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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时间 2009-06-2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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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菲律宾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首都:马尼拉 (Manil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7060万人(1997年)
面积:299700平方公里
国庆日:6月12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87年2月2日通过,1987年2月11日生效。
官方语言:菲律宾语 英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菲律宾国会(Philippine Congress)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 of Assembly)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23名,6年;众议院222名,3 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4名,16.7%;众议院25 名,11.26%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5月11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员35周岁;众议员25周岁
议会电话:参议院(632)5270210;众议院(632)9315001
议会传真:参议院(632)5271117;众议院(632)931556
议会网址:http://www.congress.gov.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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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菲律宾位于亚洲东南部。北隔巴士海峡与中国台湾省遥遥相对,南和西南隔苏拉威西海、巴 拉巴克海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相望,西濒南中国海,东临太平洋。主要民族是马来族,占全国人口的85%以上。通用菲律宾语和英语。居民约84%信奉天主教。
    早在公元15世纪中期,在苏禄、棉兰老岛等地区就出现了一些封建苏丹政权。1543年,西班牙远征军到达比萨亚群岛,用西班牙王储菲利浦的名字命名群岛为“菲律宾”。1571年~18 98 年,西班牙对菲律宾实行了长达300多年的殖民统治。1898年6月,菲律宾各阶层代表举行会 议 ,发表《独立宣言》,成立了菲律宾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1898年美国通过对西班牙战争取 胜后签订的《巴黎条约》占领了菲律宾,1899年后在菲律宾建立了殖民政权。1934年3月, 美 国国会制定了“泰丁斯-麦克杜菲法”,规定在美国驻菲律宾最高专员监督下,成立菲律宾 自治政府,10年之后独立。1942年日本侵占菲律宾,网罗菲律宾买办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 代 表人物,拼凑傀儡政府,力图建立军事独裁统治。1945年9月初,日本正式投降后,美国重 新占领菲律宾。美国恢复对菲律宾的控制后并未立即实施“泰丁斯-麦克杜菲法”,还企图 延 缓菲律宾的独立,取消菲律宾的自治。1945年9月至1946年6月,菲律宾人民群众多次在马尼 拉示 威游行,工人罢工也达数十次之多,美国不得不按期让菲律宾独立。1946年7月4日,曼努埃 尔·罗哈斯宣布菲律宾独立并就任菲律宾共和国第一任总统。
    1975年6月9日,菲律宾共和国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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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菲律宾共和国实行议会民主制度,国家宪法为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和完善经历了西班牙殖民统治、反抗美国占领、自治、日本占领和共和国成立等几个时期。早在1899年1月,菲律宾 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就颁布了菲律宾共和国政治宪法,史称“马洛洛宪法”。该宪法规定, 建立立法机关,限制行政权力,实行三权分立。1935年2月,菲律宾临时自治政府根据美国 国会制定的“泰丁斯-麦克杜菲法”,起草了一个10年过渡的宪法,并于5月14日经全民投 票通 过。菲律宾独立后至今,总共制定了三部宪法。第一部宪法是以1935年宪法为主要框架,在 1940年和1947年作过两次大的修改。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国会由一院制改为两院制, 将总 统任期由六年改为四年,将不能连任改为可以连任一次。第二次修改是将“美国人在菲律宾 开 采自然资源、开办工厂和经营各种企业时享有与菲律宾人同等的权利”列入宪法第16条。第 二 部宪法是马科斯总统执政时期于1973年1月通过的。1965年12月,马科斯总统开始执政。197 2 年,马科斯总统宣布实施军事管制法,国会参、众两院被解散。1972年11月通过新宪法草案 ,1973年1月通过“公民大会”投票批准了新宪法。1973年宪法将总统制改为议会制,规定 国民议会为国家立法机关。宪法还废除了美国人在菲律宾享有的同等权利条款。1976年10月 , 对1973年宪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决定成立临时国民议会,总统行使宪法中规定的总理职务, 并 在军事管制取消前行使立法权。1981年1月,军事管制解除。同年4月,第二次修改宪法,决 定选举产生国民议会。同年6月马科斯又就任总理,行使总统兼总理职权。1986年2月举行菲 律宾总统特别选举后,科拉松·阿基诺就任总统。科拉松·阿基诺总统执政后,宣布总统将 重 组政府并领导制定一部新宪法。由总统任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133天的努力,完成了新 的宪法 草案。1987年2月2日,菲律宾举行公民投票通过了菲律宾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该宪法规定: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政体。总统拥有行政权,总统和副总统由选民 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总统不得竞选连任,副总统可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任。国会 拥有立法权,国会大部分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余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最高法院 和依法建立的各级法院为国家司法部门。
    菲律宾现任国会为第11届国会, 参议院议长为马赛洛·费尔南,众议院议长为曼努埃尔·维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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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菲律宾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
    【国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政府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总统新闻秘书、总统行政委员会主席、国家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内阁秘书组成。总统和副总统均 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得票最多者即为当选者。如遇两个或多个候选人得票相同时,由国会 两院全体议员分别投票,以多数票选出其中一人为总统或副总统。各部部长由总统提名,经 国会任命委员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如总统死亡、永久丧失能力、免职或辞职,应由副总统继 任总统至其前任未满的任期届满时为止。副总统出现上述情况,则依次由参议院议长、众议 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直至选出合格的总统和副总统时为止。
    国会对总统和行政机关有制衡和约束作用。总统或政府某一部门在采取重大行动或步骤时,必须征求国会领袖和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国会可以通过、修改和否决总统或行政部门提出的 方案 与政策。政府每年的预算方案都要经过众议院讨论批准。国会可以要求政府部长、军方将领 到 国会作证或接受质询,还可以组织调查小组对政府部门或军方的违法乱纪活动进行调查。如 果 总统刚刚任命的官员或晋升的将校涉及丑闻或有其他争议,国会任命委员会可以拒绝批准。 非经 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投票同意,总统或政府代表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签订的国际条约 和协议均属无效。
    【国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14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和律师理事会所提供的名单遴选任命,任 职至 70岁退休为止。最高法院法官如出现空缺,应在90天内补缺。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国会通过的 法 律。所有涉及宪法规定内容的条约和协议都必须经由最高法院召开的听证会并经实际参加议 事的多 数成员通过方可生效。最高法院应在每次国会常会开幕后30天内,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关于法 院工作和活动的年度报告。国会有权确定、规定和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但不得剥夺最高 法院 依法享有的管辖权。未经最高法院建议和同意,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扩大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 上诉管辖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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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岁、在菲律宾居住满一年并在选举前于投票地区居住满六个月、未依法取消选举资格的菲律宾公民都有选举权。侨居国外的合格菲律宾选民可以缺席投票。
    【选区划分】划分选区应按照居民人口比例,每个人口在25万人以上的城市或省,至少应有一名众议员。每个选区应尽量由毗连的、整体的区域组成。
    【候选人资格】凡菲律宾本土公民,在选举日已年满35岁,具有读写能力,经正式登记的合格选民,选举前在菲律宾居住至少满两年的,均有资格当选为参议员;凡菲律宾本土公民,在 选 举日已满25岁,具有读写能力,在本选区登记为合格选民(政党名单代表除外),选举日前 已在该选区居住满一年的,均有资格当选为众议员。
    【竞选办法】众议员一部分从各省、市和大马尼拉区根据人口并按照统一的和累进的比例划分的选区选出;另一部分众议员根据法律,由正式登记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和社会各界的政党或 组织,依 照法律规定,按政党名单代表制选出。按政党名单代表制选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占众议员总 数的 20%。但在1987年宪法通过后的前三届众议院选举中,按政党名单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议席的 二分之 一,是从劳工、农民、城市贫民、少数民族、妇女、青年各界中选出的。参议员由菲律宾合 格选民在全国范围内选举产生。
    【选举的种类】国会议员选举有总选举和特别选举等。总选举指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定期选举,应在5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特别选举是在参议员和众议员席位出缺时,依照法律举行的 填补缺额的选举。补缺的参议员或众议员,其任期为补足其前任未满的任期。
    【议员的构成】根据宪法规定,菲律宾众议院由不超过250名众议员组成。其中200名按人口比例分配,由全国各选区选出;25名由参选获胜政党选出,另外25名由总统任命。众议员任期 为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参议院由24名参议员组成,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 。从1992年起,当选参议员中得票最多的前12名任期为6年,期满后不得连任;后12名的任 期为3年,3年期限满后可竞选连任。
    本届议会参议院23名议员中按年龄划分:31~40岁1人,41~50岁1人,51~60岁10人,61~70岁6人,70岁以上1人;按职业划分:法律界8人,公职人员4人,艺术家、商人、工程师、作家、军人皆为2 人,医疗界1人。众议院222名议员中,按年龄划分:21~30岁8人,31~40岁40人,41~50
岁60人,51~60岁72人,61~70岁33人,70岁以上4人;按职业划分:公职人员77人,商人67人,法律界54人,医疗界7人,工程师5人,农民3人,其他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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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宪法赋予国会如下权力:立法权、财政控制权、监督权和国会自治权。
    【立法权】国会有权提交和审议宪法修正案;有权提出、审议和制定各种法律;有权同意和批准同外国签订的条约;可以授权总统在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或其他紧急状态时,行使必要的 和适 当的权力;一切有关拨款、岁入或征税的法案,授权增加公债的法案、地方性法案和私人法 案,一律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提出修正案。
    但立法权并不专属国会。人民可以直接提议修改宪法。但必须有全体登记选民的20%提出请求,且须有每个选区至少3%的登记选民赞同,才可以提出。对宪法的修正案,必须经公民投票 以多数票通过才算有效。国会提出的法案在呈送总统批准时,总统还可以行使否决权。
    【财政控制权】政府每年的预算方案都要经过众议院讨论和批准。总统应在每次国会常会召开后的30天内向国会提出关于财政支出和财政来源包括现行和拟议的税务措施在内的预算,作 为总 拨款法案的依据。如果国会未能在某一财政年度结束以前通过下一财政年度的总拨款法案, 刚刚 结束的财政年度的总拨款法应被视为重新颁布并继续有效,直到新财政年度总拨款法案通过 时为 止。审计委员会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会提交关于政府、政府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 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以及接受它审计的非政府单位的财务及业务情况的年度报 告。
    【监督权】国会的监督权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调查权。参议院、众议院及其任何委员会,为有助于立法及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可以依照国会议事规则进行各种调查。2.质询权。 国会 两院有权要求各行政部门首长到国会作证或接受质询。书面质询应至少在预定质询日期三天 前送交参议院议长或众议院议长。如果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总统的书面申明 时, 质询应在内部会议进行。3.人事权。总统提名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大使、公使和领事,上 校以 上军官以及宪法授权总统任命的其他官员,必须得到国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后才能予以任命 。4. 弹劾权。总统、副总统、最高法院法官等,因犯有违宪、叛国、受贿、贪污腐化等罪行,国 会有权弹劾。众议院有提出一切弹劾案的专属权力,参议院有审理和裁决一切弹劾案件的专 属权 力。非经全体参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不得宣判任何官员有罪。弹劾案件的裁决限 于将 被弹劾者免职和取消其担任菲律宾共和国任何职务的资格。但可依法对被弹劾者提起追诉、 审讯和惩处。
    【国会自治权】国会有权自行制定两院议事规则,有权决定对不守秩序的议员给予处分。国会常会的会期长短也由国会自行决定。
    【其他权力】国会举行两院联席会议,经两院分别表决,如获得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国会即可行使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专属权力。国会在战争时期或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期间 ,可根据宪法授权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必要的、适当的权力来执行已经宣布的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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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国会经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三同意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人民也可直接提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国会须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赞同票召开修宪大会,或以全体议员的过半数赞同票将召开修宪大会问题提交选民表决。对宪法提出的修正案经公民投票以多数票通过后即行生效。公民投票应在国会或修宪大会通过该修正案后60~90天内举行。
    国会有权提交和审议法案,其立法程序相当复杂。一项法案从提出到最后通过成为法律,需要花费半年至几年的时间。以众议院为例,首先是由众议员单独或联名提出法案,秘书处对法案登记编号,按法案提出的先后顺序准备进入一读程序。在一读阶段,秘书长宣读法案的标题和编号,议长决定把法案转到相关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对法案进行讨论研究,并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如果委员会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就邀请政府官员、军方高级将领、学者专家、利益集团、驻外使节等到会表明观点,解答问题;如果委员会认为不必举行听证会,则由该委员会对法案进行讨论。然后,委员会根据听证会或委员会讨论的结果对法案进行补充修改,合并相同议题,或者提出一个补充法案。最后委员会通过决议,正式将法案提交全院大会,法案随即进入二读阶段。秘书长在全院大会上宣读法案的编号、标题和全文,然后议员开始对法案进行辩论,并对法案提出修正意见。最后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唱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果赞成,法案进入三读阶段。在三读阶段,秘书长只宣读法案的编号和标题。随后举行唱名表决,议员可允许有三分钟时间当众解释其投票原因。在三读阶段不再允许对法案提出修正。法案如经出席议员的多数同意,即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如果法案未获通过,则退回秘书处存档。在众议院通过的法案,随后送至参议院讨论批准。在参议院同样通过一读、二读、三读程序。如果参议院提出修改意见,那么该法案将退回众议院对修改过的法案进行表决;如果参议院提出的修正意见不被接受,法案将送至会议委员会处理。会议委员会由两院的部分议员组成,负责处理和协调有关法案文本和条款中的不同意见,还可以就所涉法案拟定出新的条款或者在原法案基础上提出一个全新的法案。然后会议委员会向两院各提交一份报告,两院分别进行修正、辩论和表决。两院通过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应呈送总统。总统如认可该法案,即予签署,法案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认可,则予以否决,并将原法案连同其反对的理由一起退回创制该法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反对的理由详细记入议事录,并对该法案进行复议。如果复议时该议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原法案,应将该法案连同总统的反对理由送交另一议院复议。如另一议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也同意通过,该法案应即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在法案提交后30天内未作任何表示,法案将视同总统已签署而自动生效成为法律。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每个财政年度由政府编制预算案,由总统提出。总统应在每次国会常会召开后的30天内向国会提出关于财政支出和财政来源的预算,作为总拨款的依据。国会对于总统所提出的预算案内规定作为政府经费的拨款额不得予以增加。特别拨款法案必须详细说明其用途,并须以获得国家司库证明的实有基金或通过法案中提议的相应税收所筹集的基金作为抵偿。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等可接受法律授权,将对其拨款的其他项目的结余款项,转入总拨款法中为其各自机构所规定的任何项目。如果国会未能在某一财政年度结束以前通过下一财政年度的总拨款法案,刚刚结束的财政年度的总拨款法应被视为重新颁布并继续有效,直到新财政年度总拨款法案通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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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国会会议分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常会每年召开一次,除法律另行规定日期外,常会于每年7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一开始。会期的长短由国会自行决定,可继续到下一次常会开始前30天为止,但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在内。总统可以随时要求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开会和休会】国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才算有效。少于法定人数时必须休会,并按各院所规定的方式和处罚手段,敦促缺席议员出席。在国会开会期间,两院任何一院都不得在未征得另一院同意的情况下休会三天以上,也不得转移到任何别的地点开会。遇到紧急情况,两院可举行联席会议。如果遇到总统不能视事,多数内阁成员向两院议长提交总统不能视事的书面声明时,国会应依照议事规则召开会议,若在休会期间则应在48小时内复会,就上述问题作出决定。
    【法定人数】普通议案需要议员过半数投赞成票才算通过。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的选举需要全体议员多数票同意才算有效。宣布战争、签订国际条约或协定、惩处议员等,则需要得到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弹劾案的确认须经众议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投票同意,弹劾案的裁决须经参议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才能生效。修改宪法须由国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三投赞成票才能提出,召开修宪大会须经两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总统否决的法案,须经国会两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复议赞成通过,才能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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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为保证议员依法行使职权,宪法规定议员在国会及其所属委员会上所作的发言或辩论,不得在任何地方受到质问或追究。在国会举行会议期间,犯有可判六年以下徒刑罪行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权。
    【议员义务】议员在就职时应公开其全部经济状况和商业利益,并应将他们所提出法案有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通知其所在议院。议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在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兼任任何职位或职务。议员不得在任何法院、选举法庭、准司法机构和其他行政单位亲自充任法律顾问。议员不得利用职权对任何政府部门有待处理的任何事务进行干预。议员必须遵守议事规则,经各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对严重违规的议员予以停职或者开除,但停职处分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议员待遇】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的年薪与副总统、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相当,为24万菲律宾比索。参议员、众议员的年薪相当于最高法院陪审法官的年薪,为20.4万菲律宾比索。每个议员还配备有协助其处理各项事务的助理,负责草拟法案、讲话和行政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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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主要政党】菲律宾独立以前只有少数几个政党。独立后,由于引进西方政治制度,政党活动也趋于活跃。1972年马科斯总统实行军事管制后,宣布停止一切党派活动。1978年党派活动重新恢复。菲律宾现有政党100多个,大多数为地方性小党。全国性的主要政党有全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爱国民主战斗党,摩洛民族解放阵线,共产党,自由党,新社会运动,国民党等。菲律宾各政党在国会选举和总统选举中,表现非常活跃,各党派力量此消彼长,分化组合方兴未艾,竞争十分激烈。
    【党团组织】菲律宾众议院一部分众议员是按政党名单代表制选出来的,因而在众议院有国会党团。
    【党派领袖】多数党领袖和少数党领袖是众议院仅次于议长和副议长的官员。多数党领袖是在执政的多数党的决策会议上选出的,其主要职责除了担任多数党的发言人外,还要负责指导本党议员在国会会议上的讨论。在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一般还担任规则委员会主席。所有与规则有关的事宜,尤其是议案日期、议事顺序等都属于多数党领袖的职权范围。少数党领袖是众议院少数党的法定发言人,但不一定是少数党的领袖。因为众议院的少数党可能由多个政治派别组成。与多数党领袖相同的是,少数党领袖也是在众议院少数党全体会议上选出的。少数党领袖依其职位而成为众议院所有常设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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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秘书处】设在众参两院的秘书处,是为议员提供行政与立法服务的、无党派色彩的专业机构,其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条例进行工作。众议院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和五名副秘书长领导。秘书长是经众议院全体议员多数票同意选出的,负责众议院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协助秘书长工作的五位副秘书长分管以下工作:负责立法的副秘书长主管国会事务局(负责议案、决定及全会辩论、国会记事录的管理)、研究和参考局(为议员提供法案起草和立法咨询、建议及研究等项服务);负责委员会事务的副秘书长主要分管为各种常设和特别委员会提供行政和秘书服务的工作;负责行政事务的副秘书长主管行政管理局(负责人事调配、印刷、复印、医疗、财产管理、采购等方面的事务)、工程和设施局;负责财务的副秘书长主管会计和预算部门,对众议院资金的运用进行控制;负责国会间交往和特殊服务的副秘书长,其主要职责是为国会的外交活动提供技术上和行政方面的支持,包括与其他国家议会和国际组织发展友好关系、主办国际会议、为来访的议会代表团或议员提供礼宾服务、制定访问计划和安排特殊活动等。参议院秘书处也是在秘书长领导下由两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其中一位副秘书长负责立法,另一位副秘书长负责行政事务。
    委员会秘书在两院的日常工作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们为议员提供技术服务和专业知识的咨询,其工作职能与两院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互为补充。尤其是当议案进入审议阶段时,委员会秘书为委员会充当行政联络员,为政府机构、各个利益集团和公民与委员会的联系提供便利而全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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