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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时间 2009-07-0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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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突尼斯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Tunisia)
首都:突尼斯(Tunis)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944.3万人(1999年)
面积:164150平方公里
国庆日:3月20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59年6月1日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82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21名,11.54%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10月24日
法定投票年龄:20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5周岁
议会电话:(216)1510200
议会传真:(216)1514608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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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突尼斯位于非洲北端,西与阿尔及利亚为邻,东南与利比亚接壤,北、东临地中海,隔突尼斯海峡与意大利相望。
    突尼斯的人口中90%以上为阿拉伯人,余为柏柏尔人和犹太人。除官方语言阿拉伯语外,通用法语。伊斯兰教为国教,主要是逊尼派;少数人信奉天主教。
    1964年1月10日,突尼斯与我国建交。1967年9月,我国关闭驻突使馆,1971年10月复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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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公元前9世纪初,腓尼基人在今突尼斯湾沿岸地区建立迦太基城,后发展为奴隶制强国。公元前146年成为罗马帝国的阿非利加省。5~6世纪先后被汪达尔和拜占庭人占领。703年被阿拉伯穆斯林征服。13世纪,哈夫斯王朝建立了强大的突尼斯国家。1574年沦为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一个省。
    1881年,法国入侵突尼斯并通过巴多条约和马萨条约控制了突尼斯的内外事务。同年,突成为法国保护领地。1906年,青年突尼斯运动开始起来反对法国,要求进行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允许突尼斯人参加政府。为了镇压,法国从1912~1921年在突实施了紧急状态,并禁止该组织的活动。1920年,在青年突尼斯运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达斯特运动(也称宪政运动)再次提出结束法国的保护,制定宪法,通过普选产生审议机构。迫于压力,法国开始进行改革,建立了由欧洲人和突尼斯人共同参加的大委员会,给予突尼斯人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权力。但是这些改革离宪政运动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整个20年代,该组织都在呼吁结束法国的保护。1934年,达斯特运动中的一些年轻人建立了以布尔吉巴为领导的新宪政党,并迅速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最终通过谈判结束了法国的保护。1956年3月20日,突尼斯正式独立,5天后举行了立宪议会选举,从18个选区选举产生了98名议员。新宪政党获得绝大多数席位,布尔吉巴被推选为议长。1956年4月,布尔吉巴任总理。一年以后,立宪议会一致同意决定废黜国王,成立突尼斯共和国,并任命布尔吉巴为新共和国的总统。
    1963年,突尼斯在与法国的军事交锋中获胜,迫使法国撤离了其在突的全部军队。1964年,立宪议会制定法律将土地收归国有,从而开始了突尼斯历史上的社会主义阶段。新宪政党因此也改名为社会主义宪政党。1970年,社会主义实验在突尼斯结束,布尔吉巴开始着手建立更加开放的制度。70~80年代,突尼斯出现了许多新的政治力量,包括一些伊斯兰武装力量。1987年11月,总理本·阿里废黜布尔吉巴,接任共和国总统。社会主义宪政党改名为民主宪政联盟。1989年,突尼斯举行了第一次多党选举。
    1959年6月1日,突尼斯立宪议会通过了第一部宪法,规定突是一个伊斯兰共和国,并建立了一个总统拥有广泛权力的政治体制,政府对总统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总统令不需经过议会的审议,同时宪法还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框架。1976年4月的宪法修正案宣布布尔吉巴为共和国终身总统。1988年7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废除了总统终身制,规定总统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两届,增加了竞选议员的年龄、总统职位空缺时由议长担任临时总统等内容。1991年,突宪法再次修改,列举了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法律限制,增加了参加国民议会竞选的公民其父亲必须是突尼斯人、总统必须信仰伊斯兰教等内容。1998年10月,通过修改宪法和选举法,降低了总统候选人的参选年龄,扩大了参选范围。
    现任总统宰因·阿比丁·本·阿里(Zine ElAbidine Ben Ali)于1987年11月7日就任,1989年4月在大选中获胜当选总统,1994年3月、1997年3月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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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是突尼斯的立法机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授予总统;由总理领导的政府协助总统行使各项行政权力。由最高法院、初级法院、区级法院以及财政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的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由总统根据法官最高理事会的提名任命,法官在行使职权时除受法律约束外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制约,由总统和司法部长任正副主席的法官最高理事会负责监督关于法官任命、升职、调职和纪律事务规定的实施。此外,设立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的咨询机构--社会和经济委员会,其组成及其与国民议会的关系由法律决定。
    突尼斯的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领导人,必须信仰伊斯兰教。总统由国民普遍、自由、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两届。不具备他国国籍、信仰穆斯林、父母亲及祖父和外祖父均无间断地拥有突尼斯国籍的,在提名之日年龄在40~70周岁之间的、拥有完全民事和政治权利的突尼斯公民均可参加总统竞选。凡提名的候选人都必须在由总统、议长、宪法委员会主席和行政法院第一主席等人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登记。该委员会负责确认提名的有效性、处理有关异议和宣布选举结果。总统在就职时要向国民议会宣誓。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有权起草法律、批准法律或否决法律,有权召集国民议会特别会议,有权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颁布法令,有权在危机时采取紧急措施,有权宣布战争、和平和批准条约。总统还负责制定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监督法律的实施。总统应将其制定的方针政策情况通知国民议会。总统可以直接与国民议会联系也可通过信函与国民议会联系。当总统暂时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以授权总理代行其职权,而当总统因死亡、辞职等原因而空缺时,则由议长代行其职权。议长代行总统职权的期限为45~60天,在此期间要组织新的总统选举。
    总理由总统任命,政府的其他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军队或政府的高级官员由总统根据政府的提名任命。总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政府负责实施总统制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并就其行为对总统负责。总统有权解散政府,有权主动或根据总理的建议,免去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政府成员有权出席国民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议员有权对政府提出书面或口头质询。国民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弹劾案,提交总统解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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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突尼斯国民议会的议员由国民普遍、自由、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自1959年以来,突尼斯共举行了10次国民议会选举。1989年举行了第一次多党选举,但由于当时法律的限制和反对党力量的薄弱,执政的民主宪政联盟获得了全部141个席位。1993年,国民议会修改选举法,改多数得票制为比例代表制,并将议席扩大为163个。1994年选举中,19个席位按比例代表制分配给了没有获得多数的反对党,民主宪政联盟获得了剩下的144个席位,从而产生了突尼斯独立以来首届执政党占压倒多数、合法反对党部分进入的多党国民议会。1999年的选举是根据1998年修改的选举法来进行的,国民议会的议席扩大到182个,其中34个席位按比例代表制分配给了5个反对党。由于人数太少和反对党受到的多种限制,如禁止在信仰和地区的基础上组织政党,去反对党总部以外的地方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必须经内政部同意等,反对党在国民议会中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
    【选民资格】除下列情况外,凡年满20周岁的突尼斯公民或加入突尼斯国籍5年以上者都有选举权:1.罪犯;2.被判处不间断的监禁超过3个月以上者;3.未清算的破产人;4.精神病患者;5.武装和安全力量的积极分子;6.被监护的人。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3周岁、享有选举权并且其父亲或母亲是突尼斯公民的突尼斯公民都可以参加国民议会选举。但下列人士除外:1.地方法官;2.担任由国家财政支付报酬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公职的人;3.总统及宪法委员会成员;4.国有企业或公共设施的董事长或代理人;5.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6.大使;7.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雇用并由其支付报酬的人;8.省长、第一代表、代表及地方公共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选区划分】议员的选区分为区域选区和全国区选区。全国的23个省共划分为25个区域选区,人口密度最大的突尼斯省和斯法克斯省各有2个区域选区。从区域选区中一共要选举产生148名议员,各个选区所能选举产生的议员,按每6.5万人选举产生一名议员计算确定。从全国选区选举产生剩下的34名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参加区域选区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必须在选举前第四周内提交该选区的地方选举领导机构,名单上的候选人数应与该选区所能选举产生的议员数相等。
    【竞选办法】选举采用混合制。在区域选区选举中,实行政党提名简单多数制。即各个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作为一个整体参加竞选,选民只是就这些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并不得更改名单上的任何人,在选区中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将获得该选区的全部应选议席。在全国区选区选举中,34个议席根据在区域选区选举中未获得胜利的政党,在全国区所获得票数的百分比和最高平均数,按比例分配给政党,此举的目的在于保证国民议会的广泛代表性。议席按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上的先后顺序分配到具体的候选人。在两次大选之间出现的议席空缺,通过在12个月内举行的补选产生,如离本届国民议会任期届满只有12个月时间,则勿须再进行补选填补空缺的议席。
    【选举的管理】内政部负责管理选举活动,同时司法部、宪法委员会、上诉法院、省长和一些特别委员会也在选举管理中承担有限责任。例如,省长负责确定投票站的地点和任命投票工作人员;修订委员会负责审理关于选民登记的诉讼;由内政部和司法部任命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选举结果的投诉。
    【议员构成】突尼斯现任第十届国民议会是通过1999年10月的大选产生的,任期为5年。在总共的182个议席中,民主宪政联盟占148个议席,民主社会运动占13个议席,人民团结党占7个议席,统一者民主联盟占7个议席,革新运动占5个议席,社会解放党占2个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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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现行宪法赋予国民议会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预算权和监督权。
    【立法权】作为立法机构的国民议会有权提出立法议案;制定新法律;修改旧法律;修正宪法,同意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
    下列事务必须由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来规范:1.政府机构、公共设施、社区或国有企业的设立;2.国籍、公民的地位和义务;3.不同司法管辖权的适用程序;4.犯罪和违法的决定及所适用的处罚;5.大赦;6.国家税收的税基和税率,但不包括总统根据财政法和国库收入法所征收的税;7.保险制度;8.政府的借贷和财政责任;9.与文职官员和军官有关的基本保障;10.宪法实施的一般形式,但不包括与组织法有关事务。下列事务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范:1.财产和不动产权利制度;2.公共卫生;3.劳动法和社会安全。
    国民议会并非独享立法权,总统在立法方面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甚至要优于国民议会立法权或对国民议会立法权形成制约。如宪法规定,立法提议权由总统和议员共同行使,但总统提交的议案享有优先权;国民议会同意的条约必须经总统批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组织法和基本法由总统在议长将法案交其后15天内批准并颁布。在此期间,总统可以否决法案并将其退回国民议会二读,国民议会只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还可以将与公共权力有关的法案或需要批准的与宪法不相冲突的条约提交全民公决,如果全民公决通过,则总统可以将此颁布为法律。
    【预算审批权】国民议会有权审议和通过预算案以及国家发展和经济计划。预算案至迟应在11月21日表决,如果国民议会在此时仍不能作出决定,预算案将通过法令形式实施。发展计划在国民议会获得通过,将授权政府按预算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拨款。
    【监督权】国民议会监督权中最重的是对政府的弹劾权和质询权。
    如果国民议会发现政府没有遵照执行总统制定并通知国民议会的基本方针政策,可以提出反对政府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弹劾动议。弹劾动议的提出必须经半数以上议员签名,弹劾动议的表决必须在其提出48小时后方可进行,弹劾动议的通过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如果国民议会通过了弹劾动议,则总理要向总统提出政府辞呈。如果某届国民议会在其任期内二次通过弹劾动议,则总统可以选择解散国民议会或接受政府辞呈。当总统决定解散国民议会时,应当在30天内举行新的国民议会选举。
    任何议员都可以对政府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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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由全体议员在每年10月份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开始之时选举产生,任期为1年。除因担任不适宜再行使议长权力的职务、死亡或辞职等原因外,议长任期不得中断。如果有多名候选人参加议长选举,则要进行秘密投票。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票的人当选议长。如果没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则要进行第二轮投票,获得相对多数票的人当选议长。如果两人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数相同,则年长者当选议长。议长负责主持国民议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决定国民议会的日程、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和将议案交委员会审议、维护国民议会秩序,并对外代表国民议会。当国家元首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征求议长的意见。当国家元首空缺时,议长将可以代行总统职权45~60天,但此时议长不能参加下次总统选举。议长不在期间,由第一副议长代行议长职权。
    现任议长是福阿德·迈巴扎(Fouad Mebaza)。
    【执行局】执行局根据国民议会规则设立并受其约束。执行局由2名副议长、7名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和这些委员会的7名报告人组成。每年改选一次。执行局每两星期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议长工作。
    【全体会议】由国民议会全部182名议员参加的国民议会全体会议,负责最终决定交国民议会审议的事务。
    【委员会】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国民议会现有4个常设委员会,其成员由国民议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在国民议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这些委员会可以继续履行其职责。国民议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种临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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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关于国旗、个人言论、结社、居住、移动自由、法官任命、法官最高理事会的组成和职权、高级法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地方委员会、选举等的组织法和基本法在国民议会的通过必须获得绝对多数。同时,对组织法草案的审议必须在其提交国民议会15天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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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国民议会会议分为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形式。常会每年召开一次,从10月开始到来年的7月结束。新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其第一次常会从11月的上半个月开始。根据总统或多数议员的要求,可以召集国民议会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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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为了保证议员顺利行使其职权,宪法规定议员不因其在国民议会中发表的言论、提出的建议和为行使议会职权而实施的其他行为而受起诉、逮捕或拘留。未经国民议会免除,议员享有豁免权,议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因过错行为或轻罪而受起诉或逮捕。但若议员犯有重罪,则可对其实行逮捕,此时应将逮捕事宜及时通知国民议会。如果国民议会要求中止逮捕,则逮捕应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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