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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大事记
时间:2014-09-19 来源:中国人大网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五四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和决算;选举和罢免执行机关组成人员;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质问权。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七八宪法”,恢复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审查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职权;恢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等职权。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了常委会质询范围。议事规则是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

  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2010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

  2011年至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朱宁宁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