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草案)》经2004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审议意见和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并提交2004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由于当时国务院正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的行政法规,并计划于2005年出台,为了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避免和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法制委员会建议暂缓我省条例草案的审议。
2006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法制委员会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基本涵盖了我省条例草案的内容。在血吸虫病预防、疫情控制和保障救助措施的规定上,比我省条例草案更为具体、有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此情况下,是否继续审议《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草案)》,就需要认真研究。
2006年6月2日,法制委员会邀请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卫生厅的同志,就我省条例草案的修改问题进行座谈。会议建议省卫生厅在认真研究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的实际,提出需要补充和细化的建议内容。省卫生厅于7月18日向法制委员会提交了《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建议稿),其内容共十二条,以替代《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草案)》。7月24日,法制委员会邀请卫生厅有关领导和同志就新提出的建议稿交换了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建议稿的主要内容是血吸虫病防治的行政指导措施和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要求,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内容十分单薄,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由省政府在制发有关文件中明确我省实施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需要强调的有关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各方表示赞同。
根据《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2006年8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认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规定全面具体,政策措施的力度大,现正在实施过程中,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必要再做重复性规定。2006年11月1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五次会议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报告,终止审议《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草案)》。
特此报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0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