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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时间 2009-06-2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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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印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India)
首都:新德里(New Delhi)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约10亿人(1999年)
面积:297.47万平方公里
国庆日:1月26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50年1月26日
官方语言:英语 印地语
财政年度:4月1日~3月31日
议会名称:联邦议会(Sansad-Parliament)
院制:两院制 联邦院(Rajya Sabha-Council of States);人民院(Lok Sabha-House of the People)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联邦院245名,6年;人民院545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联邦院19名,8.64%;人民院48名,8.84%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联邦院2000年3月29日;人民院1999年10月3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联邦院30周岁;人民院25周岁
议会电话:联邦院(9111)3034695 3017355; 人民院(9111)3017465 3014255
议会传真:联邦院:(9111)3792940; 人民院:(9111)3015518
议会网址:http://alfa.ni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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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印度位于南亚次大陆,与巴基斯坦、中国、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和孟加拉国为邻,濒临孟加拉湾和阿拉伯海。全国有10个大民族和许多小民族,印度斯坦族占46.3%。官方语言为英语和印地语。约有83%的居民信奉印度教,11%信奉伊斯兰教,此外还有基督教2%、锡克教2%、佛教2%等。
    1950年4月1日,印度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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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公元前325年形成统一的奴隶制国家。公元前321年形成了第一个印度帝国(孔雀王朝)。公元1000年穆斯林开始入侵。1526年建立莫卧儿帝国,成为当时世界强国之一。16世纪,葡、法、英等国相继侵入。1600年英国建立东印度公司。1757年英国发动普拉西战役,印度战败,开始沦为英殖民地,长达190年。1849年英占领印度全境。1857年爆发了印度人民反英大起义,历时两年之久。1947年6月英将印度分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地。同年8月15日,印巴分治,印度独立。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国成立,为英联邦成员国。
    1935年8月英国政府公布印度政府组织法。该法规定,印度联邦部分由英属印度各省和各土邦组成,土邦可自愿加入。联邦立法权和行政权属总督。总督有解散立法机构和停止宪法生效的权力。联邦行政机构的政府成员由总督任命。土邦王公在中央立法机构中委派的代表可占三分之一,在国务会议中占五分之二。联邦立法机构和国务会议通过的法案对土邦无效。各省立法议会由选举产生,由立法议会中的多数党组织省政府。省政府向立法议会负责。1949年11月26日,印度制宪会议通过印度共和国宪法。到1985年1月底,历届议会共通过52项宪法修正案。
    从1947年印度独立到1977年,国大党连续执政30年。1977年~1979年为人民党执政时期。1980年,国大党[英·甘地派,简称国大党(英)]在印度第7届大选中获胜,英·甘地再次出任总理。10月31日,英·甘地遇刺身亡,其长子拉吉夫·甘地接任总理。12月印度举行第8届大选,国大党(英)再次获胜,在人民院544席中获得401席,拉吉夫·甘地继任总理。1989年11月举行第9届大选,国大党(英)未能获胜,失去单独组阁资格,成为在野党。1991年6月印度举行第10届选举,国大党(英)获胜,获人民院226议席,组成以国大党(英)主席拉奥为首的少数派政府。1993年底,通过吸收人民党(阿吉特派)议员加入,在议会获得过半数席位。国大党(英)政府对内强调教派和睦和社会安定,推行经济自由化政策,加速对外开放步伐。
    1996年5月后,因国大党的不支持,印度几易政府。由于各党派均无力单独组阁,总统被迫宣布解散议会,提前于1998年2、3月间举行大选。在新政府产生之前,古杰拉尔担任看守政府总理。在1999年10月结束的第13届印度人民院(议会下院)选举中,以印度人民党为首的全国民主联盟赢得了543个席位中的296席,国大党及其盟友赢得了134席。印度人民党独得182席。10月10日,印度选举委员会宣布第13届印度人民院已经组成,瓦杰帕伊再次当选为印度人民党议会党团领袖,于13日宣誓就任总理职务,这是他第3次出任印度总理。
    现任总统科奇里尔·拉曼·纳拉亚南(Kocheril Raman Narayanan),1997年7月25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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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现行宪法规定,印度为联邦国家,是一个主权的、非教派的民主共和国。采取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度,实行责任内阁制。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由总统和联邦院、人民院组成。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宪法规定,印度联邦设总统一人,联邦行政权属于总统,并由总统依照宪法规定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属下官员行使。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议会两院及各邦立法议员选出的人员组成“选举团”选出来,每届任期五年。总统依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使职权。总统须有当选人民院议员的资格,但不得担任议会两院或各邦议会的议员;如议会两院或各邦议会的议员被选为总统,应认为该议员占据的议席自其就任总统之日起出缺。在宪法未作规定的非常情势下,总统职权的行使得由议会作出适当规定。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向议会发表演说和致送国情咨文。总统得向议会任何一院或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并得为此要求议员出席。总统得为议会中未决法案或其他事项向任何一院致送咨文,该院对咨文中所要求考虑的事项应尽快付诸讨论。人民院大选之后第一次会期开幕时以及每年第一次会期开幕时,总统应向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并向议会说明召集会议的目的。两院议事规则应对总统演说中述及事项的讨论时间作出规定。宪法规定,总统在议会闭会期间有颁布法令的权力。议会两院闭会期间,总统如认为有立即采取行动的必要,即可根据形势需要颁布必要的法令,并具有如同议会法令的效力,但是此项法令应提交议会两院,并应于议会复会六星期届满时失效。如果议会两院于上述期限届满以前即通过否决此项法令的决议,则该项法令自该议案通过二读之日起即失效;此项法令也可由总统随时撤销。
    宪法规定,总统发布紧急状态公告均应提交议会两院;除非议会两院于该期限届满前通过决议批准该项公告。但是,如果这种公告发布时人民院已经解散,或者在紧急状态宣告后不足一个月即告解散,或者联邦院已经通过了批准紧急状态的决议,而人民院在一个月期满时尚未通过决议,对此紧急状态公告应在人民院恢复活动后第一次会议之日算起30天期满时停止生效,除非在30天期满前人民院也通过决议同意该项公告。紧急状态公告经过批准后,应于批准该公告的议会决议通过之日算起的六个月期满时停止实施,除非该公告被提前撤销。但是如果议会两院已经通过该紧急状态继续生效的决议,则该紧急状态公告将从本应停止生效之日算起再生效六个月,除非该公告被提前撤销。如果人民院在上述六个月的延长期内解散,而在此期间联邦院通过决议紧急状态公告继续延长生效期,人民院未通过此类决议,则该公告在人民院恢复活动后从第一次会议之日算起的30天期满时即停止生效,除非在30天期满前人民院已经通过决议批准该项公告继续生效。议会两院表决批准紧急状态公告的决议时,只需要该院议员人数的多数赞成且有该院出席表决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即可通过。如果人民院通过了否决紧急状态公告,或者修正该项公告,或者不同意该项公告继续生效的决议,总统应该撤销此类公告。如有不少于十分之一的人民院议员通知议长(议会开会期间)或者总统(议会休会期间),表明提议否决紧急状态公告或者修正该项公告的意向,或者不同意该项公告继续生效的意向,人民院应在议长或总统接到上述请求之日起14天内,举行特别会议修正此类议案。
    总统因违反宪法而受到弹劾时,议会两院均可起诉。起诉应写入一决议案中,该决议案应于动议之前至少14天,由该院占议员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签名提出书面预告,表明提出该决议案的意向;该决议案经不少于该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议会某院依上述方式提出起诉时,另一院应对起诉进行调查,或责成进行此项调查,总统在此项调查中有权到场或委派代表到场。如果作为调查结果,进行调查或责成进行调查的议院以不少于该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决议,宣布对总统的指控得以成立,则此项决议具有自通过之日起罢免总统的效力。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总理和部长必须是人民院或联邦院的议员,如果连续六个月不是议员,必须辞职。总理由总统任命人民院多数党领袖或数党联合组阁的多数党领袖担任。中央政府即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是印度最高行政机构,由总理、内阁部长、国务部长和副部长组成,集体对人民院负责。总理在议会中答复议员质询,做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总理有权提名内阁成员、各部部长、国务部长、副部长及其他主要政府官员,总统按总理提名任命。同时,由于总统必须按总理建议行使职权,总理又领导着议会的多数议员党团,一定程度上掌握着议会活动,因此联邦总理是印度政府中最具实权的核心人物。内阁成员在议会任何一院、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或本人担任委员的议会委员会中,有发言权和参与活动的权利,但不享有表决权。
    印度联邦设副总统一人,为联邦院当然议长。副总统应有当选联邦院议员的资格,但不得担任议会两院或各邦议会的议员;如议会两院或各邦议会的议员被选为副总统,应认为该议员占据的议席自其就任副总统之日起出缺。副总统代理总统或代行总统职权期间,不得履行联邦院议长的职务,也无权享有联邦院议长的薪俸与津贴。议会可罢免副总统。
    【议会与最高法院的关系】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有权解释宪法,审理中央政府于各邦之间的争议问题等。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七名法官组成,均由总统委任,但议会可以法律规定增加上述其他法官的人数。总统免除最高法院法官职务必须经议会两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最高法院对各邦高等法院涉及有关宪法的解释和法律实质问题的民事、刑事或其他诉讼案件有受理上诉权。议会可以通过法律授予最高法院以进一步的权力,使其受理对印度境内高等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处刑或最终命令提出的上诉,但此项权力须服从该法律规定的条件与限制。最高法院可以根据议会法律的授权,对联邦管辖事项表中的任何事项拥有司法管辖权及权力。议会可以通过法律作出规定,授予最高法院与宪法规定不相抵触的必要或适当的补充权力,使之更加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宪法规定,法院对议会任何议事的效力,不得以程序不正规为由提出质疑。根据宪法授权在议会负责掌握议会程序、事务处理或者维持秩序的议会议员或职员,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不受任何法院的管辖。法院无权干涉议会选举。对议会关于选区划分和选区议席分配的法律的效力,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疑。除按相应立法机关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该法律指定的机关递交选举诉状外,不得以其他方式对联邦议会和邦议会各院的选举提出任何质疑。
    总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就执法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完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总检察长在议会任何一院、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或本人担任委员的议会委员会中,有发言权与参与活动的权利,但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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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联邦院由总统指定的12名在文学、科学、艺术和社会服务方面具有专门学识或实际经验的议员,和不超过233名各邦与中央直辖区的代表组成。各邦代表由各邦议会当选议员选举产生,任期六年。联邦院不能解散,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宪法规定副总统为法定的联邦院议长。
    人民院由来自各邦选区不超过523名的议员、各直辖区选区不超过20名的议员以及总统任命的两名英、印混血人议员组成,任期五年。根据宪法,为表列种姓(即贱民)和表列部落保留119席(其中贱民79席,表列部落40席)。
    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任联邦议会两院议员,或同时任联邦议会议员和邦议会议员。
    印度宪法规定,联邦院不应解散,但每两年届满之后,应尽可能有接近三分之一的议员尽快解职。人民院除了任期届满提早解散,应自召集首次会议之日起,任期五年,不得延长;五年届满,该院即自动解散。但上述期限可因紧急状态的宣布而由议会通过法律加以延长;延长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而且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于紧急状态结束后继续延长逾六个月。
    【选民资格】人民院和邦立法会议选举采取成人普选制,即由各邦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只要没有宪法或者相应立法机关所颁布法律规定的、丧失选民资格的情由,如非当地居民、精神不健全、有犯罪、贪污或不法行为者,公民均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权利。对于议会各院或邦议会各院的选举,每一地方选区应该仅有一本选民总手册,任何人不得仅仅因为宗教、种族、种姓、性别等方面的理由,丧失列入某选区的选民名册的资格或要求列入该选区的特殊选民名册。
    【选区划分】议会在与宪法有关条款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随时以法律就议会各院和邦议会各院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选民名册的编制准备、选区划分及组成议院的其他必要事项作出规定。
    【候选人资格】印度宪法规定,当选为联邦议会议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系印度公民,而且在选举委员会专门指定的宣誓人面前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2.联邦院议员年龄不小于30岁,人民院议员年龄不小于25岁;3.具备议会法律为此规定的其他资格。
    宪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无当选及充任议会任何一院议员的资格:1.除在中央政府担任阁员,或在邦政府任部长者外,在印度政府或各邦政府担任任何有收入的职务(但经议会以法律宣布不影响其议员资格的职务除外);2.经管辖法院宣告神经不健全者;3.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4.非印度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或承诺对某一外国效忠依附者;5.根据议会法律规定已经丧失议员资格者。
    【竞选办法】联邦院245名议员中,12名由总统任命,其余233名均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各邦在联邦院的代表,由各邦立法院的当选议员,按比例代表制,以单记名可转让投票法选举出来。各中央直辖区在联邦院的代表应按议会法律规定的程序遴选产生。
    人民院545名议员中,有2名由总统任命,其余543名议员由各选区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中央直辖区的议员按议会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总数不得超过20名。宪法规定,各邦(人口超过600万)在人民院议席数目的分配应使各邦议席数与人口数的比例在可行情况下尽量保持一致。各邦应划分为若干选区,一邦之内各选区人口数与分配给该选区的议席数额的比例在可行情况下尽量保持一致。各邦在人民院议席的分配,以及一邦之内各选区拥有议席的分配在每次人口普查完成之后均应进行调整,负责调整的机构与调整程序均由议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这种调整在本届人民院解散之前并不影响人民院的代表性。这种调整自总统命令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在生效前,人民院选举应按调整前的选区进行。2000年后第一次普查结果公布前,不必重新调整各邦、各选区人民院议席数额的分配。
    【选举的管理】宪法规定,选举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权属于选举委员会。根据宪法选举联邦议会、邦议会、总统和副总统时,对选民名册的编制和选举本身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等权授予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首席选举专员和选举委员组成。首席选举专员和选举委员由总统任命,选举委员人数由总统随时确定,但须遵守议会有关法律规定。在选举委员会委员任命后,首席选举专员即行使选举委员会主席职权。在人民院和邦立法会议每次大选前,以及往后每两年举行一次的立法会议选举前,总统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征得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任命地区选举专员,以协助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总统可以条例规定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地区选举专员的任期及待遇,但不得与议会制定的法律条款相抵触。但对首席选举专员的罢免,要按最高法院法官的程序和理由进行,其待遇在任命后不得做对他不利的变动。总统、邦长应按选举委员会请求,为选举委员会和地区选举专员选派必要的职员,以完成其职权。
    【议员构成】各主要党派在第12届人民院(共543席)所占席位数如下:印度人民党及盟党共拥有277席(印度人民党182席),议席过半数,为执政党。国大党及盟党168席(国大党141席),联合阵线83席(其中印共(马)32席),其他15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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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人民院为国家主要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修改宪法。
    联邦议会可通过立法,准许新邦加入联邦,或设置新邦,并附加适当的条件。
    【财政控制权】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立,预算有联邦和邦两级。人民院负责控制和调整联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财政法案由人民院提出,通过后征求联邦院的意见。
    【监督权】人民院可对联邦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有权弹劾总统。
    【人事权】宪法规定,总统由选举团成员选举产生。选举团成员由议会两院中当选的议员和各邦立法议会议员的当选议员组成。副总统应由议会两院议员组成的选举团按比例代表制,以单记名可转让投票法秘密投票选举。在遵从宪法规定的前提下,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对与总统、副总统选举有关的任何事宜作出调整性规定事项。
    联邦院以该院出席议员总数过半数通过决议,经人民院同意可解除副总统的职务。
    【自治权】联邦院、人民院的议长和副议长享有的薪俸与津贴,由议会以法律分别加以规定。
    【其他权力】审计长应就联邦账目向总统提交审计报告,并由总统转送议会两院。
    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对行政法庭裁决和审理有关公务人员录用、待遇问题的纠纷与申述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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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宪法规定由副总统担任联邦院议长。副总统由中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如联邦院出席议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并经人民院同意,可罢免副总统。
    联邦院应尽快自议员中选出一人担任副议长;每当副议长职位出缺时,应另选他人充任。联邦院副议长一旦失去联邦院议席时,其副议长之职即出缺;副议长可随时亲自书面向议长辞职。联邦院全体议员的多数通过决议可免除副议长职务,但此项决议案应至少提前14天预告提出决议案的意向,否则不得动议。
    议长职位出缺时,或副总统代理总统职务期间,应由副议长行使议长职权。如果副议长也同时缺位,则可由总统专门指定一名联邦院议员行使此项职权。议长不能出席联邦院会议时,应由副议长代理议长;副议长也缺席时,由联邦院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人代理;此人也同时缺席时,由联邦院确定代理人选。联邦院议长、副议长不得主持有关免除其职务的议案的讨论。联邦院开会讨论免除副总统职务的议案时,议长即使出席,也不得主持会议;联邦院开会讨论解除副议长职务的议案时,副议长即使出席会议,也不得主持会议。联邦院开会讨论免除副总统职务的议案时,议长有发言权和参与活动的权利,但无权对此项议案或讨论中的任何其他事项进行表决。
    印度宪法规定,人民院应尽快自该院议员中选出两人分任议长和副议长,每当议长或副议长职位出缺时,该院应另选其他议员担任。担任人民院议长或副议长者,如果失去人民院议员资格,其议长或副议长职务即出缺;议长可随时亲自书面向副议长提出辞职,副议长可随时亲自书面向议长提出辞职。人民院议员的多数通过决议可免除议长或副议长的职务,但此项决议案应至少提前14天预告提出决议案的意向,否则不得动议。而且,当人民院解散的时候,议长不得离职,直到下届人民院举行第一次会议时为止。
    人民院议长职位出缺时,其职权由副议长行使。如果副议长也同时缺位,可由总统专门指定一名人民院议员行使此项职权。议长未出席人民院会议时,应由副议长代理议长;副议长也缺席时,由人民院议事规则规定代理人选;此人也同时缺席时,人民院可指定他人代理。人民院议长、副议长不得主持有关免除其职务的议案的讨论。人民院开会讨论罢免议长职务的议案时,议长即使出席,也不得主持会议;人民院开会讨论免除副议长职务的议案时,副议长即使出席会议,也不得主持会议。人民院开会讨论罢免议长职务的议案时,议长有发言权或以其他方式参加活动,议长仅在该议案或对此项讨论的其他事项进行第一次表决中有表决权,但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没有表决权。
    现任联邦院议长克里尚·坎特(Krishan Kant),1997年8月27日就任。现任人民院议长甘蒂·莫哈纳·昌德拉·巴拉约吉(Ganti Mohana Chandra Balayogi),1998年3月就任,为印度历史上第一位出身贱民的议长。
    【委员会】议会两院下设委员会,其作用是为议员、政府部长及高级官员非正式讨论政府政策、原则、计划及执行方式提供讲坛。每个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40人。议会两院下设的委员会大体相同。委员会成员的任命、任期及议事程序也基本相似。
    议会委员会分为两种,一种为临时委员会,在必要情况下设立,完成使命后即不再存在。另一种为常设委员会,委员每年或定期选举或任命产生,工作基本是持续进行。常设委员会主要有:1.外交委员会;2.国防委员会;3.能源委员会;4.政府保险委员会;5.住房委员会;6.审议议会文件委员会;7.办公收益联合委员会;8.诉讼委员会;9.特权委员会;10.公共清算委员会;11.公共事业委员会;12.议员工资及补贴联合委员会;13.下属立法委员会;14.表列种姓及表列部落福利委员会;15.预算委员会;16.铁道委员会;17.石油及化工委员会;18.财政委员会;19.通讯委员会;20.劳动及福利委员会;21.食品、民品供应及公共分配委员会;22.城市发展委员会;23.农业委员会;24.商业委员会;25.内政委员会;26.工业委员会;27.科技、环境与林业委员会;28.交通及旅游委员会;29.官方语言委员会;30.赋予妇女权利委员会;31.事务顾问委员会;32.人民院独立议员所提议案及决议委员会;33.规则委员会;34.人民院议员缺席参加议会委员会;35.多功能委员会;36.图书馆委员会。
    【各院职责划分】联邦院代表各邦。对大多数法案的讨论,两院有同等权利。任何法案除非为议会两院无修正地同意,或附有两院均同意的修正案,不得视为已经议会两院通过。
    【各院对法案的协调机制】如议会两院不能就同一法律议案达成一致,则召开联席会议以多数表决作出决定。总统在同联邦院议长和人民院议长协商后,可以对两院联席会议及两院间联系的程序问题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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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宪法对提出和通过议案作规定:除财政法案与其他有关财政的法案外,其他法律议案在议会两院的任何一院中首次提出均可。议会中未决的法律议案,不因议会闭会而废弃。联邦院未决的法律议案,且未经人民院通过的,不得因人民院解散而废弃。人民院未决的法律议案,或虽经人民院通过而在联邦院中未决的法律议案,应由于人民院的解散而废弃。
    法律议案经一院通过而转送另一院后,如果该法律议案为后者所否决;或者对法律议案的修改,两院最后意见仍然不一致;或后者自接到该法律议案之日算起逾六个月(该议院连续闭会或者休会达四日以上的时间不得计入其内)仍未予以通过时,可以召集两院联席会议。如正值两院开会期间,总统可将法律议案向两院送达;如值议会休会期间,则总统可以公告方式通知两院,表明他希望召集两院联席会议,以便对该法律议案加以讨论并进行表决。总统将召集两院联席会议的意向通知两院后,两院均不得再继续该议案的讨论。总统可在通知发出后的任何时间,因通知中述及的目的召集两院联席会议。一旦总统召集此种会议,两院应立即遵照执行。该法律议案或联席会议通过的协议案在联席会议中由两院出席议员过半数通过时,则该法案应视为已被两院通过。如果某法律议案已被一院通过,但另一院经修改后仍未通过,并被送还原动议议院,则在两院联席会议上不得对该议案另提修正案。如果某法律议案被一院通过而被另一院退回,则在两院联席会议上仅能对其附加本款业已述及的修正案以及涉及两院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那些事项的修正案进行讨论。对于上述修正案,联席会议主席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总统通知召集两院联席会议的意向后,即使人民院因故解散,两院联席会议仍然可以照常举行,并可照常通过法案。任何法案一经议会两院通过,应立即送达总统,总统应表明批准或不批准。如总统对法案或其中某些条款有意见,在接到法案后,应尽快将该法案连同修改意见送还两院,请其重新考虑;法案退回两院后,两院应据此重议;倘若该法案经两院再度通过后送呈总统批准,总统不得拒绝批准。上述程序不适用于财政议案。
    宪法对议会修改宪法的权力和程序作出规定:议会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它的权力,通过增补、变更、撤销等方式修改宪法的任何条款。议会的此项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议会两院均有权提出修宪动议。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获得半数以上投票赞成,修宪动议即获通过,最后经总统批准。但如对宪法某些条款(见宪法第368条的规定)的修正,修宪动议送总统前还须由不少于半数的邦的邦议会通过决议表示赞同。任何法院不得依据任何理由对宪法修正案提出质疑。
    议会可通过法律组成新邦和变更已有各邦的面积、边界和名称。但为此目的的法律议案,必须得到总统的认可,否则不得在议会任何一院提出;如此类法律议案涉及任何一邦或数邦的边界和名称时,总统必须事前将议案交有关邦议会听取意见。邦议会应在规定期间或总统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对议案提出意见;在规定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前,该法律议案不得在议会任何一院提出。
    【财政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宪法规定了财政法案的定义,即仅仅涉及处理下述全部或者任一事项的法案才被视为财政法案:1.任何税收的课征、废止、豁免、变更或者调整;2.印度政府进行信贷或者提供财政担保的有关规定,或者涉及印度政府已经承担或者即将承担的财政义务的法律的修正案等;3.印度统一基金或者印度非常基金的保管,及该项基金的收支;4.由印度统一基金拨付的款项;5.任何由印度统一基金支付的开支的宣布,或者任何此类支出数额的增加等;6.印度统一基金账目和印度公款账目款项的收入,或者此类款项的保管和拨付,联邦或邦账目的查核;7.其他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偶发事项。宪法还规定:除财政法案外,其他法案都不得规定罚款和课征罚金,或者规定缴纳执照费、服务费等。所有涉及地方机构或团体,为地方用途征收、废止、减免、变更或者调整税收的法案,均认为是财政法案。如果对某一法案是否是财政法案发生疑问,人民院议长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当财政法案送致联邦院和送达总统批准时,人民院议长应出具证明,证明它为财政法案。
    财政法案的审议程序比较特殊:财政法案不得由联邦院提出。财政法案经人民院通过后,应送联邦院征求意见,联邦院应于接获该法案14日内将该法案连同其意见送回人民院,人民院可以接受或者拒绝联邦院的全部意见或者部分意见。如果人民院接受联邦院所提部分意见,则该财政法案应视为经两院共同通过,并附有联邦院提交的为人民院接受的修正文本。如果人民院拒绝接受联邦院的全部意见,则该财政法案为人民院通过的文本,并视为两院通过。人民院通过后送交联邦院征求意见的财政法案如未于上述14日的期限内退还人民院,则该法案应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按人民院通过的本文为两院通过。
    宪法规定:总统应于每个财政年度向议会两院提交印度政府当年的年度财政报告。其中的支出预算应分别列出以下事项:1.为支付宪法规定由印度统一基金支付的开支总额;2.拟由印度统一基金项下支付的其他开支总额;并应将税收账目的支出与其他项支出分开。总统的薪俸、津贴及与其职务有关的其他费用;联邦院议长、副议长及人民院议长、副议长的薪俸与津贴,最高法院法官的薪俸、津贴及年薪;联邦法院法官的年薪;在印度领土的任何地区行使司法权限的高等法院以及宪法实施前夕曾在印度自治领总督辖下行省的任何地区行使过司法权限的高等法院法官的年薪;印度审计长与总检察长的薪俸、津贴及年薪。印度政府支付的债务:包括利息偿债基金费用、贴现费用以及其他有关举债、偿债的有关开支。任何法院或仲裁法庭用以进行审判、判决或裁决所需要的款项,以及宪法或议会法律规定由印度统一基金支付的任何其他开支,都应由印度统一基金支付。
    预算的审批程序为:1.除印度统一基金拨付的支出预算不必提交议会表决外,其他支出的预算应以要求拨款的形式提交人民院,人民院对任何拨款要求有权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或在削减拨款金额的条件下予以批准。拨款要求,未经总统建议不得提出。2.拨款法案。人民院同意拨款后,应尽快提出法案。由印度统一基金支付的开支,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超过原先提交议会的年度报告中的规定数字。对拨款法案,议会两院不得提出修正案,改变已获批准的拨款总额和款项用途,或者改变自统一基金拨付的任何开支的总额。3.补充、追加或超支拨款:如果发现依法批准的用于该财政年度某一项目的经费不敷该年度所用,或发现该财政年度出现了当年年度财政报告中未曾提及的新的使用项目,需要补充或追加经费。如果某财政年度内用于某一使用项目的经费超过当年拨付该项的款项时,总统应另外向议会提出一份财政报告,说明该项开支的预算总额,或者要求人民院追加经费。4.预支和额外拨款的表决:在按照宪法规定完成对拨款的表决程序以前,以及通过拨款法案以前,人民院有权提前批准该财政年度某一阶段的开支预算。因项目的规模庞大或者性质不确定,因而难以在年度财政报告中对经费需求如常加以详细说明时,人民院有权准予拨款以应付非常需求。人民院有权批准未列入财政年度经常项目的额外开支,同时有权以法律授权由印度统一基金提取款项,以应付议会批准的使用项目需要。宪法还对财政法案作出特别规定:涉及宪法第110条第一款(一)至(六)项所述事项的法案或修正案未经总统推荐不得提出或动议;此类法案不得在联邦院中提出;但关于减税或者取消某种税收的修正案无需总统建议也可动议。
    宪法规定,议会为及时完成对财政事务的审议,议会可以制定处理财政事项或者涉及印度统一基金的拨款法案的议事程序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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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联邦议会的会议分为:院全体会议和两院联席会议。
    【召集及会期】总统可随时在他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召集议会任何一院开会。但议会上次例会的最后一次会距下次例会的首次会的规定日期,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两院联席会议由人民院议长主持,人民院议长缺席时,则由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的程序规则所确定的人员主持。总统可以随时宣布议会两院或任何一院闭会。
    【辩论制度】宪法规定,议会事务的处理应使用印地语或者英语,但议长对不能用印地语或英语充分表达意见的议员、联邦院议长、人民院议长、或者代理议长,可允许他们用母语在议会发言。议会不得讨论对最高法院或者高等法院法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
    【法定人数】除非议会法律另有规定,议会两院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该院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投票方法】议会任何一院的会议或两院联席会议上审议的一切问题,均以出席及投票议员(议长和代理议长不包括在内)的多数票决定,两院议长和代理议长在第一次表决时不应投票,但双方票数相等时应享有并行使其决定性一票的权利。两院无论议席缺额多少仍有权行使职权;议事后发现出席、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议事者有并无此项权利的人,其议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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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宪法规定,议会内应有言论自由,但须受宪法与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约束。议会议员不因其在议会或委员会内的任何言论或表决而受到法院的诉讼;议员也不得因议会任何一院授权发表报告、文件、表决结果或议事记录而受到法院的诉讼。议会两院、议会议员及议会委员会在其他方面的权力、特权与豁免权,由议会随时以法律加以规定。
    【议员义务】议员就职前应在总统或总统委派的监视员面前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
    任何人不得兼任议会两院议员,凡当选为两院议员者,其中一院的议席即告出缺,具体由议会以法律加以规定。任何人不得兼任联邦议会与各邦议会的议员;如果一人同时当选联邦议会和邦议会的议员,除非先行辞去联邦会议员职务。如果议会任何一院的议员,未经该院许可在60天的时间内未出席本院一切会议,该院可宣告其议席出缺。
    对议员丧失资格的情况发生疑问时,应将问题提交总统裁决,总统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总统对上述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应征询选举委员会的意见,并依据其意见作出处理。
    如果议员未按照宪法规定进行宣誓、或明知不符合议员资格,或者已经明知丧失议员资格、或明知议会法律规定禁止他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而仍以议会议员身份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时,则此人每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一日,应向联邦交纳500卢比的罚金。
    【议员待遇】印度对议员的待遇如月薪、住房、旅差费、会议补贴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议会两院议员有权根据议会法律随时确定的数额领取薪俸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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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议会两院分别设立秘书处。议会以法律规定议会两院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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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与传媒的关系】印度宪法对公布议会活动情况施行保护作了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在报纸上发表有关议会两院或邦议会的活动情况的基本真实的报道而在法院受到起诉,除非已经证明该项报道系出自恶意。但是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对联邦议会或邦议会秘密会议的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广播电台因工作需要通过无线电报进行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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