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9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监督法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使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与监督法的规定衔接一致。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修正案“一”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为立法依据。修改为:“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二、删去修正案“六”第二款、第四款中的“及其有关部门”。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修正案“八”第一款中增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删去“及其有关部门”。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对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一并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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