还是人代会的会务,办会工作永无止境。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做法,当事人和代表的反响都很好,促进工作的效果也很好,可以全面深入地推广至人代会办会工作之中。对于人大专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而言,根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地方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专委会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专委会在人大工作中的分量越来越重,这也使专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进一步受到鼓舞和激励。发挥专委会作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专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容小觑,应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来激发专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动性,使其自觉自愿自发、甘于乐于勤于从事和做好专委会工作。在这个意义上,倡导在人大全面推广为通过的专委会组成人员颁发证书,让专委会组成人员更加珍惜专委会职务、更加努力履职尽责,既是顺应时代要求的水到渠成之举,又是暖心励人的温馨之事,成本很小、作用不小、意义很大。也使人代会通过与常委会任命的待遇一样、都有证书。
  专委会组成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产生的方式虽然不一样,一个是通过,一个是选举,但都是“代表的代表”。为人代会通过的专委会组成人员颁发通过证书,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关键是不要怕麻烦、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对专委会组成人员颁发通过证书,可以搞得隆重一些,既可以在人代会全体会议上,面向全体代表进行,大会通过名单之后立即开展,由前排就坐的大会执行主席颁发;针对人代会时间紧、任务重、专委会组成人员人数比较多等实际,也可以在会后,与宪法宣誓活动一起开展。如此,必将进一步极大地增强基层人大专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自豪感和光荣感,使其更好地专心地致力于专委会工作,在“专”上狠下功夫,从而更好地助力专委会作为、发挥专委会“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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