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农村公路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应增加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第一章中增加一条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实施、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等具体管理职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二、关于收费公路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应增加有关收费公路定义、收费期限和站点设置审批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并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三、关于超限车辆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不能赋予有关部门允许超限车辆上路的审批权或应提高审批部门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并调整了相关条款顺序。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