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