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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

时间 2009-07-0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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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拉脱维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Latvia)
首都:里加(Rig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244万人(1999年)
面积:64600平方公里
国庆日:11月18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22年2月15日通过
官方语言:拉脱维亚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Saeima)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00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7名,17%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10月3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371)7087364 (371)7087334
议会传真:(371)7087348 (371)7087100
议会网址:http://www.saeima.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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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拉脱维亚共和国位于波罗的海东岸,北与爱沙尼亚、南与立陶宛、东与俄罗斯、东南与白俄罗斯相毗邻。拉脱维亚族占55.5%,俄罗斯族占32.4%,白俄罗斯族占3.9%,乌克兰族占2.3%。此外,还有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犹太等民族。官方语言是拉脱维亚语。95%以上的居民懂俄语。约10%居民懂德语、英语。拉脱维亚人信奉的主要宗教为罗马天主教和基督教路德宗,其他民族主要信奉东正教。
    1991年9月12日,拉脱维亚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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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公元10世纪,在现拉脱维亚境内先后建立了几个封建公国。12世纪末至1562年,拉脱维亚被日耳曼十字军侵占,后归属德利沃尼亚政权。1710~1795年,拉被俄罗斯帝国占领。1795~1918年,拉脱维亚东西部分别被俄罗斯和德意志帝国割据。1917年11月,在部分领土上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18年11月18日,拉脱维亚成为独立的共和国。1920年8月,苏俄正式承认拉脱维亚独立。1922年2月15日,拉脱维亚立宪会议通过共和国宪法。1939年8月23日,苏德签订秘密条约,拉脱维亚被划入苏联势力范围。1940年6月,苏军进入拉脱维亚,恢复苏维埃政权。同年7月21日,成立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8月5日,加入苏联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其宪制与苏联宪制相一致。1941~1945年,拉脱维亚被德国侵占。二战结束后,重新并入苏联。1987年6月,拉脱维亚赫尔辛基人权小组要求拉脱维亚政治独立,并于1988年10月开始了民族独立运动。1990年3月,争取拉脱维亚恢复独立的组织--人民阵线在议会大选中获得66%的席位。同年5月4日,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恢复拉脱维亚独立的宣言,并改国名为拉脱维亚共和国。1991年8月22日,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宣布共和国恢复独立。9月7日,拉脱维亚加入联合国。
    1993年6月,拉脱维亚举行了恢复独立后的首次议会(按历史沿袭为第五届议会)选举,并组成了多党联合政府。从恢复独立至今的拉脱维亚历届政府,对内推行私有化和自由市场经济,对外奉行“回归欧洲”的政策,希望借跻身欧盟、北约等西方组织来保障自身经济和安全利益。
    1998年,拉脱维亚政局相对稳定,各政党围绕10月议会选举法和国籍法修正案全民公决展开激烈斗争,选举和公决结果表明中间温和势力地位有所加强,多党共同控制的政治格局尚未发生根本变化。议会、政府新旧交替有序。新政府由拉脱维亚道路党、“祖国与自由”和独立运动联盟、新党三党(在议会100个席位中占46席)联合组成。组阁过程中三党为把持参政地位相互妥协退让,联手阻止了人民党等其他三党进入议会领导层和新政府。
    1993年7月6日,拉脱维亚共和国第5届议会通过决议正式恢复1922年2月15日拉脱维亚初获独立时首届议会通过并颁布的宪法。自1922年2月15日至今,拉脱维亚只制定了一部宪法,其间议会于1994年1月27日、1996年6月26日和1997年12月31日,3次对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现行宪法共8章、116条。
    现任总统瓦伊拉·维凯-弗赖贝加(Vaira Vike_Freiberga,女),1999年6月17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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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由1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现议会是1998年10月选举产生的第七届议会。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在对外事务中代表国家,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国家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凡年满40周岁,并且在拉脱维亚连续居住10年的拉脱维亚公民均可竞选总统。总统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51名议员多数票赞同的即可当选总统。总统每届任期四年,只能连任两届。若议员当选总统,则必须辞去议员职务。拉脱维亚宪法规定,在选举后的首次议会会议上,国家总统要向议会宣誓,并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
    根据拉脱维亚宪法,政府总理及各部部长候选人的提名权属共和国总统,批准权则属议会。共和国总统在国际关系方面代表国家、任命驻外官员、接见外交使节。总统实施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的决议。总统对自己的活动不负政治责任。总统的所有命令都应附有总理或有关部长的签名,总理和部长对这些命令负全部责任。总统有权在战时任命武装力量总司令。在别国对拉脱维亚宣战或敌人进犯时,总统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防御措施,同时总统应立即召集议会开会,由议会做出宣战和战时的决定。总统依据议会决议宣布战争。总统有权赦免法院对其判决业已生效的罪犯。此赦免权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应有其他赦免程序的情况。特赦由议会宣布。总统拥有立法动议权,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由总统公布,总统对法律有异议可致函议会主席团,要求其重新审议该法律。如议会未对法律做出修改,总统不得再次提出反对。议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紧急状态法,总统无权要求进行复审,也不能提请全民公决,必须在收到法律文本的三日内,予以公布。根据宪法,总统有权提出解散议会,但须经年满21岁的全体公民表决,并得到半数以上选票的支持。若议会解散,议员的权力仍保留至新议会会议开始,但原议会会议只能在总统召集时举行。由总统制定此类议会会议的日程。议会解散的两个月之内,必须重新进行议会选举。若全民公决否决解散议会,则总统即被罢免。新的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半数以上议员赞同即可召开议会秘密会议,该会议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议会可做出罢免总统的决定。议会做出此决定后,应马上选举新的总统。议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同意,可对总统追究刑事责任。总统辞职、死亡或在其任期内被解职,其职务由议会议长代行,直至新总统的产生。同样,当总统在国外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由议长代行其职。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拉脱维亚政府由总理和内阁部长组成。本届政府于1999年7月16日组成,下设: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经济部,内务部,司法部,教育与科学部,福利部,文化部,环境保护与地区发展部,农业部,交通部,以及设地区改革特命部长和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事务特命部长。
    拉脱维亚宪法规定,总理和内阁名单由总统提出,但总理和部长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方可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就其活动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政府每年应制定下一年度的国家预算草案,并提交议会审议。议会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通过国家收支预算。财政年度结束后,政府应向议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有权提出追加预算,但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对必须通过立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国际条约,政府签订后需经议会核准方能生效。
    议会休会期间,政府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公布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涉及变更议会选举法,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法,预算和预算法,以及本届议会通过的法律。此外,对规定大赦、发行国家货币、国家税收、关税、铁路运费和债务的内容同样不能涉及。上述规定必须在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头三天内提交议会,否则该规定失去法律效力。
    当国家受到外敌的威胁、在国内或国内的某一地区发生或可能危及现行国家体制的动乱时,政府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并在24小时内通报议会主席团,由议会主席团立即向议会报告政府的决议。
    政府总理有权要求议会召开会议。部长(尽管他们可能不是议员)以及部长授权的负责官员有权参加议会会议和议会委员会会议,并有权对法律草案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
    议会可要求总理或部长到会接受提问和质询。根据议会或委员会的要求,总理或部长应为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案卷。议会通过对总理的不信任时,政府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如议会对个别部长不信任,该部长必须辞职。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拉脱维亚的最高司法机关。其法官是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由内阁任命,议会通过。法官经议会通过后不得更改,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撤销其职务。
    【议会与宪法法院的关系】1996年,拉脱维亚议会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由7名法官组成。其法官是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由政府任命,议会通过,任期10年。主要职责是对涉及宪法的问题进行裁决。现任宪法法院最高大法官艾瓦尔斯·埃德津什,1996年12月9日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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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根据新的宪法修正案,议会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选举日定在选举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
    【选民与候选人资格】凡在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拉脱维亚公民,不分男女都拥有选举权。在选举日年满21周岁的拉脱维亚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区划分】拉脱维亚举行议会选举时,全国分成五个选区。其选区完全是依据国家的行政区划来划分的,除首都里加市外,其余的四个选区维德泽姆、拉特加尔、库尔泽姆和泽姆加列均是拉脱维亚国土组成的四大历史区域。每个选区代表人数的比例,根据该选区的合格选民数而决定。
    【候选人产生办法】每个拥有200名以上党员的政党和政党联盟都有权提交候选人名单。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决策机构需授权一人将候选人名单交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候选人名单时间为选举日前60~80天。总统解散议会后举行的选举,需在选举日前30~50天提交候选人名单。
    在全国五个选区都有成员的政党可以在五个选区提不同的政党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将一份政党候选人名单在五个选区同时提交。选举时选民分别在五个选区对提交的候选人名单投票。
    候选人名单上需载明候选人姓名、编号、出生日期、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候选人如是双重国籍人,还需列明其另一国籍。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产生议员数。
    候选人名单上需载明,该名单是由哪个政党或政党联盟提交的。候选人名单需整洁,无任何修改、删除痕迹,而且有经授权的提交名单人的亲笔签名。
    提交名单时还需在中央选举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存入1000拉特(1美元=0.571拉特)的押金,否则中央选举委员会不予登记。当候选人名单上有至少1名候选人当选时可将押金退还。如候选人名单上无人当选,该押金上缴国库。
    【竞选办法】选举在大选年当地时间10月第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早8∶00至晚8∶00举行。因议会被解散举行的大选时间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举采用秘密投票形式,但唱票需在投票站举行的大会上公开进行。
    1993年议会选举时,参选政党必须在全国选票总数中获得至少4%的选票才可进入议会。1995年议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规定至少拥有全拉脱维亚5%以上有效票的政党和政党联盟(不论其提交的选区选民数多少),才有资格在议会中获得1个议席。
    若议员辞职、被免职或死亡,其空出的席位由在其政党候选人名单排在后一名的候选人取代。
    【议员构成】在本届议会中拉脱维亚人民党获24席,拉脱维亚道路党获21席,“祖国与自由”和争取拉脱维亚民族独立运动联盟获17席,人民和谐党获16席,社会民主联盟获14席,新党获8席。100名议员中,女议员17名,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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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有权提出并审议宪法修正案;制定和批准各种法律;同意和批准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有关立法事项;同意和批准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和特殊措施,以及在紧急状态下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财政控制权】在财政控制权中最重要的是对国家预算的审议和批准。议会通过预算外支出的决议时,应在决议中明确弥补该项支出的资金来源。
    【监督权】议会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询问和质问,不信任投票和弹劾。议会有权要求总理及政府部长到会接受询问和质问,议会委员会有权要求部长和相关部委提供书面材料或到会就相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议会有权对总理提出不信任,迫使整个内阁辞职,或对个别部长提出不信任,以令其辞职。
    【议会自治权】议会制定议事规程以明确其内部活动和程序。对议员是否擅权,议会有权自行检查。根据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要求,议会在一定情况下应任命议会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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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对外代表议会,主持议会的全体会议,并维持会场秩序。议长不在时,由副议长代行其职。
    拉脱维亚现任议会1998年10月产生。现任议长亚尼斯·斯特拉乌梅(JanisStraume),1998年11月3日当选。
    【议会主席团】拉脱维亚议会设有议会主席团,负责管理议会的全面工作。议会主席团由议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包括议长、两名副议长和秘书。议会主席团在议会任期内连续工作。议会主席团负责召集议会会议,并确定例行和特别会议的时间。
    【委员会】议会各委员会均由议会选举产生,其人数和任务由议会做出规定。拉脱维亚议会设16个常设委员会。其日常工作是起草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到1997年1月1日止,已工作运转的委员会有:行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预算和财政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经济、农业、环境和地区发展委员会;代表委员会;教育、文化和科学委员会;欧洲事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社会和就业委员会。议会委员会有权要求部长或内阁机关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亦可邀请有关部门或政府机关的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并要求其作解释说明。根据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议会应设立议会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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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在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内阁、议会委员会、五人以上的议会代表小组、以及十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都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力。政府部长以及部长授权的官员均有权对法律草案提出补充和修改。大多数提案必须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三读”通过,才能成为法律。总统应在议会通过法律后的7~21日内,公布该法律。如果法律本身未对期限做出规定,则自公布之日起14日后生效。议会通过法律之日起7日内,总统可致函议会主席,要求议会重新审议该法律。如果议会未对法律做出修改,总统不可再次提出反对。但总统有权推迟两个月公布法律。在议会通过法律后的7日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总统应延缓公布法律。根据十分之一以上选民的要求,被延缓通过的法律应交全民公决。若在两个月内,没有进行全民公决的要求,则该法律于两个月期满后公布。如果议会就该法律进行两次表决并得到四分之三以上议员的赞同,可不必进行全民公决。至于是否取消议会已经通过、但应总统或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而延缓公布的法律,则须半数以上参加过最近一次议会选举的选民以全民公决的形式来决定。若全民公决中有半数以上的选民赞成取消该法律,法律即被废除。如果多数票赞同通过法律,则提交全民公决的法律即被通过。有关预算、债务、税收、铁路运费、兵役、宣战、缔结和约、宣布和取消紧急状态、动员和复员法令以及同别国签署的条约,不得提交全民公决。
    拉脱维亚对修改宪法作出了较严格的规定,修改宪法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出席,并须得到与会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赞同,“三读”通过。如果议会修宪的内容涉及拉脱维亚的国体、主权、领土和议会的选举方式,则只有得到全民公决的认可,议会的修宪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拉脱维亚十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向总统提出整部宪法的修改草案或法律草案,由总统转交议会,若议会否决了该修改草案,即须进行全民公决。如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选民在全民公决中支持宪法修正案草案,则该草案即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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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议会会议分为:例会、非常会议和秘密会议。议会会议公开进行,在里加召开。只有特殊情况,议会会议才可在其他地点召开。
    【召集和会期】议会会议由议会主席团召集,并确定例行和非例行会议的时间。根据国家总统、总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议会主席团应决定召开议会会议。根据10名议员、总统、总理或某个部长的要求,议会可在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以多数票赞成的情况下进行秘密会议。只有征得议会主席团或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提供议会和委员会秘密会议的情况。
    新议会第一次会议应在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上届议会的权限同时结束。如果议会被解散,议员的权利仍保留至新议会会议开始,但原议会会议只能在总统召集时进行。新一届议会会议应在其选举后的一个月内召集,其权限在两年后的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结束(通常议会选举在10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进行),新选举产生的议会同时开始工作。新议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议会议长或受主席团委托的主席团其他成员宣布开幕。
    【辩论制度】所有的辩论都必须用官方语言进行。一项议题的辩论结束后,才可开始另一项议题的辩论,除非有20名以上议员动议将该议题搁置起来,先辩论其他议题,并获得议会同意。每名议员发言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会议主持人没有发言权,如想发言,必须请另一名议员代为主持会议。
    【法定人数】宪法规定有半数以上议员参加,就可召开议会会议。只有在与会议员绝对多数票赞同的情况下,议会通过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投票方法】投票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形式公开进行。议员可选择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如有十个以上议员动议,可以采用秘密投票方式表决。当赞成票与反对加弃权票相等时,重新表决,如结果仍是票数相等,则被视为否决。表决结束后一小时内,如有五名以上议员对表决结果质疑,可以再度表决。除宪法外,其他法律议案获到场议员半数以上支持视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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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履行义务时进行的表决或阐述观点不受法律、行政纪律的追究。但传播其明确知道是败坏他人名誉的消息的,传播损坏他人个人生活或家庭生活消息的除外。选民不能罢免个别议员。未经议会允许,议员不得被逮捕、搜查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自由。进行现行犯罪的议员可以被逮捕,但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报议长,由议长在最近的一次议会会议上向议会通报,并决定是否继续拘留该议员。在议会休会期间或议会会议开会之前,由议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应当逮捕议员。未经议会允许,不得对议员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或行政调查。议员有权对下列情况给予保密:1.将其作为人民代表而向他反映某事或提供信息的人;2.在其履行人民代表职责时,向他反映情况或提供信息的人;3.关于上述事情和消息的内容。议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接受非国家委派并获取额外报酬。
    【议员待遇】每个议员最多可配备两名助手,助手薪金由国库支付。议员可从国家财政中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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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根据议会议事规则,议会中的政党和联盟可组成议会党团。五名以上议员即可组成一个议员小组,其活动经费由议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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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厦】议会大厦屹立于里加市老区,里加市的中世纪部分。它是1863~1867年为贵族利福尼亚建造的。1900~1903年扩建为议会大厦。1922~1923年进行整修翻新以适应议会的需要。1926年曾遭受火灾,后进行修复。整座建筑根据佛罗伦萨新文艺复兴时期皇宫风格建筑而成,建筑师为贾尼斯·鲍曼尼斯和罗勃特·弗勒特。它的特点是折衷主义和纪念碑式的。大厦用不同历史时期的文艺作品主题装饰内部。大厦的西翼有主要的会议厅和其他会议室。行政办公室位于大厦的东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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