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删去该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五十三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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