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9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有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宣传。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
  二、关于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妇女比例。审议中,一种意见建议降低比例,分别改为25%和22%,比较符合实际;一种意见赞成第九条中妇女所占比例,这样更有利于妇女代表的产生。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三、有委员提出,增加妇女同工同酬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妇女保健等方面的规定,坚持同工同酬原则,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妇女禁忌的劳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修订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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