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在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及省建设厅意见后,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查。城环资委员会认为,《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关于对第六条的修改,是因为成都市机构改革后,其执法主体的名称发生了更改而对其作出相应的修改。关于删去第十五条、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删去第四十二条 中的“第十五条 ”字样和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中的文字修改,是因为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不相符合,应予修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符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省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查后予以批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