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渝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监督法在我省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精神和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工作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按照2007年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列入本次会议议题。
该《条例》自1996年12月24日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探索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
《条例》主要规定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个方面的内容。鉴于述职评议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监督法未作规定;《条例》有关工作评议的规定又与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在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为了保证监督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废止《条例》。
《条例》废止后,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监督工作,将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我们正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着手进行有关配套法规的立法调研。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议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