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速递业务和设点经营集邮品的非邮政企业或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邮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二、删去第四十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