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9月26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自用船舶的准载人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自用船舶准载人数应当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立法的前瞻性,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超过3人不妥。鉴于条例第六十六条对自用船舶的载重量和用途作了专门的解释和界定,同时,自用船舶准载人数为3人的规定在目前行业内部得到了普遍认可和遵守,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此不作修改。(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二、关于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的罚款额度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的罚款数额下限分别提高至1万元和2万元。考虑到这两条中的被处罚对象既有单位,又有个人。同时,被处罚行为的严重程度差异幅度较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此不作修改。(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三、其他条文修改情况
  1、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街道办事处”。同时,增加一款作为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条)
  2、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位置互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3、在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 增加对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行为的处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六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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