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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

时间 2009-07-0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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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立陶宛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首都:维尔纽斯(Vilnius)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370万人(2000年)
面积:65300平方公里
国庆日:2月16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2年10月25日通过,1992年11月2日实施
官方语言:立陶宛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37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24名,17.52%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6年11月10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5周岁
议会电话:(3702)224789
议会传真:(3702)227434
议会网址:http://www.lrs.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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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立陶宛位于波罗的海东岸,北接拉脱维亚,东与白俄罗斯毗连。西南与俄罗斯和波兰相邻,西濒波罗的海。海岸线长99公里。全国居民中,立陶宛族占81.3%,俄罗斯族占8.4%,波兰族占7%,其他还有白俄罗斯族、乌克兰族等。官方语言为立陶宛语。主要信奉天主教(立陶宛人和波兰人),其次是东正教。
    1991年9月14日,立陶宛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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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公元1240年,立陶宛大公国建立。它在14世纪时拥有日后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大片领土。为此,立陶宛大公国不得不保卫其边界,防御俄罗斯人、鞑靼人和德国人的军事侵犯。为抗击德意志人的侵略,1385年后立陶宛和波兰3次联合,组成了一个从波罗的海延伸到黑海的波兰-立陶宛王国。1814年,立陶宛并入俄罗斯。1918年2月16日,立陶宛宣布独立,成立资产阶级共和国。1918年12月,成立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十月革命后,立陶宛大部分领土上曾建立苏维埃政权。1919年4月,波兰侵占维尔纽斯,8月末成立资产阶级共和国。1939年10月10日,苏联与立陶宛签订互助条约。根据条约,苏联可以在立陶宛境内驻军、建筑军港和空军基地。1940年6月,苏联军队进驻立陶宛,推翻了原政权,并成立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苏联。二战期间,立陶宛被并入希特勒新设立的奥斯特兰地区。1944年,苏联军队再次进驻立陶宛,恢复苏维埃政权。1946年7月21日,立陶宛成立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同年8月3日加入苏联。此后其宪制与苏联宪制相一致。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宣布脱离苏联独立,并改国名为立陶宛共和国。1992年10月13日,议会通过《立陶宛共和国宪法》,并交全民公决。同年10月25日,全民公决通过该宪法,并于同年11月2日生效。这是立陶宛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1996年,立陶宛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年初,由于1995年底爆发的银行危机,引发政治危机,导致第六届政府下台。10~11月,立陶宛举行议会换届选举,原最大的反对党--“祖国联盟”(保守党)取得胜利,获得70个议席,原执政党劳动民主党遭到失败,仅获得12个席位。新一届议会的产生,致使第七届政府辞职。1996年12月,保守党提名的盖迪米那斯·瓦格诺柳斯出任第八届政府总理。1999年6月和11月立政府两次更迭,保守党的罗兰达斯·帕克萨斯和安德留斯·库比留斯先后出任总理。
    现任总统瓦尔达斯·阿达姆库斯(Valdas Adamkus),1998年1月4日当选,2月26日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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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立陶宛共和国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其国家权力由议会、共和国总统、政府和司法机构共同行使。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立陶宛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凡在立陶宛出生、并在立陶宛居住三年以上、在选举前年满40岁、有资格参加议会议员选举的立陶宛公民,都有资格参加总统选举。符合上述条件,并征集到2万名选民签名,即可登记为总统候选人。总统由国民依照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统职位的候选人在至少要有半数选民参加的第一轮选举时,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即为当选。如果参加投票的人数不足登记选民的半数,那么得票最多者,且得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该候选人即为当选。如果第一轮选举时,没有候选人获得足够的选票,那么两周后在两个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组织第二轮选举,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即为当选。当选总统在前任总统任期届满的次日,在维尔纽斯,面对人民代表--议会议员,向人民宣誓。再次当选的共和国总统也要进行宣誓。总统任职期间不得成为议会议员。
    根据1992年宪法,经议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责成总理组成政府,批准政府的组成。总统有权解除政府总理的职务,但须经议会批准。总统有权接受政府及部长的辞呈并在政府辞职后的15天内提出新的总理候选人交议会审议。此外,立陶宛总统还拥有以下人事权:1.在政府总理辞职的情况下任命或解除政府部长的职务;2.向议会推荐最高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并在最高法院所有法官任命齐备后,从中向议会推荐一名最高法院院长;3.经议会批准,任命上诉法院法官,并从中任命一名上诉法院院长;4.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总统有权向议会提出解除法官职务的建议;5.宪法法院九名法官中三名法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属共和国总统,在宪法法院法官任命齐备后,总统有权从中向议会提名宪法法院院长的候选人;6.经议会批准,有权任免国家武装力量总司令和安全部门首脑;7.向议会推荐国家审计长和立陶宛银行理事会主席的候选人。必要时,也可向议会对上述官员表示不信任;8.授予最高军事衔阶。
    每年立陶宛总统必须就国家局势和国内外政策向议会作年度报告。总统签署重要国际条约,诸如涉及国家边界的重新划定、同其他国家间的长期政治与经济合作、放弃使用武力、在外国驻扎武装力量以及参加国际组织等,上述条约都必须提交议会批准。在国家受到武装进攻、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威胁时,总统有权作出抵抗外来侵略、实行军事状态和动员的决定,这些决定必须提交议会下一次会议批准。依照法律,总统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将这一决定提交议会下一次会议批准。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总统有权召开议会非常会议,有权宣布议会例行换届选举日期。在下列情况下,总统有权要求提前举行议会选举:1.议会在30天内没有批准新政府的施政纲领,或在60天内2次否决政府最初的施政纲领;2.议会因政府的施政纲领,对政府直接表示不信任。但总统的上述权力受到下列特殊条件的限制:1.共和国总统任期在六个月内期满;2.提前选举产生的议会任期不满六个月。上述两条中无论哪一条存在,总统都不能提前举行议会选举。总统要求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的动议,须得到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方可实行。
    因上述原因提前选举产生的新议会,在其第一次会议召开的30日内,以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三的多数票赞成,可宣布提前举行总统选举。如果总统希望参加竞选,必须立即登记为候选人。
    总统在这样的选举中重新当选时,如果选举前第一任任期已超过三年,则被认为是第二任总统。如果第一任任期未超过三年而当选,则总统不能被认为是第二任总统,而只限于在第一任期所余期限内任职。
    1992年宪法就总统享有立法权方面作出了与以往不同的规定,总统除享有立法动议权、签署和颁布议会通过的法案外,总统还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并将其退回议会重新审议。被总统退回的法案,如果得到议会全体议员半数以上投票赞成,则该法案即获通过。总统必须在三天之内签署正式颁布议会重新通过的法案。
    五分之一以上的议会议员和法院有权就总统通过的法令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向宪法法院进行阐述。当总统粗暴违犯宪法、违背执政誓言或实施犯罪时,议会可依照有关弹劾程序解除总统职务。参照宪法法院的结论,议会可以其全体议员五分之三的多数赞同通过决议,阐明由于健康原因共和国总统不能履行职务。
    当总统逝世或依照弹劾程序被解除职务或议会决定总统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议会议长代行其职务。议会应在十日内宣布总统的选举日期,总统选举须在宣布选举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在总统出国访问、患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议会议长代行其职务。在此期间,既不能宣布议会的提前选举,也不能未经议会同意而任命部长,同时议会不可审议对议会议长的不信任问题。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立陶宛政府由总理及14名部长组成。总理为政府首脑,代表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并管理政府活动。政府总理经议会批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或解职。议员可以被任命为政府总理或部长。
    政府总理上任15日内,除须向议会报告由总理提名并经共和国总统批准的政府成员名单外,同时要向议会提交政府施政纲领,供议会审议。政府部长和其他组成人员名单须经议会批准,纲领以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才可批准。政府总理和各部部长在开始履行其职责前,应在议会宣誓忠实于立陶宛共和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立陶宛政府向议会负责。政府各部部长就其负责的工作,向议会、共和国总统负责,并直接向总理负责。政府实施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政府每年起草的国家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都必须提交议会进行审议。立陶宛政府具有立法动议权和起草法律的权力。五分之一以上议会议员有权就政府某一法律文件同宪法和法律的一致性问题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议员有权向总理、部长及其他由议会组成或选举的国家机构的首脑提出质询。被质询人必须依议会的规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议会会议上作出答复。议会开会期间,根据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议员动议,可以对总理或部长的发言提出质询。议会审议总理或部长对质询所作的答复。议会可以做出不满意答复的裁决,并以议会全体议员半数以上投票决定,表示对总理或部长的不信任。议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议员的一半以上对部长表示不信任,部长必须辞职。如果一半以上部长已经变动,政府必须由议会重新赋予全权,否则政府必须辞职。
    对政府总理和部长的指控、逮捕以及限制其自由的行为都必须事先得到议会的同意,如议会休会,必须得到总统的事先同意。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立陶宛共和国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区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它的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从法官中挑选的法院院长由议会依据立陶宛总统的提名任命或解职。被任命的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选举或任命的职务,不能受雇于任何贸易、商务或其他私人机构或公司,不得接受除法官工资和教育、科研或创作性活动报酬之外的任何酬金。
    立陶宛司法独立。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议会议员和其他官员、政党、公共组织和公民都被禁止干预法官或法院的活动,违反者将被追究责任。
    法官在立陶宛享有豁免权,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对法官追究法律责任,逮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议会休会期间,对法官追究法律责任、逮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必须得到总统的批准。
    如果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院长或法官粗暴的违犯宪法、违背其誓言或被发现有罪,议会可以依照弹劾程序解除其职务。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法院是立陶宛的宪法监督机关。1992年立陶宛宪法规定设立宪法法院,法院的结构和职能由1993年2月3日通过的关于宪法法院的法律作出规定。
    宪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任期九年,不可以连任。在立陶宛,享有知名度、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在法律界或在与其法学家资格有关的教育领域工作至少十年的立陶宛共和国公民,均有资格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法官。总统、议会议长和最高法院院长各提名三名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他们的提名,须经议会确认和任命。议会根据总统的提名,从宪法法院的法官中,任命一名宪法法院院长。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九年,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宪法法院的法官履行其职务时,独立于其他任何国家机构、个人或组织,只服从于宪法。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履行职务之前,需在议会宣誓忠实于立陶宛共和国宪法。
    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有:1.裁决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一致;2.裁决总统和政府通过的法律文件是否违犯宪法或法律;3.对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中违反选举法的行为进行裁决;4.对政府签署、议会批准的立陶宛共和国国际协定的合宪性进行裁决;5.对被弹劾的议会议员和国家官员的具体行为是否违犯宪法作出结论;6.对总统的健康状况是否妨碍其继续履行职责作出结论。
    宪法法院必须听取来自以下三方面的陈述:一是政府、五分之一以上议会议员或法院就总统签署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阐述;二是五分之一以上的议会议员或法院,就总统通过的法令的合宪性问题,向宪法法院进行的阐述;三是五分之一以上议会议员、法院或总统,就政府某一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的一致性问题,向宪法法院进行的阐述。议会有权要求宪法法院,对上述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核,并作出裁决。涉及议会选举和国际协定的问题,总统也有权要求宪法法院作出裁决。
    宪法法院有权拒绝对某些情况进行调查,在申诉没有合法动机时,宪法法院有权拒绝作出裁决。
    除了国际协议外,宪法法院的裁定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经宪法法院裁决为与宪法不相符合的共和国法律(或其条款)、议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件(或其条款)、总统令、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或其条款)等,在裁定正式宣布之日起,即不得再适用。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法院对政府签署的、有关立陶宛共和国国际协定的裁定,还须经议会重新审议并作出最终的决定。但立陶宛宪法对驳回一项宪法法院的裁决需什么样的多数,则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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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立陶宛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议会的法定议员人数为141名(本届议会实有议员137名),议员通过普通、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例行的议会选举,应在议会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内或任期届满后一个月以内举行。提前举行议会选举,要依全体议会议员五分之三多数通过的议会决议方可进行。根据总统的提议,议会也可提前举行选举。新一届议会的选举必须在提前选举决定通过后的三个月内组织进行。选举的具体日期必须在议会的决议或总统关于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的命令中专门注明。
    【选民资格】凡未被法院宣布剥夺选举权、且在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立陶宛公民,都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候选人的资格】所有在选举日年满25周岁、且在立陶宛长期居住的共和国公民,都享有被选为议会议员的权利。下列情况除外:1.被法院宣布为无选举权的人;2.服刑未满人员;3.效忠其他国家的人员;4.承担誓约的人员,如警察力量成员、国防部门及内务部门的人员。
    【选区划分】在现行的选举制度中,选举分两类进行,即单一选区选举和全国大选区选举。选区由中央选举委员会设立,选区的划分需考虑行政区域界限及当地居民数量,每个选区的人口数量相差不得超过25%。中央选举委员会须在选举进行前75天内将有关选区划界、范围等信息公之于众。
    每个选区可划分为若干投票区,选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前45天决定投票区的数量和范围,每个投票区的投票人数不得超过5000人。各选区的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区数量决定后的7日内,公布本投票区的投票站位置。目前,立陶宛全国划分为71个单一选区。
    【候选人产生办法】选举日35天之前依法登记的政党和在选举日2个月之前在司法部登记的政治团体,均有权提名单一选区和比例代表选区的候选人。但提名时,必须得到至少1000名投票人的联名支持。
    公民个人也可作为独立候选人参加单一选区竞选,同样也需征得1000名以上投票人联名支持。仅有政党和政治团体可提出比例代表选区的候选人名单,每一比例代表选区名单不得少于20名候选人。每一名候选人只可以被列入一张选票,或比例代表选区候选人名单,或单一选区候选人名单。此外,凡参加议员竞选的候选人均被要求以平均月工资的数额进行储蓄。如果候选人或党派在选举中没有赢得席位,存款就被没收。每一名候选人的最高竞选费用是平均月薪的20倍;党派的最高额是平均月薪的200倍。在立陶宛,若提名为议员候选人需首先征得1000名公民的签名支持。
    【竞选办法】选举日当天早7点至晚9点,公民可到投票站进行投票。投票站开门前,各投票区选举委员会五分之三的成员必须到场,选举委员会主席要打开投票箱,确认里面是空的,并将其封好。
    在第一轮单一选区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如无人获得半数选票,则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后2周内,再在2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进行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单一选区共选出71名议员,单一选区的选举可以举行数次,直到1名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为止。
    在第二轮的比例代表制选举中,选出其他70名议员。参加比例代表制选举的候选人必须达到某个定额才可当选。政党和政治团体只有在获得全体有效选票4%以上票数时,才有资格在议会中拥有议席。在决定具体议席分配时,需利用商数和余数。具体过程是:第一步,将所有的有效选票除以70,即可得到获得1个议席至少要获得的选票数。第二步,用获得4%以上选票的政党的票数除以第一步的得数,得到的商即是每个政党的可得席位数。其余数是尚未分配完的议席,该席位则由余数最大的政党获得。如遇数字相同时,由获得选票数多的政党优先获得,该数仍相同时,由获得议席数多的政党获得,依此方法分配议席,直到所有议席被分配完。如果一个政党获得的议席数超过它列上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数,多余的议席也按上述方法分配给其他政党。在不少于五分之三的议员被选出时,议会即被认为组成。
    【议员构成】本届议会1996年11月选举产生。法定议员人数141名,实有137名。各主要政党在议会中所占议席为:保守党61席、基民党14席、中间派联盟16席、劳民党13席、社会民主党10席。
    当选议员中公务员92人、教师19人、私营企业雇员14人、政治家5人、其他职业者7人。
    议员的年龄结构为:21~30岁者4人,31~40岁者37人,41~50岁者36人,51~60岁者39人,61~70岁者19人,70岁以上者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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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陶宛议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权,财政控制权、监督权和人事权。
    【立法权】立陶宛议会有权提交、审议和批准宪法修正案;制定、批准和修改各种法律;同意和批准有立陶宛共和国作为一方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意并批准总统采取的非常措施和特别措施。
    【监督权】立陶宛议会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议会有权对政府组成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其依据议会的规定,在议会会议上作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答复。在议会开会期间,应五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议会可对总理或部长的发言提出质询。并有权就议员不满意的答复做出裁决。2.议会有权审议由总理提交的政府纲领并决定批准与否。
    【财政控制权】议会对财政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对国家预算的监督。议会每年审议政府提交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预算草案及本年度的国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追加财政预算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政府在提交追加预算草案的同时,需附带详细的财政开支说明。预算年年初,财政预算未被批准,政府执行预算每月不能超过前一个预算年预算开支的十二分之一。此外,有关国家贷款和国家发行债务的决定也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有权决定国家的税收和其他强制性的缴款。
    【人事权】根据立陶宛宪法,议会拥有以下人事权:1.批准或拒绝总统提出的总理候选人;2.任命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和院长;3.任命或解除国家审计长和国家银行理事会主席;4.经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三投票赞成,议会可依照法律的弹劾程序,撤销粗暴违犯宪法、违背誓言、犯有重大罪行的总统、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上诉法院院长和法官的职务,以及撤销议会议员的议员资格。
    【其他权力】立陶宛议会有权通过组织全民公决的决定;宣布总统选举;宣布地方政府委员会的选举;组成和组织中央选举委员会;建立共和国的行政分支机构;建立共和国国家奖;发布大赦令;实施直接管制和宵禁,宣布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和通过使用武装力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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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立陶宛议会议长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所有议员均可参加议长竞选,十分之一议员联名即可成为议长候选人,议长以投票的简单多数当选,如候选人得票相同,进行再投票,简单多数者当选。年长议员主持选举,议会由资深议员组建一个计票委员会进行计票,由前任议长宣布结果,选举结果为非终局性的。议长拥有普通议员的酬金和特殊补助,有权享受助手、公车、保镖。议长有权参加辩论、投票和提出议案。议长拥有最终投票权。
    议会议长或副议长主持议会会议,主持辩论,规定发言时间,决定接受议案,把议案交委员会审议。对扰乱会场秩序的情况,议长有权动用警察。根据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的建议,议长可以召开议会非例行会议。议长负责签署由议会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和议会法规。
    立陶宛现任议长维陶塔斯·兰茨贝尔吉斯(Vitautas Landsbergis)。
    【主席团】主席团(Boaed)由议长、三名副议长、议会党团领袖组成。主席团的工作由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每周召开两次会议,由议长召集,议长权力由主席团集体行使。
    【委员会】议会为便于开展工作设立了若干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委员由议会党团按照比例代表制任命。虽然并无宪法条款规定这些委员会要担当政府活动的监督者,但它们确实审议政府提交的纲领并向议会提出它们的结论。这些委员会可以询问政府成员,邀请他们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对免除某个政府成员职务提出诉讼。委员会还审议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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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根据立陶宛宪法,有立法动议权的机构和个人有权向国会提出立法动议和提交议案。立陶宛的立法动议权属于议会、共和国总统和政府。立陶宛共和国公民也享有立法动议权,由立陶宛共和国有选举权的50000名公民赞同的法案,可以提交议会进行审议。议案及立法动议必须由议案发起人签署,并附带立法说明。
    议会秘书处收到议案后需登记、制定标准封面,并按立法内容分类后,交议会审议。
    通常参加会议的议员半数以上投票赞成,法律议案即被认为通过。立陶宛的法律条款也可由全民公决来通过。
    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必须获得议会全体议员不少于五分之三的多数投票赞成才可通过。关于宪法性法律目录,须由议会以其全体议员五分之三投票赞成来确定。
    议会通过的法案,由总统签署,并正式颁布实施,法律本身规定了实施日期的除外。其他一些由议会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和议会法规,由议会议长签署。上述法律性文件和法规颁布的第二天即生效。法律性文件和法规本身规定了其他实施程序的除外。
    总统在接到议会通过的法案后十天内,应签署并正式颁布上述法律,或者将其退回议会要求重新审议,并附带有关重新审议的原因说明。议会重新审议由总统退回的法案,如果由总统提出的修改和补充意见被接受或议会全体议员半数以上投票赞成,则该法案才能获通过。如果是宪法性法律,则由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三投票赞成才能获通过。总统必须在三天之内签署并正式颁布议会重新通过的法律。
    如果议会通过的法案没有退回议会或总统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署,则该法案由议会议长签署,并正式颁布生效。对于经公民公决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总统必须在五天之内签署,并正式颁布。如果总统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署和颁布上述法案,则上述法案由议会议长签署和正式颁布后生效。
    对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立陶宛宪法做了严格规定。修宪动议必须由四分之一以上的议会议员或至少30万选民联名才有权向议会提出。紧急状态或军事管制期间,停止修宪。对阐明立陶宛共和国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第一条的修改,只有经全民公决,并得到四分之三有选举权的选民投票赞成方可修改。
    宪法第一章(立陶宛国家)和第十四章(宪法的修订)各条款,只有经全民公决方可修订。
    宪法其他各章的修订必须由议会审议和表决两次。两次表决必须至少间隔三个月,如果宪法修正案在议会两次表决中,均有不少于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议员投票赞成,修正案即获通过。被议会拒绝的修正案在一年期限之内不得重新提交议会审议。
    议会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由总统签署,并在五天之内正式颁布。如果总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和颁布,则该法案经议会议长签署和颁布生效。
    宪法修正案在议会通过一个月后生效。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每年10月17日,政府要向议会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案。议会秘书长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案副本送相关委员会和议会党团审议。
    政府要在委员会收到预算案副本后的第一个全会日,就预算案向议会作报告。接下来的10天时间,全部用于委员会和党团审议预算案。在这段时间内,议会不再举行全体会议。
    每个委员会就自己职责范围的预算案章节进行审议,而且须在11月10日以前,将审计决议和修正案提交到财政和预算委员会。
    委员会审议预算案时可以邀请政府部门代表和财政和预算委员会成员参加。政府须向委员会提交用以编制预算案的全部数据。
    委员会、议会党团、议员个人都可以在预算案审议的任何阶段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但必须说明资金的来源。
    财政和预算委员会收到各委员会提交的预算案决议和修正案后,将会同政府及议会党团、委员会一起审议预算案。财政和预算委员会可以接受其他委员会的修正案,也可以附理由地拒绝。
    议会要在11月20日以前召开全会审议预算案。财政和预算委员会应在全会上通报其他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议会党团及议员个人的有关意见,尤其是那些被财政和预算委员会否决了的意见。
    政府须根据议会的建议对预算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预算案再次提交议会进行二审。在二审的议会全会上,政府代表要解释这次修改采纳了哪些意见,否决了哪些意见,否决的理由,并回答议员的提问。
    议会还可再就新的预算案提出修正意见,如果修正意见数量很多,政府须重新修改预算案,并再依二审程序进行审议。如果修正意见不多,则在政府代表解答后的下一个议会全会上进行表决。预算案获得到会议员半数以上的支持票,即为通过。
    被政府否决的意见,如获多数议员的投票通过,该意见将被采纳。
    如果预算案被议会否决,政府必须集体辞职。新政府提交的预算案再依上述程序通过。
    如新财政年开始,预算案仍未获通过,议会须逐月批准开支。每月开支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开支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财政年度开始后,需对预算进行调整时,预算调整案的审议程序同预算案审议程序相同。
    无论是修正预算,还是批准追加预算,政府和议会都必须遵循上述同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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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期和召集】立陶宛议会会议分为二种: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二次,分为春季例会和秋季例会。春季例会于3月10日召开,6月30日结束;秋季例会于9月10日召开,12月23日结束。例会结束后议会休会,议会议员多数投票表决可以延长例会会期。非常会议只有在以下二种情况下才能召开:1.根据占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由议会议长召开;2.依照宪法规定由总统提议召开。总统必须在议会产生后的15天之内召开新一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如果总统不能召开议会会议,则议会在15天期限结束后的次日召开会议。议会例会由议长或副议长主持。新一届议会产生后的第一次会议由议会中最年长的议员主持。
    【辩论制度】立陶宛议会设有辩论制度。议员若想参加辩论必须事先登记,登记开始于审议议案的第一天会议前一小时,到议案开始审议截止。主持人需将辩论时间分给多数党和少数党各一半。发言人可放弃发言的权利,如果发言人事先不向主持人打招呼就离开会场,或当主持人点其名时没有上台发言,视为放弃发言权。在辩论过程中,每位议员就一个问题的发言只有一次。
    议员提问或就程序性问题发言时,可不必事先登记,但议员只有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才能发言。
    【投票方法】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投票一般公开举行,投票方法有三种,一是举投票牌,二是起立,三是使用电子表决系统。采用哪种方法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但作为常规,就议案的具体条款分别投票时和就有关程序的动议进行投票时,采用电子表决系统。
    在进行选举投票时,都采用填写选票秘密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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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立陶宛议员享有豁免权,其人身不受侵犯。未经议会同意,议会议员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得被逮捕,不得对其人身自由作出其他限制。议员不得因在议会的表决或言论受到追究。但是,如果议员犯有人身攻击和造谣的罪过,则依普通程序可以对其实施法律措施,由议会道德与礼仪委员会审议处理。
    【议员义务】议员遵照立陶宛共和国宪法,以国家利益和自己的良心从事,不受任何命令的制约。议员除在议会内任职外,不得兼任国家机构和组织的任何其他职务,也不得兼任贸易、商务和其他私人组织或企业的职务。议员任期内免除履行国防服役的义务。
    【议员待遇】立陶宛议员在其任职期间享有报酬。除此之外,议员不得领取任何其他工资,创作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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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是议会中的关键组织单位,他们使一个党派或一个党派联盟的代表集合在一起。议会党团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新的党团必须将有关该党团的设立、名称以及其成员、发言人和代理发言人的姓名等情况通知议长。议长必须在一周内宣布一个新的议会党团成立。议会中的这些政治组织控制其工作并影响立法进程。议会党团审议法律草案,获得必要的文件和其他资料。议会党团可以中止对草案的审议,提出自己的修正案和修改结论。他们也有讨论关于总理提名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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