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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里巴斯

时间 2009-07-0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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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基里巴斯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Kiribati)
首都:塔拉瓦(Taraw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8万人(1997年)
面积:陆地总面积812平方公里,水域面积350万平方公里
国庆日:7月12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9年7月12日
官方语言:英语
财政年度:
议会名称:议会(Mwaneaba ni Maungatabu)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42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2名,4.76%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9月30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686)21053
议会传真:(686)21278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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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基里巴斯共和国原名吉尔伯特群岛,是位于太平洋中部的岛国,由33个环礁岛组成,分属吉尔伯特群岛、大洋岛、菲尼克斯(凤凰)群岛和莱恩(线岛)群岛,是世界上惟一纵跨赤道、横越国际日期变更线的国家。居民90%以上属密克罗尼西亚人种,其余为波利尼西亚人和欧洲移民。官方语言为英语,通用语言为基里巴斯语和英语。居民多数信奉罗马天主教和基里巴斯新教。
    1980年6月25日,基里巴斯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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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吉尔伯特群岛早在3000年前已有马来-波利尼西亚人定居。公元14世纪左右,斐济人和汤加人入侵,并与当地人通婚,形成了基里巴斯民族。1892年,吉尔伯特群岛与埃利斯群岛部分岛屿沦为英国“保护地”。1916年,被划入“英属吉尔伯特和埃利斯群岛殖民地”,并相继并入其他岛屿(1975年埃利斯群岛分出,改称图瓦卢)。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日本侵占。1977年1月1日,实行内部自治。1979年7月12日独立,改称基里巴斯,为英联邦成员。1994年9月,举行全国大选,和平议事厅党领袖塞布罗罗·斯托(TeburoroTito)当选为总统。1996年,虽有九名议员从执政党中分裂出来,但执政党在议会中仍占多数席位。在1998年9月举行的大选中,各党派斗争激烈,但局势基本稳定,斯托以微弱优势战胜对手,蝉联总统。
    现行宪法是以1977年《吉尔伯特法》为基础制定的,1979年基里巴斯独立后正式生效,故又称“独立宪法”。宪法用基里巴斯的一种语言和英文发布,如两种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该宪法规定:基里巴斯是一个自由民主共和国,选举产生立法机关,选举产生向立法机关负责的总统和内阁,选举产生独立的司法机关和公共事务机关。其中专门有一章涉及巴纳巴岛和巴纳巴人,规定巴纳巴岛委员会保护巴纳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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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是基里巴斯立法机构,在该国也被称为曼尼阿巴-尼-蒙加坦布,由一个议院组成,任期四年。现行宪法规定,所有立法权都属于单院制的议会,议会有为了创立基里巴斯的和平、秩序和健全有效的政府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在议会通过并获总统核准的法案即称为“法律”。总统在基里巴斯被称为贝雷蒂坦蒂(Beretitenti),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总统和内阁向议会负责。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总统由议会提名,经公民投票选举产生。内阁称部长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最多八位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基里巴斯的行政权力归属内阁,内阁在执行政府职能时对议会负有集体责任。内阁会议由总统召集,由总统决定内阁会议审议的事项。如果内阁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可传唤内阁成员以外的包括议会议员在内的任何人参加内阁会议。
    提名和选举总统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于大选之后在举行第一次议会会议之后尽快进行。应在议会选举议长之后,从议会成员中提名总统候选人,候选人人数至少三名、最多四名,议会成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作为候选人。任何有权参加大选投票者有权参加选举总统。从议员中选出的担任总统职务者,不因其担任该职务而不再是议会成员。总统在下列情况下不再担任总统职务:1.如果总统书面向议会提出辞职;2.如果议会对总统或对政府不信任的动议在议会获得绝对多数成员的投票赞成;3.如果总统就议会审议的任何事项通知议长,指出对该事项的表决产生信任问题,但在其后对否决该事项的表决中,又遭到议会绝对多数成员的否决;4.如果在没有解散议会的情况下,总统不再是议会成员。
    另外,依照议会绝对多数成员(总统除外)的动议,议会可以议决对总统履行其职务的身心能力进行调查。议长将议会决议通知首席法官,首席法官任命一个至少由三名依照基里巴斯法律或英联邦任何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合格的开业医生组成的医务委员会,就总统是否因身心疾病之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作出调查,并向议会提出医务委员会的意见。议会在收到医务委员会的报告之后,经绝大多数成员(总统除外)决议,总统因身心疾病之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则总统应立即停止履行其职务。
    总统任职后,应切实可行地尽快从议会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如果任命部长职位之时,适逢议会解散,总统可以从议会解散之前的成员中任命人员担任部长。在议会没有解散的情况下,如果部长不再是议员,则他不能再行使部长的职务。
    设立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由当时在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办公室任职的主席、首席法官和议长组成。如果总统职位因上述第2、3项原因停止履行而出现总统职务空缺,国务委员会应负责履行总统职责,直到议会大选之后再次选出新总统履行职务为止。如果总统职位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副总统(在基里巴斯被称为考曼-尼-贝雷蒂坦蒂[Kauoman-ni-Beretitenti])应担任总统职务。而且副总统应在议会下一次举行会议时提出动议,由议会确认他担任总统职务,议会应在下一次会议时对动议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如果经议会决议认可由副总统履行总统职务,则他应该继续担任该职位,直到按宪法规定不再具有担任总统的资格为止。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高等法院是基里巴斯的最高司法机关。高等法院的法官由首席法官和依照规定设立的其他法官(陪席推事)组成。首席法官由总统依照内阁和公共事务委员会协商后提出的建议任命,必须是具有在任何国家担任过法官的经验或已担任律师五年以上者。
    高等法院有权审理与裁决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任何问题:1.任何人是否正当地当选为议会成员;2.议会任何当选议员是否被解除其职务,或者是否因被判死刑或监禁而不能再履行其议员职责。有权参加选区选举的任何人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决上述第1项所指的任何问题,或者由该选区选举中的候选人或司法部长提出。有权参加有关当选议员选区选举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上述第2项所指的任何问题,或者由当选议员或司法部长提出。
    议会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1.与向高等法院申请裁决任何人是否正当地当选为议员事项有关的任何问题的情形、方式和必要条件。2.高等法院审理任何前述申请时的权力、做法和程序。
    高等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定某人是否被有效地宣布担任指定议员,指定议员在议会的席位是否空缺,指定议员是否应按宪法有关规定不再履行议员职责等问题。这些问题可由指定议员、拉比理事会、选举委员会、司法部长提出。如果不是司法部长提出的请求,司法部长可作出干预并可参与诉讼的审理。
    如果议会决议或者总统认为应对高等法院法官因身心健康或行为不良原因予以免职问题进行调查,则总统应任命一个法庭,由一位庭长和至少两名成员组成,对该事项作出调查,将结果向议会汇报,并且就是否予以免职事宜向议会提出建议。如果法庭基于该法官身心健康或品行不良而建议议会免去该法官职务时,总统可依照议会的决议免去该法官的职务。高等法院应有印章及议会认可的其他纹章,在需要时使用。在印章图样被批准之前,首席法官可授权使用其他戳记代替印章。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高等法院有原始管辖权,负责审理与判定与解释宪法有关的任何问题。但只有下列当局有权依法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1.总统按照内阁的建议提出;2.司法部长;3.议长。凡在任何下级法院产生有关对宪法(第2章除外)条款的解释问题,当该下级法院认为该问题涉及法律的实质问题时,应将该问题提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应对该问题作出裁定,产生问题的下级法院应按该项裁定处理问题。
    如果任何人指称,宪法的任何条款(第2章除外)受到触犯,这种触犯使他的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则他可在不影响就同一事项采取的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情况下,向高等法院申诉和要求获得解决。高等法院以司法裁判权来判定宪法的有关条款是否受到触犯,并且作出相应宣布。
    如果议会将总统退回的法案经修正后又提交给总统,总统仍然认为如批准该法案将违反宪法的话,则总统可将该法案送交高等法院裁决,高等法院有权宣布该法案是否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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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本届议会在1998年9月23~30日举行的议会大选中产生。
    【选民资格】居住在依宪法规定设立的选区内的年满18岁的基里巴斯公民,均有权作为该选区的选民,参加选举其所属选区的议员。但下列人员不得登记为选区的选民,也不得因登记而有权参加选举:1.无论以何种罪名,被英联邦任何地方的法院判罪正在服12个月以上监禁刑期者,或因其他罪行被法院判罪、由主管当局代为监管12个月以上者。2.依现行法律,被认定精神错乱或以其他方式被判定精神不健全者。3.依现行法律,违反选举规定而无资格登记为选民或参加投票者。另外,如果选民连续12个月不是其所在选区的居民,或者因上述各种原因已无资格参加投票,则其无权在该选区的选民登记册上继续保留名字。
    【选区划分】大致上以有人居住的岛为一个选区,约从每2000人中选出一名议员。1979年宪法生效之时,基里巴斯设23个选区,各选区的界限和应选代表人数与1977年选举法划定的23个选区界限和人数相同。在审查选区数额、选区界限和当选代表人数时,凡涉及巴纳巴岛,选举委员会应考虑到基里巴斯公民和巴纳巴岛巴纳巴人的最新人口统计数字,无论他(指巴纳巴人)是否是基里巴斯公民。如果某人是巴纳巴人或者是基里巴斯公民,他应有权在巴纳巴岛登记作为选民,或者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登记作为该地区的选民。
    【候选人资格】年满21岁的基里巴斯公民或者巴纳巴人,有资格当选为议会成员,但须受有关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被取消当选议会成员资格:1.基于他自愿采取的行动,承认效忠、服从或依附某一外国政府。2.由于被认定为精神错乱而受合法拘禁者或依现行法律以其他方式被判定为精神不健全者。3.在英联邦任何地方的法院被判死刑者,或(无论以何种罪名)由法院或由主管当局代为判决正在服刑且刑期在12个月以上者。4.由于违反选举规则而依现行法律无资格当选议会成员者。5.在负责议会选举事宜或与议会选举有关的职权机构任职者,或者负责编纂或修订议会选举记录者。6.除非现行法律作出有关免除规定,在任何公共机构任职者。在第3项规定之中,因拖欠罚款不能支付而被判监禁者中也包括在内,如需连续服监禁刑期两次以上,应把两次监禁刑期合并计算为一个刑期。
    指定议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巴纳巴人;2.具有宪法所规定的当选议会议员的资格。如果指定议员不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任何一个,则指定议员丧失其议员资格。
    【候选人产生办法】任何一个成年的基里巴斯人,只要有两人推荐,就可以成为候选人。
    【选举办法】实行两轮选举,在两轮选举中都采用绝对简单多数制。每个选区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参加第二轮选举竞争。实行非强制性投票。
    【选举的管理】设立选举委员会,由首席选举专员和2~4名专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专员由总统依照内阁的建议任命。被任命为选举委员会专员的任何人,其名单应在召开下一次议会会议之日起48小时之内提交议会审议,除非遭到议会的否决,每位专员的任命都是有效的;如果遭到议会议员的全部或部分否决,则专员的任命全部或部分是无效的。只有基里巴斯的法官或行政官员,才有资格被任命为首席选举专员。议会议员无资格被任命为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会对于参加选举的选民登记,以及对于依宪法规定进行的议员选举和复决投票负有全面责任并实行监督,并负有与登记、选举和复决投票等事项有关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最长每隔四年对选区数、选区界限和每一选区选出的议员人数重新作出审定,在审定中应考虑到基里巴斯公民的最新人口统计资料和基里巴斯境内居民的迁徙情况。作出审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向议会提出建议。议会可批准或否决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但不得更改这种建议。建议如获议会批准,选举委员会主席应就议会批准的建议制定规定,该规定自下一次议会解散之日起生效。
    任何人,若他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他没有权利在议会占有席位或参加议会表决,但却占有议会席位或参加议会表决的,应对其罚款。罚款额按照他占有议会席位或参加议会表决的天数计算。任何这类罚款可由司法部长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退还。
    【选举的种类】在大选之外,还有补选。除了议会提前解散外,凡遇议会议员席位空缺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补缺选举,填补该空缺。另外,如果某人依宪法规定担任总统职务时,是在仅有一个议员名额的选区选出的议会成员,则议会应在该人担任总统职务三个月内补选一人作为议会增补成员。议会当选成员人数可由议会依照宪法规定作出更改。
    【议员构成】法定议员数42名,其中40名由各选区直接选举产生,总检察长和斐济巴纳巴社区的1名议员为指定议员。在40名经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大多数议员都是以独立人士的身份参加选举的。巴纳巴社区的一名议员经提名任命产生,由选举委员会宣布该议员的任命。现任议员数42名,其中妇女议员2人,占议员总数的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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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设议长一人,议长应由议会成员从当选议员以外的人士中选举产生。首席法官应主持选举议长的会议,并负责此种选举的实施。议长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离职:1.议会解散后,在召开第一次议会会议时;2.议长亲笔函件向议会提出辞职,议会秘书收到他的辞职函件时;3.议会决议让他辞职,议会决议获得三分之二议员支持时。议长职位空缺或议长不在议会时,由议会选出一位议员(不包括总统、部长或司法部长)代行议长职务,负责主持各次议会会议。本届议会议长是塞基雷·塔穆埃拉(Tekiree Tamuera)。
    【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议会设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由议会选出的三名议员组成。担任或代行总统、副总统、部长或司法部长职务者,无资格当选公共账目委员会委员。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结合审计长的报告,审议政府账目;2.如出现超支或未经授权动用资金的情况,向议会提出报告,并说明此种支出的理由;3.提出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措施,确保政府经费得到正当和经济的使用;4.凡依法须向议会提交对任何公司、法定委员会、机构或委员会的审查和审计报告时,应考虑就与上述机构有关的账目向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议会的解散】议会在下列情况下应解散:1.如果对总统或政府不信任的动议在议会获得绝对多数议员的支持;2.就议会审议的任何事项而言,如果总统通知议长,若对该事项表决,将产生信任问题,而在其后对该事项的表决中,遭到议会绝对多数议员的否决;3.在不因上述两种原因而解散的情况下,议会自大选后举行第一次会议之日起连续四年行使其职责,然后解散。议会自解散之后,在三个月之内应举行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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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任何议员都可向议会提出法案和动议。议会对提出的事项应按照议会议事规则进行讨论或处理。如果议会会议主持人认为,某一法案(包括法案修正案)的条款将规定征税或增税,或者将对基里巴斯的统一基金或其他任何基金收费或增费,或者将变动这种基金的任何费用,或者将减少应付给政府的任何债务,或者某一动议(包括任何动议修正案)的效果是为实现上述各项之目的的,那么议会不得审议该法案或动议(但由内阁建议并经一位部长签字同意的除外)。议会对一项法案作出一读后,在召开下次议会会议前,不得继续审议该法案,除非经总统证明是一项亟待审议的法案,或者经大多数议员明确决议继续审议该法案。
    总统可不批准在议会通过的法案,但只有当他认为如果批准该法案将违反宪法时才可以这样做。如果总统拒绝批准某一法案,应将该法案退回议会予以修正。如果议会将总统退回的法案经修正后又提交给总统,总统仍然认为如批准该法案将违反宪法的话,总统可将该法案送交高等法院裁决,由高等法院宣布批准该法案是否违反宪法。如果高等法院宣布批准该法案将不违反宪法,总统应立即批准法案;如果高等法院作出相反的宣布,则应将法案退回议会。除非另有规定,一项法律应在总统公告批准后立即生效,总统批准一项法案之时,应连同批准的法律一道公布,并在议会展示。
    议会可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宪法,修改宪法的范围包括:1.通过重新制定宪法条款,或以其他条款替代宪法条款来废除宪法有关条款;2.通过删除、修正或增加有关条款对宪法作出修订;3.在一定时期内中止宪法条款生效,或结束这种中止;4.制定与宪法有关条款不一致或不相符的任何其他条款。议会要通过某一内容涉及到修改宪法任何条款的法案,必须在议会一读通过法案之后,推迟到下次召开议会会议时继续审议该法案,且在二读法案时,须获三分之二议员的投票赞成。对宪法第二章“保护人身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法案,即使在二读法案时获三分之二议员的投票赞成,也还不能生效,还必须对该法案关于修宪的条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复决投票。所有登记参加大选的选民均有权参加复决投票。获得有权参加复决投票的三分之二选举人的支持,该修宪法案才能生效。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财政部长应拟定并且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前或其后60天内向议会提交政府在财政年度的岁入和支出预算报告书。预算报告书中的支出项目(法定支出除外)应列入一项即将提交议会审议的称为拨款法案(即预算草案)的法案中,该法案得规定由统一基金发放的支出项目所需的款项及各项专用拨款。
    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发现拨款法所规定的某项用途的款额不敷应用,或者某项用途所需的支出为拨款法尚未作出规定者,则应在一个追加拨款法案中列入所需追加预算拨款。在任何财政年度,若财政部长相信,由于某种用途方面的紧急和未能预见的需要,拨款法为该事项的拨款不敷应用,需为该项用途授权从统一基金预支款额,或者拨款法尚未规定为该项用途拨款,财政部长可按照有关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授权批准预支款额,并应把这笔款额列入一个追加拨款法案,在批准预支之日以后提交议会的下一次会议审议。如果在任何财政年度结账时发现,为某项用途支出的款项,已超出拨款法为该项用途规定的款额,或者没有规定出该用途的拨款,则应把超出的款额或者未列入拨款的支出列入项目超支报表,连同政府账目委员会的报告一并提交议会审议。
    议会不得决议法定支出(指宪法规定或基里巴斯任何法律规定须记入统一基金的支出)。如果任何财政年度的拨款法在该财政年度开始时尚未生效,议会可决议授权财政部长,由他从统一基金中拨付用于执行政府事务方面所必需的支出(支出的款额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所必需的政府事务的支出),直到该财政年度四个月期满或者拨款法生效为止,两者以先者为准。
    若上述所指用于基里巴斯政府事务的款项或足够的款项在拨付之前,议会已经解散,财政部长可批准从统一基金中拨付他认为维持政府事务所必需的款项,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政府事务的款额,直到议会解散后的下一届议会首次会议之后三个月期满时为止。财政部长应切合实际地尽快向新一届议会提出所批准款项的报表,并应将其总额列入下一财政年度拨款法案的适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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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议会每年开两次例会,每次开会15天左右。不得因任何议员缺席而取消其在议会的议事资格。总统或者议会三分之一的议员联名,可建议议长在任何时间召集会议。
    【开会和休会】基里巴斯议会开会,是指议会在一段时期内在不宣布休会情况下持续召开的会议,也包括议会召开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时期。
    服从宪法规定和议会议事规则的限制,议会的各次会议应在议长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召开。议会会议应在大选第二次投票后30天内举行。此外,议会第一期会议之后,应在12个月之后再举行下期议会会议的第一次会议。
    如果出席议会会议的任何一位议员鉴于出席议会会议的议员人数(会议主持人除外)不足法定人数而反对议会议事,会议主持人也确定出席会议的议员不足法定人数,则会议主持人可随即宣布休会。“议员法定人数”是指比议会全体议员总数的一半多一人,或者,如果总数是奇数时,比总数一半的最大整数多一人。
    【投票方法】提议由议会决定的一切议题,都应由议会多数议员在场并投票决定。如果主持会议者是议长,则他既不得参加原始投票,也不得投决定性一票。如果主持会议者是所选出的代行议长职务者,他不得投原始票,但如果赞成票数和反对票数相等,则他可以投决定性一票;如果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对某一议题的表决赞成票和反对票仍相等的话,除非议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应宣布该动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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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会可确定议会及其成员的特权、豁免权和权力。不得因任何议员在议会或议会下设委员会的发言用词或向议会或议会下设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的用词,也不得因其在议会或议会下设委员会提出的任何事项,而对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在议会议事时,任何法院在行使其管辖权时不得执行向议会管区发出的传票。议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辞职申请。
    【议员资格的丧失】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议会当选议员的席位即成为空缺:1.议会解散。2.议会当选议员缺席议会会议的时次和情况超出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3.议会当选议员书面通知议长辞职。4.议会当选议员不再是基里巴斯公民,或者不再是巴纳巴人。因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被取消议员资格者,无资格再次当选为议会议员。
    如果议会议员在英联邦任何地方的法院(无论以何罪名)被判死刑或监禁,他应立即停止行使议员的职权,其席位应在其停职后30天期满后空缺。但议长可经议员请求,随时把30天期限延长,使该议员得以就其判罪或被判刑进行上诉。但如果没有议会签署决议批准,延长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50天。如在该议员席位空缺之前的任何时间,他的罪行获得赦免,或以惩罚代替监禁,则他在议会的席位可不因上述规定而空缺,他可继续作为议会成员行使其职权。
    宪法规定,如果议长收到上次议会选举时议员当选选区的绝大多数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要求罢免某一议员,议长应立即将请愿书送交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在收到请愿书后,应切实可行地尽快举行复决投票,以确定请愿书中所指的议员是否应空出他在议会的席位。在复决投票中,只有在上次选举时该议员当选选区注册的选民才有资格参加投票。如果有权参加复决投票选民的绝对多数赞成罢免请愿书中所指的议员,则该议员应立即空出他在议会的席位。在这种议席空缺情况下,除非议会在此期间解散,否则议会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缺选举,以填补议会的空缺席位。但同时有三项特殊规定:1.要求罢免某一议员的请愿书送交议长之后,自请愿书中所指议员在上次当选议员之时算起六个月期满之前,不得采取任何行动。2.如果某次复决投票结果确定请愿书中所指议员无须空出他在议会的席位,则自该次复决投票日算起六个月期满之前,不得采取任何行动。3.对于当时担任总统、副总统、部长或司法部长职务的议员,不适用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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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议会议员薪俸法庭】议会议员薪俸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常设机构,负责对议会成员的薪俸和津贴,包括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部长的薪俸和津贴予以审查。法庭由3~5位适宜的合格人员组成,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在和议长协商后,负责任免该法庭成员。法庭对议员(包括对总统、副总统、其他部长)的薪俸和津贴作出审查后,应向议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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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与审计长的关系】设审计长一人,由总统按照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其办公室是政府办公室。基里巴斯的政府账目,以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法院和机构的账目,应每年由审计长审计并提出报告。为此,审计长或经其授权的代表有权随时查阅与上述账目有关的一切账簿、记录、申报书和其他文件。审计长应将报告送交议会审议,同时还应将报告副本分送总统和财政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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