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1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开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副委员会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有21项议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当前能源形势及能源安全的报告;审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有关人事任免等。现将会议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情况
现行农业税条例自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通过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年起将全部免征农业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农业税条例。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就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议案作了说明。
委员们认为,农业税取消后,对于农村管理体制和机制以及管理手段和方法,要及时研究。取消农业税后,要切实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并且保证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落实在中西部地区。
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议案的情况
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有关部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内容涉及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也存在不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和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解释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健就这三个草案作了说明。
三、关于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的情况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本次会议上,行政强制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就法律草案向会议作说明。行政强制方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草案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帐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草案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针对现实生活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等监管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查询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
四、关于审议护照法草案的情况
为规范我国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我国公民出入境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作了关于护照法草案的说明。我国现行规范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行政法规,是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外交部、公安部执行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护照签证条例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须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对护照的种类、签发对象和申请程序等加以规范。护照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情况
受国务院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作了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说明。劳动合同法对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并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过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五、关于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等劳动者权益保障内容为重点,从今年9月开始,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何鲁丽副委员长报告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指出,劳动法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险覆盖面窄,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行积极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全面推广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抓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问题;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抓紧制定有关法律,加快劳动法制建设。
六、关于审议畜牧法草案的情况
草案共分八章,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食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交易与运输和质量安全保障分别做出了相关规定。
通过表决的草案特别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对此前删掉的“动物福利”一词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
此前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曾包含“动物福利”一词,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活动”,但因“动物福利”一词较为抽象,含义不够清楚,委员们决定删去这一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都适用此法。草案中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和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家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表示,畜牧业的发展不仅是数量的发展和生产能力的问题,主要在于提高畜牧产品的质量,转变畜牧业的养殖、生产方式、优化结构,畜牧法的制定有利于推动畜牧业现代化,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针对目前大多数农户家畜单养、散养,难以保证人畜安全的情况,畜牧法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此外,草案还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吴邦国同志讲话主要精神
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畜牧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和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0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秘鲁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乌兹别克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还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届全国人大现实有代表2980人。
会议表决通过,任命黄镇东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正午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法棠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文台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唐天标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王云龙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任命王万宾、刘振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其中一条就是从2004年开始进行减免农业税试点,并确定从2006年起免征农业税。本次常委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这一税种,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今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将推行城乡统一税制。这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环境约束和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当前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问题的报告。吴邦国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战略重点,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的结构、质量和效益,使经济增长建立在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科技进步的基础上,高效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吴邦国指出,劳动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普遍赞成报告的内容,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劳动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用工行为,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吴邦国在回顾2005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各项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后,对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了要求。
全体会议结束后,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法制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