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在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及省建设厅意见后,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查。城环资委员会认为,《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资金的批准、燃气项目的审批、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登记备案、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燃气企业的服务时限、燃气用具的使用许可登记和强制措施的增加等规定,与后来国家出台的《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不相符合,应予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因机构改革中其主要实施部门市政公用局撤销,其燃气管理职能划归建委,这次也对其相关条文作相应调整是适宜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符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省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查后予以批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