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审查意见的报告(书面)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财经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委员会认为,《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是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要求,针对被停止执行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对涉及到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文,作出的专项问题修改,不涉及原法规的其他内容,符合成都市的实际。该法规的修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修改后予以批准。

  以上审查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修改〈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请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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