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于2007年9月24日下午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9月26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2、根据委员的意见,增加两条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如实作出论证和审查意见,不得弄虚作假”;“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的专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3、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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