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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时间 2009-07-0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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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首都:阿布扎比(Abu Dhabi)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280万人(1997年)
面积:83600平方公里
国庆日:12月2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1年7月18日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联邦全国委员会(Federal National Council)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40名,2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0,0.00%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7年12月14日
法定投票年龄:
法定被选举年龄:
议会电话:(97 12)662000
议会传真:(97 12)663846
议会网址:http://www.almajles.gov.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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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位于阿拉伯半岛东部,北濒波斯湾,海岸线长644公里。西北与卡塔尔为邻,西和南与沙特阿拉伯交界,东和东北与阿曼毗连。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人口中三分之二来自印度、巴基斯坦等国。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通用英语。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80%属逊尼派,在迪拜,什叶派占多数。
    1984年11月1日,阿拉伯联合酋长果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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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820年英国入侵波斯湾后,强迫当地的酋长们签订了“永久休战条约”,和一系列保证英国享有特权的条约,使这一地区成为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3月,英国宣布它同海湾酋长国签订的条约于年底终止。同年7月,海湾6个酋长国在迪拜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成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并组成了由各酋长参加的联邦最高委员会,作为联邦最高权力机构。1971年7月18日,联邦最高委员会通过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宪法》,同年12月2日宣布宪法生效。
    临时宪法共有152条,主要规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一个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国家,它将遵守联合国宪章和阿拉伯联盟宪章。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沙里亚法是联邦立法的主要渊源。联合酋长国内设立一个联邦最高委员会,每年要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并决定联邦内外重大问题。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联邦最高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临时宪法还规定设立联邦内阁、联邦全国委员会(亦称全国协商委员会)、联邦司法部。联邦全国委员会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讨论内阁提出的法律草案,并有权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否决。委员由总统任命,任期两年,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由联邦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联邦内阁向联邦最惯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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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当局包括:联邦最高委员会、联邦总统、副总统、联邦部长会议、联邦全国委员会、联邦司法部。
    【联邦最高委员会】联邦最高委员会是联邦最高权力机构。它包括组成联邦的各酋长国的统治者,或者在他们缺席时,或者不允许他们参加会议的情况下,代理他们行使职权的人。
    每个酋长国在参加最高委员会会议时,只有一票表决权。
    联邦最高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事项:1.根据宪法,对联邦权限范围内一切事务制定总政策,考虑与联邦有关的一切事务,以实现联邦的目的和酋长成员国的共同利益。2.批准联邦各项法律,包括年度总预算法和决算法。3.批准依照本宪法的规定应由最高委员会批准和同意的法令。法令批准后,由联邦总统颁布。4.批准条约与国际协议。此项批准通过法令予以颁布。5.根据联邦总统的提名,通过对联邦部长会议主席的任命,接受其辞职、免职。6.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法官的任命,接受其按宪法规定情况下的辞职和免职。上述决定通过法令予以颁布。7.对联邦事务拥有广泛的最高监督权。
    最高委员会制定若干内部规章,包括事务管理条例,委员会决议表决程序。最高委员会会议秘密举行。
    最高委员会设总秘书处,由适当数量的官员组成,协助最高委员会履行职责。
    最高委员会关于实质问题的决议经五名成员的多数通过才能有效,但多数成员中必须包括阿布扎比和迪拜代表。少数应服从上述多数的意见。
    【联邦总统】联邦最高委员会从委员会成员中选出联邦总统、副总统。联邦副总统在总统因故缺席时行使总统权力。总统与副总统任期为五年。如总统或副总统因逝世或辞职不能继续担任酋长国统治者,其职务空缺将由最高委员会在其逝世或辞职后一个月内召开会议,选出继任人,直至任期届满。如最高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位同时空缺,委员会将由任何一位成员或联邦部长会议主席立刻召集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副主席,填补这两个空缺。
    联邦总统承担下列职责:1.担任最高委员会主席,并指导讨论。2.根据委员会内部章程决定的程序规则,召集最高委员会开会、闭会。3.必要时,召开最高委员会和部长会议联席会议。4.签署经最高委员会批准、颁布的联邦法律、法令与决议。5.经最高委员会同意,任免部长会议主席,接受其辞职与免职。根据联邦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任免部长会议副主席与部长,接受其辞职。6.经联邦部长会议同意,任免联邦在驻外使节以及联邦其他高级军政官员(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与法官除外),接受其辞职。此类任免及接受辞职事项,依照联邦法律,通过法令予以颁布。7.签署联邦驻外国及外国机构外交代表的委任文件,接受外国派驻联邦外交代表及领事及其委任书。同时签署任命书与代表许可证书。8.通过联邦部长会议及主管部长,监督联邦法律、法令、决议的执行。9.对内,对其他国家以及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邦。10.根据本宪法和联邦法律,行使免刑、减刑以及核准死刑的权力。11.根据有关授勋、授奖的法律,向军民授勋授奖。
    【联邦部长会议(内阁)】联邦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总理)、副主席(副总理)及若干部长组成,部长会议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4人。部长应从富有能力和经验的公民中选拔。
    部长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内阁会议。召集内阁开会,指导会议讨论,监督部长活动,协调各部之间及联邦所有执行机构中的分工问题。副主席在主席因故缺席时行使主席一切权力。
    部长会议,以联邦执行机关的名义,在联邦最高委员会主席的最高监督下,负责处理宪法与联邦法律规定的联邦权限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
    部长会议专门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联邦政府对内对外总政策。2.在联邦法律草案提交联邦总统由最高委员会批准以前,对草案提出建议并交联邦全国委员会讨论。3.编制联邦年度总预算草案和决算案。4.各种法令、决议的起草准备工作。5.制订为实施联邦法律所必需的条例,但不得包含修改、中止或延期施行的内容。制订有关监督与管理各部及公共部门的条例。6.通过联邦或各酋长国一切有关机构,监督联邦法律、法令及条例的执行。7.监督执行联邦法院的判决,监督执行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与协议。8.依法任免无需颁布法令任免的联邦雇员。9.对联邦各部及公共当局的管理情况以及对联邦雇员的行为和纪律实行监督。
    内阁会议秘密举行。其决议应以多数票表决通过。如表决时票数相等,主席行使决定性投票权。少数应服从多数。
    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以及联邦部长在其任职期间均不得谋求担任商业或金融方面的职务,不得同联邦政府或各酋长国政府进行商业交易,不得利用自己在内阁的职务与身份担任任何金融、商业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他们也不得在任何一个酋长国兼任一个以上的官职。
    部长会议成员要以维护联邦利益,促进共同繁荣为己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牟利。
    部长会议主席与部长就执行联邦对内对外总政策,集体对联邦总统和联邦最高委员会负责。
    如果部长会议主席辞职、免职、逝世或因故出缺,内阁应总辞职。联邦总统可要求部长们暂时留职,处理政府日常事务,直至新内阁组成。
    内阁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向联邦总统提交一份供最高委员会讨论的详细报告书,报告国内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联邦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关系;内阁为加强其安全防御,在各领域实现其目标并取得进步所拟采取的最有效、最切实的措施。
    【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长和若干名法官,总共不超过五人组成,经最高委员会批准,联邦总统以命令任命。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下列问题作出裁决:1.联邦各酋长国之间、或一个或几个酋长国同联邦政府之间各种纠纷,当这些纠纷由当事双方的任何一方提交最高法院时。2.审查联邦法律的合宪性,如果一个或几个酋长国以违反联邦宪法为理由对联邦法律提出质疑。3.审查一般法律、法规及章程的合宪性,如果任何酋长国法院在审查案件时提出此项要求。上述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必须服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4.解释宪法条文,如果任何联邦当局或任何酋长国政府提出此项要求。这种解释应视为具有普遍约束力。5.应最高委员会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对由命令任命的联邦部长及高级官员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进行审问。6.直接危害联邦利益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国内外安全,伪造任何联邦政府机关的文书档案或印章,伪造货币。7.联邦司法机关同各酋长国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争端。8.一个酋长国司法机关同另一个酋长国司法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争端,以及联邦法律中有关管辖权划分的原则。
    如果最高法院在审查法律、法规、章程、条例是否合宪时,发现联邦法律同联邦宪法精神不一致,或正在审议中的地方法规或章程的某些条文同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精神不一致,则联邦或酋长国有关当局必须采取必要步骤取消或修改同宪法不一致的部分。
    最高法院是国家宪法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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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委员资格】凡年满25周岁,守法称职、品格高尚,受人尊敬,并无前科或有前科但根据法律已恢复名誉、会读说阿拉伯语的联邦任何一个酋长国的公民,以及属于所代表的酋长国的永久居民都可被任命为联邦全国委员会委员。但联邦全国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包括部级职务在内的联邦公职。
    【委员产生办法】联邦全国委员会委员由所属酋长国任命,而非选举产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无统一的任命办法,各酋长国自行决定如何选拔代表本酋长国参加联邦全国委员会的委员。
    【议席的填补】任何委员席位在任期届满前因故出缺,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应在出缺之日起两周内通知委员所属酋长国酋长再任命委员补缺,酋长须在联邦全国委员会宣布出缺之日起两个月内任命补缺委员,但是,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出现议席空缺,不再任命。补缺委员任职至其前任任期届满时为止。
    【委员资格的确认】有关对委员资格的异议必须在委员宣誓后30日内提出。委员资格只能经全体在籍委员多数通过才能解除。
    在对委员资格提出异议时,必须向联邦全国委员会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审查申请,该委员会主席要立即将审查申请副本送被审查委员,以便该委员准备书面或口头答辩。以后有关的文件,主席也有责任送被审查委员。
    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被审查人、证人及有关政府机构出具书面证据。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传唤证人时,需出示主席代表委员会出具的函件。
    争议调解委员会需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结束调查,并向联邦全国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联邦全国委员会在听取报告后一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确认委员资格或相反。
    【委员构成】联邦全国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全部为男性。席位按各酋长成员国分配如下:阿布扎比(AbuDhabi)8席,迪拜(Dubai)8席,沙迦(Sharjah)6席,哈伊马角(Ras Al-Khaimah)6席,阿治曼(Ajman)4席,乌姆盖万(Umm Al-Qumain)4席,富查伊拉(Fuj airah)4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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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国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两项:立法权和监督权。
    【立法权】立法权包括起草法律、审议联邦预算与决算;听取政府有关签订国际条约与协议的报告。
    联邦法律草案,包括财政法案,在提交联邦总统转最高委员会批准以前,应提交联邦全国委员会审议,联邦全国委员会在审议上述法案时,可以表示同意,可以修改,也可以否决。
    联邦全国委员会在常会期间审查联邦年度总预算法案及决算法案。
    政府应向联邦全国委员通报有关同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与协议,并附加适当的说明。
    【监督权】监督权包括审查联邦事务;质询总理及部长;审理提交到联邦全国委员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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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的产生】在联邦全国委员会第一次集会时,联邦全国委员会需从委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及第一、第二副主席。选举时必须有在籍委员一半以上到场。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获绝对多数者当选。若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绝对多数,则对获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票数列第三位的候选人票数与前两人极为接近,也可参加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获相对多数者当选。如获票数相等,则由抽签决定由谁当选。
    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任期同联邦全国委员会任期。在会期内,如全国委员会主席席位出缺,需在三周内补选,如在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主席席位出缺,则在联邦全国委员会下一次集会时补选,任职至任期届满。
    全国委员会主席席位暂时出缺时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职,第一副主席位同时出缺时,由第二副主席代行其职,三人同时出缺时,由最资深的委员代行其职。
    现任议长是穆罕默德·本·哈利法·哈卜图尔(Mohammed Bin Khalif Al Habtour),第一副议长是哈马德·本·苏尔坦·德尔马基(Hamad Bin Sultan Al Darmaki),第二副议长是艾哈迈德·卡迪尔(Ahmed Al Khateri)。
    【全国委员会主席的职责】全国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联邦全国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1.监督联邦全国委员会发生的一切活动;2.管理联邦全国委员会执行局及其委员会的活动;3.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4.保障宪法、议事规则的实施;5.维护议场秩序,必要时可请求警察协助;6.主持会期内的全体会议;7.决定发言顺序,允许或拒绝委员发言;8.组织辩论;9.组织投票,在投票程序违法时宣布投票无效;10.宣布联邦全国委员会通过的决议;11.准备联邦全国委员会的预算,并送交执行局执行;12.代表联邦全国委员会签订合同;13.根据预算及工作需要雇用联邦全国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有关官员;14.决定联邦全国委员会接待参观者的体制,可在会期内宣布不得参观联邦全国委员会或宣布不得在联邦全国委员会内从事何种活动,对违反者可采取强制措施。
    【联邦全国委员会执行局】联邦全国委员会设执行局,由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第一副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第二副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两名监察员组成。上述人员均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执行局负责下列事项:1.决定哪些文字可从议事录中删去、组织抽签、决定表决方式和其他交执行局处理事项;2.根据全国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在提交联邦全国委员会审议前检查联邦全国委员会的预算和决算报告;3.根据全国委员会主席的推荐,挑选一些委员组成代表团,在对内、对外交往中代表联邦全国委员会(团组名单最后由联邦全国委员会确定);4.根据全国委员会主席要求,在联邦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联邦全国委员会有关行政工作;5.完成联邦全国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向联邦全国委员会报告;6.就委员有关事项建议立法。
    【全体会议】全会由所有委员参加,负责最终决定交由全国委员会审议的事务。
    【委员会】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及特设委员会两种。常设委员会共有八个,成员数都为七人,在联邦全国委员会第一次集会后两周内选举产生,负责对职责范围内事务及议案进行专业及深入的审议。八个常设委员会为:内务及国防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业委员会;教育、青年、信息和文化事务委员会;卫生、劳工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外交、计划、燃油及矿产资源、农业及渔业委员会;伊斯兰事务和公共设施委员会;争议调解委员会。
    另外,全国委员会主席与上述委员会主席(共九人)还组成一个敦促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是为审议某些议案(尤其是预算案)或调查某些事件而通过专门法律特别设立的,任务完成即撤销。
    委员会成员由选举产生,一般来说,每个委员都会参加一个而且仅能参加一个委员会。
    每个委员会都选举一位主席、一位报告人和一位秘书。主席不在时由报告人代行其职,两人同时不在时由最资深的委员代行其职。委员会主席的选举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全国委员会主席召集,开会前24小时需将开会通知及日程安排送到委员手中。
    委员会会议秘密举行,并有绝对多数委员参加才有效。委员的发言和所有委员会决议都记录在议事录中,议事录由委员会主席及报告人签署。其他委员会成员也可参加委员会会议,经同意也可发言,但无表决权。
    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其主席要求部长、公职人员和公有企业提供所需的文件、数据、资料。上述人员必须在委员会要求时间内提供。
    审议内容必须在开会三天前送到委员手中,如遇紧急情况,可将期限缩短为24小时。
    部长可带数名高级官员或专家出席委员会审议有关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的会议。部长及其随从无表决权,但其发言须记录在委员会报告中。
    如果某一议案涉及两个以上委员会职责,全国委员会主席可组织委员会联组会议共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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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如下:1.部长会议将起草的法律草案提交联邦全国委员会;2.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将法律草案提交联邦总统同意后,由最高委员会批准。3.法律经最高委员会批准后,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
    如果形势紧迫,要求颁布联邦法律,而联邦全国委员会处于闭会期间,则联邦部长会议可在取得最高委员会及联邦总统同意后予以公布,但必须在联邦全国委员会下次开会时通知联邦全国委员会。
    法律经最高委员会批准,应在联邦总统签署颁布之日起至多两星期内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表。法律应在公报发表后一个月开始生效,但法律对生效日期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如因刻不容缓的紧急情况,必需立法颁布联邦法律,联邦总统和部长会议可以法令形式共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但其内容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上述法令至迟应在一星期内提交最高委员会批准。如最高委员会通过,则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在联邦全国委员会下次开会时,通知联邦全国委员会。
    如最高委员会不同意,上述法令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联邦政府须在财政年度结束两个月前制作联邦预算报告交联邦全国委员会审议。联邦全国委员会一收到预算报告,全国委员会主席即将其送财政与经济事务委员会审议,并在下一个会议日通知其他委员。
    财政与经济事务委员会需在收到预算报告后六周内向联邦全国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审议报告包括委员会中每位成员对预算报告中各条款的意见及建议。如果财政与经济事务委员会无法在六周内完成审议,可向全国委员会主席解释理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可另给财政与经济事务委员会两周时间进行审议。如到期财政与经济委员会仍不能审结,则联邦全国委员会直接审议政府提交的预算报告。
    如果财政与经济委员会提交的修正案涉及增加税收的内容,需征得政府同意后联邦全国委员会才可通过该修正案。
    政府的决算报告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提交联邦全国委员会审议。
    【询问与质询程序】五名委员联名提出申请可向政府提出询问,或要求政府澄清某一事件。全国委员会主席在收到申请后须尽快通知总理委员希望就何事项向政府提出询问,并在收到申请过15日后的第一次会议日上安排询问。如果提出申请的委员届时未出席会议或撤回申请则取消询问,除非另有五名委员提出同样的询问申请。
    所有委员都可向总理、部长提出质询。质询前,委员必须书面提出简洁、清晰的质询申请并署名。全国委员会主席收到书面质询申请后,需通知总理或部长。质询一般安排在通知总理后的会议日上。总理与部长需到会回答质询,但可向联邦全国委员会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有关预算案的质询可不必事先通知,委员可在审议预算时随时向总理及部长口头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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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联邦全国委员会任期两年,从第一次集会之日起算。联邦全国委员会会议分常会与特别会议两种。常会由总统颁布命令,经内阁同意后于每年11月第三周前召集,时间至少为六个月。如果联邦全国委员会未能如期召集,则在11月21日自行召集。如21日为休息日,则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自行召集。
    必要时,总统也可颁布法令召集联邦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只讨论事先规定的议程。
    【召集及解散】联邦总统在征得内阁同意后,以法令宣布联邦全国委员会的召开和闭幕。非经正式召集举行的联邦全国委员会会议均属非法。联邦总统在征得内阁同意后,可以命令宣布联邦全国委员会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且在同一会期只能延期一次。如取得联邦全国委员会同意,可再延期一次。延期的时间不计入常会会期。
    联邦全国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联邦全国委员会会议一般在首都举行,如有必要在外地举行的,须由联邦全国委员会多数委员投票赞成,并获内阁允许。
    联邦总统在征得内阁同意后,得以命令解散联邦全国委员会。但解散令必须规定在宣布解散之日起60日内召集新联邦全国委员会,且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宣布解散新联邦全国委员会。
    【开会和休会】在会期内,隔周的星期二及星期三为联邦全国委员会的例行全体会议日,除非联邦全国委员会认为无工作可做不必开会。
    开会前半小时,工作人员要将签到本放在会场门口,供与会委员签名。
    会议进行时,全国委员会主席可宣布休息,休息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联邦总统主持联邦全国委员会常会的开幕式并在会上发表演说,阐述国家形势,一年来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联邦政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如何改进下次会议。联邦总统可委托副总统或总理代为主持联邦全国委员会常会开幕式或发表演说。
    联邦全国委员从其委员中选出一个委员会,起草对开幕词的答复,其中包括联邦全国委员会的意见和要求。答复书经联邦全国委员会批准后,提交联邦总统转最高委员会。
    联邦全国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应政府代表、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或三名委员的要求,得举行秘密会议。如决定举行秘密会议,则在联邦全国委员会大楼内,除委员和全国委员会主席特许,持有特别通行证的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
    联邦全国委员会可以讨论有关联邦事务的重大问题,但内阁通知联邦全国委员会不得讨论,否则将违反联邦最高利益的事项除外,内阁总理和主管部长应参加讨论。联邦全国委员会可以表示自己的意见和决定讨论的问题。如内阁不赞成这些意见,应将自己的理由通知联邦全国委员会。
    内阁总理、副总理或至少一名内阁成员应代表联邦政府出席联邦全国委员会会议。总理、副总理或主管部长应就联邦全国委员会对属其管辖的事项所提出的任何问题作出答复和说明。
    【辩论制度】委员必须在全国委员会主席同意后才能按报名顺序发言,但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委员会报告人不受报名先后顺序的限制,全国委员会主席可同意其随时发言。
    委员的发言不得被打断,但发言内容不得涉及个人私事。
    根据全国委员会主席建议,联邦全国委员会可决定结束或暂停辩论。
    报告人除全国委员会主席特别要求外,应在讲台上发言,而其他发言人可自由选择在讲台上或在坐席上发言。
    委员就一个问题的发言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发言内容不得重复自己或其他人已讲过的内容。委员发言不得包括有损个人、机构或政府尊严的内容,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如果委员发言违反议事规则,全国委员会主席要提醒其注意,如果某委员在一次会议日内被提醒两次,将被取消就该议题发言的权利。
    如有委员不服从全国委员会主席的命令,经联邦全国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决议,可对其警告、斥责、不允许其在本会议日内再发言、逐出联邦全国委员会大楼,不得参加其他活动、或停止其参加联邦全国委员会一切工作的权利(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如果被处罚的委员书面道歉,可解除处罚。
    如果全国委员会主席认为自己已无法维持议场秩序,可宣布休会半小时,如半小时后仍无法维持秩序,可宣布休会。
    【法定人数】联邦全国委员会开会,至少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否则无效。如果到开会时间,到场委员不足法定人数,则全国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推迟一小时召开,如一小时后到场委员数仍不足法定人数,全国委员会主席将宣布休会。
    除法律规定需要特定多数通过者外,法律与决议由出席委员的多数赞成票通过。如赞成、反对票数相等时,由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投决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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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委员权利】委员不得因其在联邦全国委员会及其所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发表的意见或看法而受到指责。除现行犯外,在联邦全国委员会开会期间,未经联邦全国委员会以多数委员赞成通过许可,不得对委员提起刑事诉讼或进行侦察、拘禁。如果联邦全国委员会在接到司法部门有关需对委员进行刑事起诉的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对此事进行表决,则该起诉被视为联邦全国委员会通过。在联邦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如对委员起诉,必须通知联邦全国委员会。
    【委员义务】委员一经产生,即代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体国民的利益,而不是本酋长国的利益。委员在就职前,必须公开宣誓:“我向万能的真主宣誓,我决心忠诚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与法律,诚实、尽职地履行我在联邦全国委员会及其所属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不得在联邦政府内兼职,如果委员被任命公职,或公职人员被任命为委员,他必须在职务发生重叠之日起15日内选择愿任何职,不做选择的,视为接受新任命职务,而前一职务自动解除。
    委员在任职期间,除因职务获得的薪金及津贴外,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委员有义务参加联邦全国委员会的会议。的确无法到会时,必须向联邦全国委员会解释理由。如果委员有一个月以时间不能到会,必须事先征得全国委员会主席同意。委员请假必须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不可无限期地请下去。委员也不得在会期结束前离开。
    如果委员在任期内不参加会议,也无合理理由,超过连续三个会议日或不连续的五个会议日,联邦全国委员会可向他发出要求与会的最后通牒,或以多数赞成通过,视其行为为辞职。
    委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行政与司法部门行使权力。
    【委员待遇】联邦全国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自向联邦全国委员会宣誓之日起,有权领取法定的薪金,以及从其住地至联邦全国委员会开会地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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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秘书处】秘书处根据联邦全国委员会的决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全国委员会主席经联邦全国委员会执行局通过推荐,总统任命。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秘书处内部的有关行政及财政事务。
    秘书长参加联邦全国委员会公开举行的会议,经联邦全国委员会同意也可参加秘密会议,经委员会邀请也可参加委员会会议。
    联邦全国委员会的每次会议都要制作议事录,议事录上要记载会议的进行程序、委员辩论的内容,通过了哪些决议,每位委员对该决议表决时持何种态度。全国委员会主席可建议不经辩论删除委员发言中违反议事规则和法律的内容,对委员发言中不实的内容,经查实后经联邦全国委员会决议同意可修改议事录。议事录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及秘书长签署后在公报上公布。此外,每次会议日还要根据议事录制作一份送给公众及传媒的简报。
    公众可因对政府不满向联邦全国委员会提出投诉,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投诉书,并署上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所有到联邦全国委员会的投诉书都按到达先后顺序编号,并登记投诉书到达时间,投诉人姓名、住址,及投诉的主要内容。
    全国委员会主席可要求总理或有关的部长在三周内就该事项做出说明或进行澄清。
    然后,全国委员会主席将投诉书及有关部长的解释一并交陈情委员会审议,陈情委员会可要求部长提交进一步的说明或解释。
    审结后,陈情委员会需告诉投诉人审议结果,如果陈情委员会认为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要,联邦全国委员会有必要对此发表声明,需向联邦全国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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