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文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文清辞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最近,中央决定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同志到福建省工作。8月初,中组部考察组来四川对陈文清同志进行了考察。随后,中共中央中委〔2006〕178、179号文件通知,陈文清同志任福建省委委员、常委和福建省纪委书记,不再担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要求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将结果报中央备案。陈文清同志今年46岁,2002年担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这次全国省级党委领导班子换届中,中央决定调陈文清同志到福建省工作,这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对陈文清同志的肯定,对四川干部的关心和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陈文清同志现已按法律规定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辞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按照法律规定,现形成《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文清辞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审议通过后,将按法律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