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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加尔

时间 2009-07-0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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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塞内加尔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enegal)
首都:达喀尔(Dakar)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900万人(1998年)
面积:196722平方公里
国庆日:4月4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63年5月4日通过
官方语言:法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国民议院(National Assembly)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60名,5年;国民议院14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11名,18.33%;国民议院17名,12.14%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参议院1999年1月24日;国民议院1998年5月24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院35周岁;国民议院25周岁
议会电话:(221)8231099
议会传真:(221)8239402
议会网址:http://www.teleservices.sn/;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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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塞内加尔位于非洲西部凸出部位的最西端。北界毛里塔尼亚,东邻马里,南接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西濒大西洋。全国有20多个部族,主要是沃洛夫族、谢列尔族(14%)、颇尔族(13%)、图库列尔族(10%)、迪乌拉族(5%)和曼丁哥族(5%)。官方语言为法语,全国80%的人通用沃洛夫语。90%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5%信奉拜物教,其余信奉天主教。
    1971年12月7日,塞内加尔与我国建交,1996年1月3日塞内加尔同台湾当局恢复所谓外交关系,1月9日,我国宣布中止同塞的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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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公元10世纪,图库列尔人在今塞内加尔一带建立泰克鲁王国,14世纪和16世纪先后并入马里帝国和桑海帝国。从1659年起,塞内加尔就处在法国的殖民统治之下。1959年4月4日与苏丹(今称马里)结成马里联邦。在经过与法国长期的谈判后,马里联邦于1960年6月20日宣布独立。同年8月20日,塞内加尔脱离马里联邦成立独立的共和国,首任总统是列奥波尔德·塞达·桑戈尔。1981年,桑戈尔总统成为非洲国家中第一位自愿退休的总统,总理阿卜杜·迪乌夫接任总统职位,经过1983年、1988年、1993年三次连任。
    2000年2月27日和3月19日,经过两轮角逐,塞内加尔民主党领导人瓦德击败迪乌夫当选塞第三任总统。
    塞内加尔在多党民主制方面比大多数非洲国家更有经验,早在其遭受殖民统治的时期,其居民的自治制度就得到了不断的发展。1848年,居住在达喀尔、拉菲斯克、戈林和圣路易斯四个塞内加尔地方行政区的居民可以获得法国公民权,在这些地区的非洲人相应可以参加法国选举和担任法国的职务。这些地区成为非洲殖民地中少数几个欧洲人和受到西方教育的非洲人可以享受政治平等权的地区之一。1914年,来自塞内加尔的布莱斯·戴根成为法国议会中的第一位非洲议员。1960年,塞内加尔也曾试图以多党制框架来建立独立国家,但在实际运作中多党制民主在塞内加尔受到了各种限制,特别是在1963年到1976年期间,塞内加尔实际上是一党执政。直到1981年迪乌夫就任总统后,在反对党的压力之下,塞内加尔才取消了设立政党的所有限制,反对党开始真正发挥其作用。
    塞内加尔的宪法曾经过多次修正,特别是在桑戈尔总统任职期间,修正宪法是其为了扩大总统权力、限制多党政治发展而经常采用的手段。宪法的修正主要集中在总统的产生与权力、反对党的地位、立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以及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方面。塞内加尔的第一部宪法建立了双元首制度,规定行政权由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和政府首脑的总理分享,议会有权通过弹劾案令政府辞职。1963年修正的宪法规定了一个强权的总统制度并削弱了议会的权力,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并取消了议会弹劾政府的权力。1967年的宪法修正案授权总统可以把任何立法问题提交全民公决并有权决定议会日程,主要是议案审议的先后顺序。总统权力的集中挫伤了议会的积极性,1970年的宪法修正案恢复了议会弹劾政府的权力。1976年的宪法修正案允许三个政党的存在。1991年的宪法修正案扩大了反对党在议会常设局中的比例。1993年修宪将总统任期增至七年。而1998年的修宪则在议会中增加了参议院,使塞内加尔成为两院制国家。1999年1月24日,塞内加尔经过一周的选举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参议院,任期5年。塞内加尔现任国民议院是1998年5月24日的大选产生的,任期也为5年。
    现任总统是阿卜杜拉耶·瓦德(Abdoulaye Wade),2000年4月1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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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塞内加尔原为一院制国家,其立法机构国民议会成立于1960年8月20日,并于1963年由直接普选产生。在成立后的18年间,国民议会的100名议员一直由执政的塞内加尔社会党成员出任。一直到1978年,反对党塞内加尔民主党才第一次有议员(18人)进入国民议会。1983年,国民议会议员人数增加到120人,其中塞内加尔社会党84席。
    如今,塞内加尔议会由参议院与国民议院组成。国民议院由140名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参议院由48名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及12名总统指定的议员组成。参议院第一次大选中执政的社会党大获全胜,得全体有效选票10775张中的9840张,占91.32%,囊括了全部48个选举产生的议席。
    【国民议会选举制度的演变】尽管塞内加尔的选举法随着多党制民主的发展,曾经过多次修改,但至今反对党仍认为选举规则有利于自独立以来就执政的社会党。由于对选举规则的公正性存在怀疑,塞内加尔国内的参选率一直都不高,近两次国民议会选举都只有40%左右的投票率。
    然而,随着反对党力量的发展壮大,反对党所获得的议席和参加到国民议会的数量都有所增加,尽管执政党仍控制着议会,但其获得的议席数量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如在1983年选举中,执政的社会党获得了国民议会93%的席位,而在1988年、1993年和1998年的选举中,这一比例分别是86%、70%和50.19%。
    在1983年以前,塞内加尔国民议会共有100名议员,其中50名从全国人口中按比例代表制选出,50名从地方或部门中按简单多数制选出。1983年到1998年间,国民议会议员增加到120名,其中70名从全国人口中按比例代表制选出,50名从单一选区中选出。1998年新选举产生的国民议院(会),议员再次扩大到140名,其中70名按比例代表制选出,70名由选区选出。
    【参议院选区划分】在参议院48名由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其中45名由10个地方议会选举产生(每区选出4~7人不等),另3名从由75人组成的塞内加尔海外公民最高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代表塞内加尔在国外的公民的利益。
    【国民议院(会)选区划分】共有30个按部门划分的选区。根据各个选区人口的多少,每个选区可选举产生一名或多名议员,但同一选区选举产生的议员最多不能超过5名。
    【参议院选民资格】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产生45名代表地方利益的议员;塞内加尔海外公民最高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3名代表海外公民利益的议员。如上述人员有下列行为将取消其投票资格:1.触犯刑法;2.触犯行政法规;3.藐视法庭;4.破产未清偿。
    【国民议院(会)选民资格】除下列情况外,所有年满18周岁,拥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塞内加尔公民都有选举权:1.被宣告有罪者;2.因某些犯罪而被监禁一定时间以上者;3.蔑视法庭者;4.未清算的破产人。
    【参议院候选人资格】除下列人员外,凡年满35周岁,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塞内加尔政党或政党联盟成员都享有被选为参议院议员的权利:1.未经登记的选民;2.地方行政长官及其代表;3.法官及其他高级政府官员;4.经济社会理事会成员;5.被外国或国际组织雇用的人员;6.国有企业、国家支持企业或与政府签订合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7.各部部长;8.现役军人。
    【国民议院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5周岁并履行所有兵役义务的塞内加尔公民以及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加入塞内加尔国籍10年以上的公民都享有被选为国民议院议员的权利。但下列人员除外:1.剥夺了选举权的罪犯;2.省长及其代表;3.法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的高级官员;4.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委员;5.在外国政府、国际机构拥有职位者;6.国有企业、政府资助的公司、储蓄和信用组织或持有政府合同的公司的经理;7.政府部长;8.现役军人或警察。
    【参议院候选人产生办法】参议院候选人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
    【国民议院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名单必须由政党、政党联盟或无党派人士在选举日前50天提出。提出候选人名单的政党、政党联盟或无党派人士还应按内务部要求在选举日前180天确定的数量存入一定的货币存款,如果其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获得了一个以上国民议会议席,则该笔存款可退回。
    【参议员竞选办法】选举参议员同时选出候补议员,正式议员议席一旦出缺,即由候补议员接替。
    【国民议院议员竞选办法】部门选区由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议员。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的简单商数制从政党、政党联盟或无党派人士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当选议员。在大选之间出现的空缺席位,通常由拥有该议席的政党、政党联盟或无党派人士候选人名单上的下一人填补,如果拥有该议席的政党、政党联盟或无党派人士名单上不再有别的候选人,将在议席空缺后三个月内举行补选,但如果议席出缺时距议会任期届满不足12个月则不再举行补选。
    【议员构成】本届参议院中,执政的社会党获58席,非洲独立党与社会自由党各获1席。在本届国民议院的140个议席中,社会党占93席,塞内加尔民主党占23席,民主革新派联盟占11席,民主联盟-争取劳动党运动占3席,其他各党派占10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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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塞内加尔议会的权力随着多次宪法的修正而不断发生变化,概括而言,塞内加尔议会主要有立法权、预算权和监督权等几项权力。
    【立法权】作为国家立法机构,立法权是塞内加尔议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有权制定和批准各种法律。但议会并非独享立法权。塞内加尔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和议员享有立法提案权,同时,按法国的传统,宪法把法律划分为决定规则的法律和建立基本原则的法律,后者仅规定一个大的框架,有关细节问题由行政机构规定,行政机构在制定实施政策时有很大的弹性。此外,宪法第71条授权议员和总统可以修改立法,但不允许议员提交减少公共收入、规定或增加公众义务的法案或修正案,除非其在同时提出弥补收入的办法。如果议员提出的法案或修正案不符合上述要求,总理或其他政府成员可以反对法案或修正案的提出,并由宪法法院就政府的反对作出裁决。
    【财政权】在国家预算上,议会享有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权力非常有限。根据宪法规定,总统必须在不迟于议会第二次常会召开的第一天向议会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如因总统不能按时提交预算草案,导致议会审议预算案时间不足60天和不能在常会结束时通过预算,可召开特别会议来完成预算案的通过。如果有必要召开特别会议,会议必须在常会结束后立即进行,且会期不能超过预算提交后的60天。如果预算草案不能在其提交后60天通过,将由法令宣布预算案生效。同样,如果预算案不能在财政年度开始前通过,总统有权用法令更新原来的预算。这就迫使议会在审议预算时,行动要迅速,否则它就不能对预算产生影响。
    【监督权】塞内加尔议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弹劾权的行使上,这项权力是在宪法修正后变化最大的一项权力。塞内加尔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议会有权弹劾政府,但在1962年,当议会议员准备弹劾政府时,总理派来警察控制了议会大楼并试图阻止对弹劾案的表决,后由总统派来军队才平息了冲突。1963年宪法修正案取消了议会弹劾政府的权力。1970年宪法修正案又恢复了议会弹劾政府的权力。宪法第75条规定,弹劾提案的提出必须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议员签名,弹劾提案的表决必须在提案提交议会办公室两天后进行,投票必须公开进行,提案的通过必须获得绝大多数票。在实践中,议会基本上还是不能弹劾政府,令政府辞职,因为议会并不拥有解散政府所必需的政策或财政手段,而且政策性的决定倾向于由行政机构和政党内讨论,而不是在议会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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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国民议院议长在新一届议会成立之初由议员选举并经宪法委员会确认产生。任何议员都可以参加议长竞选,但必须在会议开始前一小时正式通知议会。议长的选举通过两轮秘密投票进行,在第一轮投票中当选必须获得绝对多数选票,而在第二轮投票中当选则只需获得简单多数选票。议长选举由投票时年龄最大的议员主持,会议秘书和任命的唱票人负责监督投票,主持人在投票后当场宣布投票结果。议长是塞内加尔国内仅次于总统的第二号人物,对外代表国民议院。议长任期为五年,除辞职、议会解散或死亡等原因外,不因其他原因而中止任期。当议长因休假、辞职或死亡而空缺时,由第一副议长代行议长的职权。议长有投票权,在不主持会议时,有权参加议会讨论。当总统在宪法规定的期限内未颁布法律时,议长有权颁布法律,同时,议长还有权通过宪法委员会监督法律的合宪性。
    参议院现议长是阿卜杜拉耶·迪亚克(Abdoulaye Diack),秘书长帕佩·莫尔·恩迪亚耶(Pape Mor Ndiaye)。国民议院现议长是谢赫·阿卜杜尔·卡特尔·西索科(Cheikh Abdoul Khadre Cissokho),秘书长是约瑟芬·迪亚洛(Josphine Diallo)女士。
    【议长的职责】议长对外代表本院。国民议院议长在国家中位列第二,排在总统之后。议长职责主要如下:1.召集会期内的全体会议;2.保证本院活动遵守宪法与议事规则;3.负责与外国议会的交往;4.发表有关本院的声明;5.维护议场秩序,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6.决定发言顺序,允许或拒绝议员发言;7.决定修正案审议顺序;8.组织投票,在投票程序违法时宣布投票无效;9.查点到场议员数;10.确认议会通过的法律文本及辩论记录;11.组织向议会提供的服务;12.负责议会安全;13.在议案送交总统批准前签署议案;14.决定工作人员的录用及晋升。
    【议长会议】议长会议由所有的议长、副议长组成,主要负责下列事项:1.制定和修改会议议程;2.组织辩论和确定发言时间;3.审议是否接受某一议案或修正案;4.将议案交某一委员会审议;5.讨论是否将某委员会的建议交议会审议,或决定设立调查委员会。
    【委员会】议会下设委员会。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的20名议员组成,其组成人员每年改选一次。委员会协助议长行使职权,拥有实施议长指令的各项权力,在一定情况下,还可召集国民议院会议。
    【全体会议】全会由所有议会议员参加,负责审议决定提交议会的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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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会议分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形式。常会每年召开两次,第一次常会在4~6月间召开,第二次常会在10月份的上半月召开。在第二次常会期间要审议预算草案。每次常会的会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多数议员向议长提出书面要求或议长自己认为有必要,议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每次特别会议的会期不能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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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根据宪法第50条的规定,议员不因其行使职权时发表的意见或表决而受逮捕、起诉、通缉或拘留。在会议期间,未经议会同意,除重罪外,议员不能因刑事犯罪而受逮捕或起诉。在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重罪没有明确定义,政府常常可以任意逮捕议员中的反对党领导人来破坏或阻碍反对党的活动,尤其是当反对党中有人的威信可以影响到现任总统时。塞内加尔最大反对党塞内加尔民主党的领导人阿卜杜拉耶·瓦德,就曾在1993年和1994年两次遭到警察的逮捕。
    【议员待遇】议员享有外交护照,薪金相当于达喀尔最高行政管理人员,另外每月享受250000CFAF住房津贴,和汽油津贴(多少视住处与工作地点远近而定)及邮政、交通服务。
    议长、委员会主席、有关预算文件起草人可配备秘书、公车、公房与级别相当的特殊津贴。
    议长还配有私人保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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