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7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7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为了文字表述更加精炼,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群众体育经费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二、关于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对社会开放问题。有委员建议,应当慎重,不宜硬性规定对社会开放。有委员提出,学校应加强管理、维护,有关部门给予经费补助。有委员建议,应当有偿开放。据了解,目前国家教育部和体育总局正联合进行关于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试点,以解决前面提到的有关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根据立法技术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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