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85人组成,本次会议选举8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72人;选举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1人、副省长8人;选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举四川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48人,其中中央国家机关11人,我省137人。
  本次会议的各项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就进行等额选举。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1人;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即差额8名);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1人,以上均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按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选举。
  四川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后按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即差额30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选举。
  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川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的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或在政治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要向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列为候选人。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的,提名方为有效。提名人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报告大会主席团。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不愿接受提名,被提名人应在大会主席团通过候选人名单草案前,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并以书面方式报告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
  提名为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由大会主席团委托代表团团长主持。
  各代表团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各代表团预选投票后,由大会秘书处用计算机计票系统统一计票。
  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大会选举。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五、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选举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川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次,选举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
  六、大会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七、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用计算机计票系统计票。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未投的票视为弃权,计入弃权票。
  每一选票上对同一项候选人赞成和另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八、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人数。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人当选。如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
  九、选举大会设总监票员2名、监票员20名,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大会选举和预选过程进行监督。
  总监票员、监票员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大会选举时,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计票完毕后,由总监票员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情况,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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