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文光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在北京举行,会期5天。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发表重要讲话。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唐家璇、国务委员华建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先后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以及41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常委会共有19项议程。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决定免去周永康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任命孟建柱为公安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4号、第75号、第76号、第77号、第78号主席令,公布了上述法律和任命。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决定批准这个议定书。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66人。现将会议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关于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了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城乡规划法是必要的。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加强人大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划中应重视生态环境、重视人口的因素、让所属区内的组织与居民获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今年6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作了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了加强节能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现行节约能源法加以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机械系统的节能等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作了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关于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作了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对律师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加强律师权利保护,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审议禁毒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了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继2006年8月禁毒法草案首次提交常委会审议之后,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建议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隔离戒毒体制。
吴邦国委员长在会议结束时发表重要讲话。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公正司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是全国人大代表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问题。本届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始终把促进司法公正作为立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是,针对司法队伍建设中的问题,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督促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这几年常委会连续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进行执法检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建设、司法系统内部监督、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等专项工作报告,督促法院、检察院系统加强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和办案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是,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有关方面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本届常委会从成立之初就把这一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内务司法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常委会监督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集中开展全面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并制定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具体规定,实行超期羁押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案件基本得到纠正。
三是,根据现实需要,及时修改有关法律。前几年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别作出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这次会议,又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在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形成的,着重从细化再审事由、完善再审程序、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完善法律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律师法的修改,是2005年常委会执法检查后提出来的,重点从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以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权益等方面作了规定。这两部法律修改后,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对维护司法公正产生积极的、重要的影响。
吴邦国说,这次会议还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中,大家充分肯定了“两高”在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其取得的成效。大家认为,“两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人大的监督是自觉的,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高度重视的。近年来,法院系统从审判、诉讼、执行等重点环节和规范法官行为等重点方面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措施,检察院系统加强了经常性监督、开展了专项检查和清理、强化了检察队伍监督,都取得了积极成效。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完善各项制度,在落实上狠下功夫,使法院、检察院系统的监督机制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吴邦国委员长强调,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人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他就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提出三点要求:
第一点,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重要文件,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吴邦国委员长说,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报告,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科学回答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报告博大精深,富有深刻的理论性和思想性,保持了党的国家大政方针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集中了全党智慧、凝聚了各方共识、顺应了时代潮流、反映了人民心声,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成果写入了党章,把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以党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发挥党章作为党的总章程的作用,对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担负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是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报告,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紧密联系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主题,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部署,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点,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吴邦国委员长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充满活力,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社会全面进步;另一方面又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坚持好、完善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记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第三点,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吴邦国委员长说,人大工作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关系到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战略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人大的各项工作,使人大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切实体现党的主张、更加适应我国国情、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