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12月16日,绵阳市公安局送来《关于呈请许可对省十届人大代表郭建川采取刑事拘留的报告》(附后)。报告称,省十届人大代表、国营涪江有线电厂厂长、灵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郭建川,在与普利特成都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轻信对方有资金和能力建设RIC系统工程,致使公司被骗4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郭建川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刑事审判,或者实行逮捕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关机关应事先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并由主任会议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规定,2005年12月1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许可对郭建川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特此报告。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