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书面)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中涉及的民营科技研究机构设立认定和中间实验室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两项行政许可已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成府发〔2001〕182号)取消,并于2004年8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停止执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涉及的高校科技工业园的审批,由于管理体制及相关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从未实施,经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停止执行。因此,删除《条例》中相关条款符合实际和法律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以上意见,请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