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9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将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的民事案件在附则中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并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参照本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修改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