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1月1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唐 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11月1日,我们收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11月2日,我们将《修改决定》发送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11月27日,城环资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认为,《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年多来,对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成都市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条例的个别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条例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不能满足城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成都市除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和龙泉驿、新都、双流、郫县四个区、县的部分区域外,其他区(市)县都不能以该条例为依据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管理。二是按原适用范围设定的管理机制已不适应现行成都管理的需要,应从实际出发,对市、区(市)县两级管理部门的权限与职责作出相应调整。即:在五城区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是机构调整后,管理主体的表述与现实实际不符,应将“市容环境”修改为“城市管理”,使之更加符合成都市的实际。鉴于上述情况,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决定》对5处条文内容的修改,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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