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修订说明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修订案)》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9月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条例中的一些内容与随后颁布的国家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相适应,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法规名称由“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改为“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以符合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我市地方性法规名称使用的规定。同时,为避免本规定实施后与原条例相混淆,修订后的实施日期后增加了原条例废止的规定。

  (二)原条例第二条对公共场所的分类不够科学,修订后的规定对场所的分类是按实际工作中对场所的行业性质、复杂程度、发案情况、经营范围等进行分类的,以便于公安机关管理。

  (三)原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我市公共场所需办理《治安管理许可证》。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办理《治安管理许可证》。因此此次修订参照新的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将其修改为向公安机关备案。同时,删去了原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处罚内容。

  (四)原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事前治安管理审批。此次修订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已作规定的,较大市立法不再重复规定的原则,删去了原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六)按照我市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法规解释权已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且近年来我市立法对此都未作重复规定,故删去了原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

  此外,还对原条例的个别文字和有关表述作了修改。同时,鉴于改后文本条数较少,因而不再设章。

  以上说明,请连同《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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