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在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及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查。城环资委员会认为,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效施行后,8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合的“采矿证年审注册”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对应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时至今日,修改条例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并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作了对应修改。修改符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省人大城环资委建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