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于11月19日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统一审议,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2、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统一审议,建议将新增加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的许可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修正案(草案)》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