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11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007年11月26日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地中听证的问题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应增加在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设立听证程序。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一建议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但是,解决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订中的有关问题,属于土地管理法规范的范畴,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待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再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
  二、关于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问题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实施办法应该严格规定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以“以租代征”、“小产权房”等方式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性质。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本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已明确规定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建议维持草案修改稿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四荒地”的流转问题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中的“荒地等”按照上位法的提法明确表述。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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