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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

时间 2009-06-2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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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The Republicof Kazakhstan)
首都:1998年6月10日迁都阿斯塔纳(Astana),旧都阿拉木图(Almaty)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1564万人(1998年)
面积:2717300平方公里
国庆日:10月25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5年8月30日通过
官方语言:哈萨克语 俄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Parlament)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马日利斯(Mazhilis)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37名, 6年;马日利斯77名, 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5名,12.82%;马日利斯8 名,10.39%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参议院1999年9月17日;马日利斯1999年10月24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院30周岁;马日利斯25周岁
议会电话:参议院 (73172)153013;马日利斯(73172)153427 153432
议会传真:参议院 (73172)333892;马日利斯(73172)327781 327102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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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洲中部,北邻俄罗斯,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接壤,西濒里海,东接中国(与中国有1700多公里的共同边界)。哈萨克斯坦是一个众多民族的国家,约130个民族,主要有哈萨克族(45.9%)、俄罗斯族(34.8%)、乌兹别克族、鞑靼族等。哈萨克语和俄语同为官方语言。50%以上居民信奉伊斯兰教(逊尼派),此外还有东正教、基督教、佛教等。
    1992年1月3日,哈萨克斯坦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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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5世纪末建立哈萨克汗国,分为大帐、中帐、小帐。18世纪30~40年代,小帐和中帐并入俄罗斯帝国。19世纪中叶以后,哈萨克全境处于俄罗斯的统治之下。1917年11月至1918年2月建立苏维埃政权。1920年8月26日成立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属俄罗斯联邦。1925年4月改称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36年作为加盟共和国加入苏联。1990年10月25日通过《主权宣言》。1991年12月10日改名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同年12月16日正式宣布独立。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国体建设步伐加快,政体改革力度增大。1995年3月,通过全民公决将纳扎尔巴耶夫的总统任期延长至2000年,其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1995年12月,选举新的两院制议会。1996年,国家各权力机构相互协调,政局相对稳定的局面得以保持,持续六年的经济下滑趋势首次得到遏制。
    现行宪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公决通过,规定哈萨克斯坦是民主、法制、世俗、总统制的单一制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经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国有制和私有制受到同样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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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是共和国行使立法职能的最高代表机关。议会由参议院和马日利斯组成,它们为常设机构。议会任期为四年。议会的权力从召开第一次会议时起到新一届议会的第一次会议工作开始时止。议会的权力和组织可根据宪法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被提前终止。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根据宪法的规定,议会与政府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决定议会选举,召开议会会议,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经议会同意,任免政府总理和内阁成员,组建、撤销和改组不列入政府的中央机构;经议会同意,任免国家银行行长;经参议院同意;任免国家总检察长。总统可在下列情况下解散议会: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议会两次否决对总理的任命;因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与其他国家政权之间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在实施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期间、总统任期的最后六个月内以及上届议会解散后的一年之内,不得解散议会。宪法规定,总统因病经医学专家组确定无法行使职能或因叛国可以被解除或罢免职务,但必须经两院各四分之三议员赞成才可最后决定。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和叛国罪须经最高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的确认。总统被提前解职,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的职务,如不能,由总理代理。2.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对总统负责,应议会的要求向议会汇报工作;总统提名总理须经议会的同意;政府制定并向议会提出国家预算和决算,并保证预算的执行;向马日利斯提出法律草案,并保障法律的执行。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参议院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参议院根据总统的建议,选举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审判庭庭长和最高法院法官或解除他们的职务,接受他们的宣誓;批准总统对总检察长的任命;派遣两名议员参加最高司法委员会;参议院可以剥夺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不可侵犯性。另外,马日利斯派遣两名议员参加司法鉴定委员会。
    【议会与宪法委员会的关系】宪法委员会是保障宪法至高无上的国家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服从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服从宪法。在宪法委员会的七名成员中,参议院议长和马日利斯议长各任命其中的两名。宪法委员会对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和全民公决是否合法存在争议时,予以裁定;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在总统正式签署前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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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演变】1936年哈萨克斯坦作为加盟共和国成为苏联的一部分。这种关系一直到1991年苏联解体。这期间的选举制度与原苏联的选举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根据哈萨克斯坦1978年宪法的规定,国家的组织和活动按民主集中制运行,各级国家机构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对国家生活中最重大的问题应该采用全民讨论和全民公决的方式。人民代表苏维埃是该国的政治基础,人民通过它们行使权力,各级政权机关应接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它们报告工作。人民代表苏维埃由乡、镇、城市的区、市、州人民代表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组成。最高苏维埃任期五年,地方苏维埃任期两年半。各级代表均为兼职,通过选举产生。最高苏维埃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机构,由510名代表组成(代表人数后来有所减少),代表由各选区通过选举产生。最高苏维埃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1992年12月,哈萨克斯坦通过了独立后制定的第一个选举法典。1995年3月,对该法典作了个别修改。该法典对选举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995年新宪法对总统、议会的选举办法也作了规定。该国采用绝对多数制和相对多数制两种方式。绝对多数是指有50%以上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即被认为有效。获投票总数50%以上票数的候选人即被认为当选。如果候选人中无人获得50%以上选票,则对获票数最多的两个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在此轮投票中获多数票者当选。总统和议会两院议员的选举皆按此办法进行。相对多数制是指,有50%以上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即被认为有效。获选票最多者,不管是否超过50%选票,即被认为当选。如果选区只有一个候选人,则赞成票多于反对票时,即被认为当选。地方代表机构代表选举采用相对多数制。
    【选民资格】凡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哈萨克斯坦公民都拥有选举全国和地方代表机构代表的权利,或者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以及参加国家全民公决的权利。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和根据法院判决被监禁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无权参加共和国全民公决。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选举法规定:1.选区数目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一般按行政区和选民人数大体相等的原则确定,选区名单应在不迟于选举日前110天公布。2.为了便利选民投票和计票,选区下设投票站,一般为3000名选民建一个投票站。投票站不迟于选举日前30天建立,特殊情况不迟于五天前。3.选民按投票站登记,以居民居住地为准(包括长期和临时),公民只能在一处登记,投票站选区应对公民是否符合选民资格进行审核。
    【候选人资格】宪法规定,凡具有五年以上国籍、年满30周岁、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工龄不少于五年、在有关州、共和国、直辖市或首都常住不少于三年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均可当选参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公民可以当选马日利斯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产生主要有自荐、推选和提名的方式:1.自荐和推荐。社会组织推选的总统、议员和地方代表机构代表及公民自荐,都要向有关选区提交征集到的登记选民名单。议员候选人不少于3000人,总统候选人不少于全国1%的选民人数。同时要交纳一定数量的选举保证金。每个社会组织只能向每个选区推荐一名候选人。候选人由选区根据负责推选的社会组织的呈文或自荐候选人的声明在确认候选人符合条件后方准登记。登记后七天向选民公布候选人登记情况,登记后两天向候选人提供获准登记证明。每位候选人都要发表竞选纲领。凡有违背宪法和现行法律内容者禁止登记。登记后发现有此类行为者注销登记。2.提名。参议员有七个名额由总统提名决定。
    【竞选办法】从登记日到选举结束,候选人均享有平等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竞选的权利。中央和地方国家出版物有义务免费公布选举委员会的通告和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候选人资料。候选人可以组织自己的竞选班子,议员班子不超过五人,总统班子不超过20人。但须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登记,并领取有关证明。选举班子的言行由候选人负全责,选举工作结束,竞选班子地位及职能消失。
    【选举的管理】国家的选举工作由相应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组成的各级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委员会包括: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委员会和投票站选举委员会。为选举国家议员而设的地方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常设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四名委员组成,全体成员皆由总统任命,活动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拨款。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选区的数目,负责候选人竞选班子的登记工作,并颁发有关证明。2.保证投票的权利和秩序。选民因故不能投票的,选举站选举委员会应为其设置流动票箱,也可以提前三天前往投票站投票。投票工作必须在监票人和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对违反选举法和破坏选举活动的人,组织驱逐出投票站。3.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站对候选人选票情况按选民总数、实到选举人数、投票人数、对每位候选人的赞成票、反对票、无效票数分别统计,报选区选举委员会。总统的选举结果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作出选举结果决议时起七天后公布。议员选举由选区选举委员会七天内公布选举结果。总的选举结果由中央选举委员会10天内公布。
    【选举的种类】根据宪法规定,国家选举主要有以下几种:1.参议院议员的选举根据间接选举权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进行。参议院由每个州、共和国、直辖市和首都各出两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须在相应州、共和国直辖市和首都全体代表机构代表联席会议上选举产生。参议院的半数议员每两年改选一次。参议院议员的例行选举在其任期结束前的两个月之前进行。总统任命七名参议院议员,其任期与议会相同。2.马日利斯由77名代表组成,根据共和国行政区划和选民人数大体相等的原则成立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人。马日利斯议员的选举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进行。马日利斯议员的例行选举应在本届议会届满前的两个月之前进行。另外,议会议员的非例行选举在议会议员权力提前终止后的两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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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通过法律主要有以下三条途径:1.两院联席会议通过以下法律:根据总统的建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宪法法律,对宪法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总统对法案或法案条文提出异议的一个月内,应对其进行复议和表决,超过该期限,则意味总统的反对意见已被接受。如果议会以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再次通过法案,共和国总统应在七日内签署。如果总统的反对意见未被推翻,法案即被认定为未获通过或以总统提出的方案通过;在总统提议并经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数通过时,可授予总统不超过一年期限的立法权。2.议会按照先在马日利斯后在参议院的顺序,分别在两院会议上审议的问题是:通过法律;批准和废止共和国的国际条约。3.马日利斯专有管辖权是:批准审议和审议法律草案;就总统驳回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准备建议。
    【财政控制权】议会的财政权有:1.议会按照先在马日利斯后在参议院的顺序,分别在两院会议上审议财政问题,包括讨论共和国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对预算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和取消国家税收;决定国家公债问题以及由共和国提供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的问题。2.两院联席会议批准共和国预算、政府和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预算进行修改和补充。
    【监督权】议会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总统、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控制上:1.对总统的监督。马日利斯对共和国总统的叛国行为提出起诉;参议院审议马日利斯提出的关于罢免共和国总统职务的问题,并将审议结果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经议会各院议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票赞同,并有最高法院关于起诉理由充足的结论和宪法委员会关于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的结论时,方得通过关于罢免总统的最后决定。如提出起诉后两个月内未通过上述决定,则认为对总统的起诉被驳回。对总统叛国罪的起诉被驳回,将导致提出该动议的马日利斯议员的权力被提前终止。2.对政府的监督。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听取总理关于政府施政纲领的报告,通过或驳回该纲领。但对政府施政纲领的再次驳回须经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方能生效,这意味着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如果未达到多数票,经议会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或在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经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即可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应两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议议会有权听取政府成员关于其活动情况的报告,并经一个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赞同,通过因政府成员不执行法律而解除其职务的致总统意见书;3.对司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参议院可以剥夺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不可侵犯权。
    【人事权】议会的主要人事权有:1.批准总统对总理、国家银行行长的任命。2.根据总统的建议,选举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审判庭庭长和最高法院法官或解除他们的职务;批准总统对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任命;3.马日利斯根据总统提议,选举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及其委员或解除其职务。
    【自治权】议会两院可以组建两院联合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席和解除其职务,听取关于委员会活动情况的报告。议会各院独立地、在无他院参与的情况下分管下列事务:1.任命两名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2.根据宪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在总统提前去职的情况下议会向其成立的委员会中派遣半数成员;3.选举两院各联合委员会的半数成员;4.终止两院议员的权力;5.就自己权限内的问题举行听证会;6.成立两院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7.通过两院活动的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两院组成和内部规章制度问题的决议。
    【其他权力】除了以上的职权以外,议会还享有一些其他职权:1.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根据总统提议,决定是否动用武装力量,以履行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义务;提出关于举行全民公决的动议;听取宪法委员会关于宪法法制状况的年度咨文;行使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力。2.议会按照先在马日利斯后在参议院的顺序,分别在两院会议上审议的问题是:规定解决行政区划问题的程序;设立国家奖励,确定荣誉称号、军衔和其他称号、官衔等级、外交官衔;确定国家象征;颁布公民大赦令。3.参议院根据法律提前终止地方代表机构的权力。4.马日利斯有权宣布总统的例行选举,决定总统的非例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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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会两院议长由参议院和马日利斯从熟练掌握国语的议员中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并经议员多数赞同而选举产生。参议院议长由总统提出候选人。马日利斯议长由本院议员提出候选人。经两院议员多数赞同,两院议长可被解职或自行辞职。
    议会两院议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本院会议;对提交本院审议的问题的准备工作实施总的领导;向两院提出两院副议长候选人;保障遵守两院活动的议事规则;领导两院协调机构的活动;签署两院颁布的法令;各任命两名宪法委员会委员。马日利斯议长负责:召开议会例会;召集例行的两院联席会议,主持例行和非例行的两院联席会议。
    两院议长就自己权限内问题颁布命令。履行议会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义务。
    参议参议院议长  奥拉拜·阿勃迪卡里莫夫
    参议院秘书长  穆拉特·拉耶夫
    马日利斯议长  扎尔马罕·图亚克拜
    马日利斯秘书长  伊拉克·叶列克耶夫
    【各院职责划分】参议院和马日利斯的职能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议会两院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审议事项的性质的不同,有时举行联席会议,有时各自单独举行会议。上院主要职能是:根据总统提名选举和罢免最高法院院长、评审团主席和法官,审批总统关于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任命,根据法律提前终止地方代表机构的职权,审理下院关于弹劾总统的指控并将审议结果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等。下院的主要职能是:审议和通过法律草案,就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反对意见提出建议,按总统的提名选举或罢免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宣布总统的例行选举,确定总统的非例行选举,在总统背叛国家时提出指控等。马日利斯的主要职能在立法方面,参议院的主要职能在人事方面。另外,还有一些事项须经两院审议,但不是举行联席会议,而是按先在马日利斯审议,后在参议院审议的顺序进行。
    【各院对法案的协调机制】议会两院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较为复杂的程序。其中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主要在马日利斯进行,参议院主要是起协调的作用。
    【各院间的联合机构】议会两院之间的联合机构主要有常务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两院成立常务委员会,以解决有关两院共同活动的问题,参议院和马日利斯有权按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就自己权限内问题颁布决议。常务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权力和活动组织工作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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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根据宪法的规定,议会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1.立法动议权属于共和国议员、共和国政府,并只在马日利斯中实施这种动议权。2.经马日利斯多数议员审议和通过的法律草案转交参议院须在60天内审议。经参议院多数议员通过的草案即为法律,并在10天内提交总统签署。被参议院多数议员驳回的法律草案退回马日利斯。如果马日利斯以议员总数2/3多数票再次通过该法律草案,则转交参议院复议和表决。被再次否决的法律草案在该例会期间不得再次提交审议。3.参议院经多数议员通过对法律草案做出修改和补充后,转交马日利斯审议。如果马日利斯以多数票通过参议院提出的修改和补充,则认为法律已被通过。如果马日利斯同样以多数票反对参议院提出的修改和补充,两院之间的意见分歧通过调节方式解决。4.有关减少国家收入或增加国家支出的法律草案仅在共和国政府同意时方可提出。5.如果政府提交的法律议案未被通过,总理有权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提出关于对政府的信任问题。对该问题的表决应在提出信任问题48小时之后进行。如果提出不信任案的建议未获得宪法规定的票数,则法律草案勿须表决即已通过。但政府使用这种权利,在一年之中不得超过两次。另外,总统也参与立法的部分过程,这主要表现在:总统有权决定审议法律草案的优先顺序,并有权宣布对法律草案进行紧急审议,这意味着,议会应在该草案提交之后的一个月内加以审议。如果议会未按此要求办理,则总统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直到议会按宪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新的法律。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法律规定:1.政府制定并向议会提出国家预算案,议会按照先在马日利斯后在参议院的顺序,分别在两院会议上审议财政问题,包括讨论共和国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对预算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和取消国家税收;决定国家公债问题以及由共和国提供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的问题。2.议会的两院联席会议批准共和国预算、政府和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预算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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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议会主要以以下两种形式开会:
    1.议会例会,它包括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和各院单独会议。议会的第一次例会由总统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30天之内召开。议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从9月份第一个工作日至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召开。议会例会由总统在参议院和马日利斯联席会议上召开和结束。两院联席会议和单独会议须在各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举行。两院联席会议和单独会议公开举行。在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况下,亦可秘密进行。总统、总理和政府成员、国家银行行长、总检察长、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有权出席任何会议和列席旁听。
    议会两院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宪法性法律并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批准总统对总理、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审批关于政府计划的报告,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通过举行全民公决的决议,审批国家预算及对预算进行修改和补充,批准和废除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等。
    2.在议会的两次例会之间,总统可自行动议,根据两院议长和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建议召开非例行的两院联席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只能审议召开该会议的动议案问题。
    【召集及会期】议会两院议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本院会议;马日利斯议长负责召开议会例会;召集例行的两院联席会议,主持例行和非例行的两院联席会议。议会的第一次例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30天之内召开。议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从9月份第一个工作日至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召开。
    【法定人数】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须经各院四分之三以上的议员赞同才能通过。关于涉及宪法问题的法律草案应经各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的赞同方能通过。如果宪法无另外规定,议会及其两院的法令须经两院多数议员赞同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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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宪法规定,未经有关议院同意,议会议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被逮捕、传讯或行政拘留,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现场被抓获或严重犯罪的情况除外。
    【议员义务】宪法规定:1.议会议员不受任何绝对委托权的约束。2.议会议员应参加议会工作。议会表决时议员本人须亲自参加投票。议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出席议院及其机构的会议,将视为放弃表决权,议会将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3.议会议员不得成为其他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担任除教学、科研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以外的其他有偿职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成为商业组织领导机构或监事会的成员。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议员权力。在议会议员的权力被终止或任期结束时,不保证恢复其原有的工作(职务)。4.议会议员须向人民宣誓。5.议会议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议院的议员。
    【议员辞职】议会议员的权力在本人提出辞职、被认为无行为能力、议会解散以及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被终止。在法院对议会议员做出认定其有罪的判决生效后议员的资格被取消,或者议员长期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情况下,取消其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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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至1996年1月1日,在哈萨克斯坦取得合法登记的政党共有八个。其中六个政党在议会中拥有席位。1.哈萨克斯坦人民统一党。该党的主要目标是全力协助在哈萨克斯坦建立民主社会,建立社会市场经济,确立现实主权,保持族际和谐和社会政治稳定。该党有11名党员任马日利斯议员,六名党员任参议员,是拥有议员席位最多的政党。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主党。该党赞成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法制国家和公民社会,支持“不是为改革而改革,改革是为了人”的口号。该党目前有五位党员为参议员,七名党员为马日利斯,在议会中拥有的席位仅次于哈萨克斯坦人民统一党。3.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党。该党的目标是建立民主、人道的社会,以实现人的最高价值。它要通过议会的道路达到掌握政权的目的。目前该党只有一人任马日利斯。4.哈萨克斯坦人民合作社党。该党主要目标是建立公民社会、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强法制。该党在参议院和马日利斯中各拥有一个席位。5.哈萨克斯坦社会党。该党认为世界各种人道主义思想的各种观点都是现代社会主义理论的源泉,社会主义运动不局限在少数国家,而将成为全球趋势。目前该党在参议院和马日利斯中各占有一个席位。6.哈萨克斯坦共产党。该党的纲领称,哈萨克斯坦共产党是劳动人民的党,工人阶级是党的基础,在马列主义基础上开展工作,奉行国际主义原则,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目前该党在马日利斯中拥有两个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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