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名杜青林同志为四川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议案》和《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选四川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7-04-1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12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荣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名杜青林同志为四川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议案》和《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选四川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依法罢免了黄学玖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终止了黄学玖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我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出缺1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对出缺的代表名额补选。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中共四川省委推荐四川省委书记杜青林同志为四川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规定,2006年12月2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的建议,提名杜青林同志为四川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是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制定的。依照选举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补选四川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候选人名额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办法选举。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和选举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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