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11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于2007年11月26日下午对《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8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修改为:“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2、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配备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3、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根据委员的意见,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5、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