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8月份,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省人大内司委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和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等部门的意见,并于9月8日召开内司委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内司委认为,《成都市消防条例》原二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准运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将此款删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成都市消防管理工作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