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 中的“水库和全民所有的水体,约定的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须报市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第三十四条 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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