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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着力提升审议意见工作质效

时间 2025-12-25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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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5年10月出台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全省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提升人大监督工作质效,推行“审议意见+问题清单”方式,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全程跟踪问效。

审议意见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财经监督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后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对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作出了11处系统、明确的规定,贯穿于多个监督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审议意见形成、反馈、公开和跟踪机制,推动人大监督从“柔性”向“刚性+实效”转变。
  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核心成果之一,具有法定效力和权威性。一是研究处理的强制性。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思广益形成的共识,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法律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必须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办理。二是处理反馈的强制性。处理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提交书面处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需先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再正式提交常委会。三是研究处理的可转化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就相关报告作出决议,此时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相关机关必须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也可进一步延伸转化为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更为刚性的监督方式。所以,审议意见既不同于一般性的建议意见,也不是比较刚性的决议决定,而是一种比较折中的监督形式和手段。

发挥审议意见工作质效的现状分析

  提升审议意见工作质效,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地方人大在推动审议意见落地见效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形成了各具特色、成效显著的实践模式,有效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树立了人大监督工作权威。比如有的地方创新审议意见卡模式,提前掌握组成人员所提审议意见,通过提高审议质量夯实审议意见质量基础;有的地方积极探索审议意见“清单化”监督,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过程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但实践中,审议意见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短板弱项,成为影响审议意见质量,制约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关键瓶颈。一是审议质量不高。审议发言是审议意见的源头活水,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无话可说”“有话没时间说”“有话不知道怎么说”的情况。二是审议意见比较原则。停留在“肯定成绩+一般性建议”层面,缺乏“问题导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三是跟踪监督不够落实。一些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还存在“重交办、轻督办”“一转了之、一报了之”的现象,导致监督链条断裂、整改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亟待采取措施,着力加以解决。

提升审议意见工作质效的思路举措

  聚焦审议意见“提得准、说得透”,一是持续优化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对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履职意识、文化水平、专业才能、年龄界限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选准议题,确保议题选得好、针对性强,组成人员发言言之有物、干货满满。三是会前深入务实调研。提前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引智借力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开好调研座谈会,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四是科学合理安排常委会审议议题,根据议题审议的难易和热度确定议题数量和审议时间,保证相关重点议题和民生热点有充分审议时间。
  聚焦审议意见“写得实、办得明”,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
  作作为审议意见的重点,参考借鉴会前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认真研究分析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高度概括提炼形成审议意见,做到尽可能全面如实且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审议意见清单化。选择若干重要审议意见、重点问题以及需要重点整改落实的举措,形成“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引用数据或案例明确问题指向,区分问题类型,提出整改建议,立行立改或者长期推进。明确“做什么”“怎么做”和相关责任主体,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区分整改难易程度,规定完成时限要求,3-6个月,甚至更长。
  聚焦审议意见“督得严、能落实”,一是紧盯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问题+责任部门”的清单形式将“具体事项”分解,形成整改落实清单,做到问题见人见事,实现“该谁落实”“落实什么”“什么时候落实”“达到何种效果”清清楚楚。二是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原则上需经常委会审议,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评判,解决常委会组成人员“被满意”的问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的,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进行满意度测评,让审议意见真正长出“牙齿”。三是对常委会测评或者表决未通过的,对研究处理单位引入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并向社会公开整改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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